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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的越障与提速

2017-11-27张锐

上海企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租车押金意见

张锐

继网约车、共享单车等获得了政策的呵护与力挺之后,另一个重要的共享出行工具共享汽车也得到了政策春风的沐浴。由交通部和住建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分时租赁”(即“共享汽车”)的市场地位,而且就车辆取还、账户实名、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等提出了诸多指导性的创新思路。此举标志着共享汽车作为城市市民出行消费场景中的新物种即将驶入加速的快道。

来自国家信息中心的研究报告表明,每分享1辆汽车,就可以减少13辆汽车的购买行为。因此,共享汽车在极大丰富都市人群出行方式的同时,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由此引起的停车资源占用和道路拥堵等压力。不仅如此,众多的汽车生产企业加入到共享汽车的消费供给端,在实现自身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的同时,势必能带动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另外,《指导意见》特别强调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因此,共享汽车的推广无疑可以优化我国汽车消费结构与城市大气环境的改善。基于以上多种力量的联合推拉,未来5年我国汽车分时租赁将以超过50%的复合增长率发展,到2020年共享汽车数量有望达到17万辆以上,交易金额增至47亿元。

然而,从前期的购置费用(占比为40%)和保险费用,到中期的停车费用、油(电)耗费用与保养费用,再到后期的维护费用,即使排除了车辆有可能被盗所产生的损失,一辆共享汽车正常运营下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正是如此,目前國内分时租赁企业虽然达到了40余家,但车辆总数只有4万余辆,且其中92.7%的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50辆,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仅为20%左右(美国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高达94%)。重要的是,由于成本较大,至今国内从事汽车分时租赁的企业还没有一家盈利,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许多运营商依然靠政府补贴度日。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上市融资等方式,提升规模化水平,加强上下游行业及相关行业联动。

初步划分,目前国内汽车分时租赁主要由三大板块构成:一种是以厂商为背景的主机厂阵营,主要以Gofun、Car2go、盼达用车等为代表;一种是以互联网创业公司为背景的阵营,如EZZY、巴歌出行;另一种则为传统租车公司,如一嗨租车推出的“嗨车”等。比较来看,第一种具有成本优势,第二种具有技术优势,第三种具有客户优势。如果彼此间能够携手合作,无疑可以形成鲜明的互补。不仅如此,汽车分时租赁企业还可以打破行业界域寻求跨界联合,如厂商为背景的汽车共享商可以与上游资源企业进行合作,且像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具有强大的技术、资金和大数据等综合集成能力,任何一个分时租赁企业若与它们联手,必然能够获得全方位的拱卫,整个共享汽车行业的持续性也将大大增强。

互联网技术无疑是共享汽车的重要基础与核心牵引力,但就像《指导意见》所言,除了能够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外,分时租赁企业还应加强更多技术的应用广度与深度,比如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提高对车辆使用者的身份验证,防止非注册用户随意借用注册用户的信息而驾驶车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地理信息系统等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对车辆的跟踪,减少和防止车辆的盗失;利用“电子围栏”智能技术获取车辆路内停放空间与增强安全系数。当然,这些系统性技术不是任何一家企业所能开发与拥有,为此也进一步说明分时租赁企业拓展对外合作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上看,租赁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但由于供求端目前的信用度并不能彼此得到充分认可,共享汽车服务于是普遍采取押金模式。单笔为600-2000元的押金规模尽管不大,但汇拢起来则可形成不小的资金池,而且对于这一块国家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暗藏的风险就不言而喻。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表示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如根据个人信息补充程度、消费历史等将用户划分为不同级别,等级高的金卡、银卡用户就可免押金租车或者打折租车。无疑,信用模式代替押金模式上可以让汽车租赁市场获得更为持续的发展内力,但这种模式的转换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分时租赁企业必须获取客户的充分信息,二是实现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停车网点少、取还车不方便,网点之间距离较远是目前制约共享汽车的最主要外在因素,也是影响使用者消费体验的最重要因子。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小汽车与停车位的比例约为1:0.8,中小城市约为1:0.5,保守估计停车位缺口超过5000万个。如此紧张的车位能分摊多少给共享汽车当然不是十分乐观。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的车辆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方便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但提倡归提倡,政策能否落实需要企业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主动创新资源空间的利用方式。

与公共汽车、地铁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时租赁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指导意见》为此特别强调要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与车辆投放机制。一方面,分时租赁汽车只有与其他集约化的公共交通方式形成良性组合,才能有助于减少私人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以及提升整体客运体系的效率。因此,共享汽车从数量上来说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发展规模必须适度。另一方面,由于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对购车指标和牌照资源有所限制,因此共享汽车的投放并不一定要像共享单车那样从一线城市开始拓展,而是可以选择从中小城市尤其是一些热点旅游城市率先破局,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特大城市有序渗透与铺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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