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赛事中侵权责任认定的研究
——以2016足协杯、中甲联赛暴力事件为例
2017-11-27要泽亮药宏亮
要泽亮 药宏亮
(中北大学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足球赛事中侵权责任认定的研究
——以2016足协杯、中甲联赛暴力事件为例
要泽亮 药宏亮
(中北大学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足球赛事商业化和产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运动员为了追求名利双收,往往会忽略对方运动员的权益而造成体育伤害或体育暴力事件。这些足球比赛中的体育伤害或体育暴力事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应该使用何种归责原则,运动员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文章以这些问题为切入点,结合2016足协杯和中甲联赛暴力事件来分析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责任。
足球比赛;暴力事件;侵权责任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2016年足协杯比赛的火热进行,发生在球场的暴力事件,使得足球比赛的负面影响再一次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足协杯武汉宏兴主场对江苏苏宁的比赛后,苏宁球员谢某某被对手围殴、吴某遭飞踹,江苏队有多名球员受伤。在中甲联赛武汉卓尔迎战新疆天山雪豹的第68分钟,武汉队球员柯某从侧后方亮鞋钉飞铲新疆队球员柯某。柯某的动作不可能碰到足球,完全冲人而去。
足协杯以及中甲联赛的暴力事件构成了体育伤害,该体育伤害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足球比赛中的暴力行为在适用侵权法时是否有其特殊性。
2 现行法律规定
与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最为直接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该法自施行至今已有21年,其中很多规定已经不能很好调整现行体育运动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同时关于人身伤害解决方式的规定也仅仅只有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体育竞技的仲裁一条,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成立体育仲裁机构,使得该条文无法解决频繁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
除《体育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规定了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令人可惜的是,该法并没有将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因而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就只能适用侵权法中的一般规定。
3 足球比赛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3.1 时空的确定性
在时间上,一般侵权行为并没有对发生时间有特别要求,而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与此不同,其必须发生在比赛进行当中,赛前以及赛后的一些暴力行为往往都不属于足球比赛中运动员的侵权行为,而只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在空间上,与时间要求相同,其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足球场地内,如果仅仅是运动员之间在场地外的一些肢体冲突,就没有特殊性,适用一般规则即可。
3.2 主体的特定性
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发生在运动员之间,在比赛当中,运动员是比赛的直接参与者,其为了取得比赛的胜利往往会采取很多策略,同时身体接触以及身体对抗也会增多,产生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3.3 损害的高发性
在足球比赛中,运动员专注于足球比赛,其目的是取得比赛胜利,在这种紧张的氛围中,运动员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不违反任何比赛规则,不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这种极大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在足球比赛当中是允许的,而却违反了一般的社会规则。
4 足球比赛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4.1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行为人的行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什么原则和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1]。在认定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责任时,本文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能够较大限度的保障足球比赛的自由发展。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即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一定承担一定的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攻守兼备”的归责原则[3]。 足球竞赛属于同场对抗性的项目,由此产生的一些身体伤害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足球比赛所追求的目标是,在最小的伤害下推动最大程度的足球比赛的发展。这一目标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攻守兼备”的属性相符。
第二,过错标准的多类型能够顺应足球比赛侵权行为的独特性。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类型,就足球比赛中的故意侵权一般较为容易辨别,而由于过失引起的伤害,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要求行为人负侵权责任,在不同的比赛中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4.2 构成要件
4.2.1 行为人主观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特定的内心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4]。4.2.1.1过错形式
在足球比赛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过失造成的伤害行为。至于过失的程度,足球比赛的职业化程度以及运动员的认知程度都对其过失标准的判断有影响。因而,在判断运动员的过错形式上,区分过失的种类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4.2.1.2 判断标准
在足球侵权中加害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上,应当采用通说折中的标准。因为,随着足球比赛的结束,难以准确判断运动员的主观状态。因而,应当采用折中说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认定球员的具体过错。即,认定一名球员的过错,一方面,要根据行为人自身的状况来确定其预见能力;另一方面,要用一个理性球员的合理行为以及应尽义务来判断加害方球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且合理。
4.2.2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在侵权法领域中,只有行为违法且该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才会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通常是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足球比赛由于其存在不同的比赛规则,因而其违法性的判断比较复杂。
4.2.2.1 违规是违法吗?
