APP下载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

2017-11-27李恒君

商情 2017年34期
关键词:信息流电子商务法律

李恒君

[摘要]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在新时代开放的潮流下走在世界领先的行列中。本文在我国特殊市场环境的基础下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电子商务法体系基础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在认识到电子商务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刨切性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提出模型。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基本体系结构

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建设越来越普及,网络应用延伸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起步晚、不完善、各类法律分割不明显容易混淆的特殊环境下,建设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然是居于很大困难的,但顺应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建设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因此主动进行基础建设是迫在眉睫重要进程。本文对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电子商务本质概念

传统的电子商务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进行商务活动:也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网络支付方式进行商务贸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指利用Internet(互联网)、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的用商业有关的活动都称为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具有精简流通环节、节省购物时间、加速资金流通、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等的特点。电子商务的推广给现存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应对电子商务所提出的种种挑战。电子商务法律正是用以调整这一社会现象所内涵或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2程序法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及其立法原则

(一)程序法体系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出现之前买方与卖方全部通过现实环境进行商务活动,其发生纠纷时的当事人地点具有确定性。电子商务则通过互联网通信技术跨越空间和地域的界限,通过虚拟电子货币进行线上交易,其纠纷地的管辖权的区分变成了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买方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在卖方建立的电子商城中购买商品,这要求法律管辖权在界定是突破传统的属地管辖,与国际社会协商建立协调一致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同样由于电子商务主题的不确定性、交易地点的模糊性以及交易区域跨时空跨地域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受到了挑战。原来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要求。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加入了新的主体和客体,在网络传播的领域内网络传播权和计算机软件、数据的使用权都加入到了知识产权的范畴。將新的网络侵权行为添加入知识产权法和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是首先应解决的两大问题。

(三)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基本规范

目前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文献是联合国贸法会草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方面应以此为蓝本,结合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规范化的构建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

1.对信息流的规范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商务活动进行的特殊性和跨地域性,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应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问题,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正是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对象。电子商务中信息流传递极快且在网络体系下的信息流传递具有极大地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通过网络的单方传输容易使信息流进入灰色地带,因此必须对信息流进行明确的规范。信息的安全保护中电子签名技术占据重要地位,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发送方秘密私钥的合理利用,达到了保证数据传递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目的。在承认数字签名技术的基础上,我国立法者应借鉴欧美国家的良好先例,在对数字签名等电子商务技术进行规范的同时,兼顾“实现流程优化、通畅,提升业务效率”的技术要求。

2.隐私安全的规范

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泛滥成灾。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仅限于网络上的图片和顾客评论。同时一些黑心商家在网上购物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且消费者难以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个人数据能否得到隐私保障,是关系到电子商务生态链能否良好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开放和发展的时代潮流下,就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同样提出了两面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在我国仍处于萌芽期的背景下,既要保证对隐私权的保护又不能过度的敏感以致影响电子商务产业数据流通。因此,对网络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3.税收政策的规范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覆盖性、管理非中心化等特点,其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特殊条件下甚至无法明确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也就要求我们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对税收体制进行重构。

在目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力不从心的情况下国家及时推出了《电子商务税法》。制定《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并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电子商务的税种、税收主体等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对“虚拟企业”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作出界定。在税收登记方面为每个虚拟个体配发号码,应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为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和税收源头建立凭证,同时在新兴电子商务产业萌芽的初期对其进行适当的税收制度上的优惠。endprint

猜你喜欢

信息流电子商务法律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辽宁大拇哥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企业ERP系统的构建
管理中资源要素的协同作用
从信息流的维度探讨信息素养教育课程建设
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那些事儿
政治法律
电子商务: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