足球比赛中的规则对运动员有着直接约束力,其相当于“内部法”,运动员与裁判都必须遵守。因而,比赛规则可以作为判断运动员是否侵权的标准之一,但这并不等于违反比赛规则就构成侵权。在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必须遵守《足球竞赛规则》,如果运动员的行为造成同场其他运动员的伤害,但该行为属于比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则运动员并不违规更不违法,如常见的铲球行为。因而,在足球比赛中,犯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是否侵权仍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4.2.2.2 其他因素
足球比赛作为一项民事活动也要受到体育道德规范的约束。对明显违背职业道德而造成其他运动员伤害的不合理行为,可以通过善良风俗来认定其违法性。但实践中,善良风俗以及职业道德都是比较抽象与原则的规定,具体的应用,仍需结合不同的案件来灵活性适用。
4.2.3 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6]。足球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遭受的侵害,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运动员人身所受的伤害,此时侵犯的是运动员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一类是以带有侮辱、歧视性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运动员的人格权;最后一类涉及财产利益,包括运动员因人身权益受损后引起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体育明星受伤害后,间接的引发门票销售和广告赞助等俱乐部收入减少的纯粹经济损失两种。
4.2.4 因果关系的存在
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目前的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发生的结果,且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时才能认定条件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6]。由于足球比赛的特殊性,在认定足球比赛中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时,既要遵循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又要考虑到足球比赛所特有规律与特点。以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因作为考察点,如果伤害在远动员没有违反比赛规则或者是战术性犯规的情况下而造成的,则其行为与对方运动员受伤的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比赛规则,同时其造成的伤害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风险范围,则一般会认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7]。
4.3 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或者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民事责任的特定事由。
4.3.1 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在危险现实发生而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由[8]。足球比赛的风险具有偶然性,运动员往往都了解比赛规则,都同意在规则内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人身伤害。因而,引入自甘风险作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有助于解决我国特殊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其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4.3.2 受害人同意
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提前就作出自愿承受后果或致害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当损害后果或致害风险发生时,加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本文认为受害人同意不能适用于本文所说的足球比赛中侵权责任的认定,理由在于:
第一,受害人同意适用的对象是一种确定的损害,而足球比赛中人身伤害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与不确定性,受害人不能对此类风险提前授予同意。
第二,受害人同意主要是在故意侵权的案件中被援引为抗辩事由,而足球比赛中的侵权案件通常是过失而引起的。
5 2016足协杯、中甲联赛的侵权法分析
5.1 对足协杯暴力事件的分析
2016年的足协杯暴力事件发生在同场的运动员之间,但其发生的时间在武汉宏兴与江苏苏宁比赛之后,不符合足球比赛进行之中的这一特殊要件,因而从根本上来说该案中的暴力事件并不是上文所讨论的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
5.2 对中甲联赛暴力事件的分析
中甲联赛的暴力事件无论是在双方主体以及发生的时空上都符合上文所述的足球比赛中的侵权行为。
5.2.1 柯某是否有过错
柯某从侧后方亮鞋钉飞铲阿某,柯某的这一动作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碰到足球,因而其不可能是没有过错的。但也不能就此认定其就是故意伤害对方队员,因为即便是经验再丰富的队员,在激励的比赛中也不可能做到百密不疏。但柯某作为一名参赛多年的后卫球员,其应当对飞铲动作有一个很好的判断,应当明白其动作到底是冲球还是冲人,因而其在这一判断上具有过失。
5.2.2 柯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甲联赛的开展适用的是《2016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以及《足球竞赛规则》,柯某的飞铲动作属于违规行为,柯某还用头部顶撞对方头部。其一系列的行为已然表明柯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其行为构成违法。
5.2.3 柯某的自身情况
综合判断运动员的情况可知,这并非柯某初犯。在2013赛季中超武汉卓尔与北京国安的比赛中,柯某在断球失败后直接下脚踢在马某的小腿迎面骨上。在2011年的一场中甲联赛中,柯某还曾双脚离地飞铲大连阿尔滨的外援。
6 结论与建议
面对目前我国有关竞技体育侵权的立法漏洞,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弥补:
第一,尽快明确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受案范围。
第二,将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弥补当前我国抗辩事由的不足。
第三,将体育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并列。或者将体育伤害的侵权的责任规定在《体育法》“法律责任”一章中。
[1]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01.
[2] 杨培景.论休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J].理论学刊,2004,8(8):97-100.
[3] 李钧.论过错原则下的体育损害责任[J].体育科学,2015,35(1):68-79.
[4] 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J].体育学刊,2013,20(1):48-55.
[5]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M].北京:新时代出版社 ,1993:39.
[6] 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96.
[7] 约翰.巴勒斯著,高燕竹译.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A].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4.
[8] 田雨.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11):46-50.
Study on the Identification for the Tort Responsibility in Football Tournament- -taking the violence incident in FA cup and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eries League in 2016 as examples
YAO Zeliang, etal.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Taiyuan 030006, Shanxi, China)
要泽亮(1992-),山西人,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