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改革开启储备物资核算“新征程”
2017-11-26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下称“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规范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和确认条件、计量以及披露原则等会计处理要求,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必须得到“特殊对待”
与公共基础设施一样,政府储备物资的相关会计处理是政府会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始终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并没有纳入单位自身收支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也未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全面反映,而是成为了“表外资产”。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要求尽量减少“表外资产”。所以,将政府储备物资纳入政府主体财务报表是当务之急。
政府储备物资与存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例如,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存货一般采取直接储存的模式进行管理,而对于政府储备物资则主要采取委托储存的管理模式。基层代储单位性质呈现多样化特点,涉及政府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等。在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中,除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置了“政府储备物资”会计科目外,其他制度均未规范该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因此,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
准则体现多项创新
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是在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一项重要的政府会计具体准则,进一步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的课题研究和实地调研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在经历了多轮研讨、调研和反复修改后发布。为了让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在发布之后能够顺利落地实施,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实践中的各种细节和特殊问题。
作为针对一项资产的具体会计准则,首要的就是界定该项资产的核算对象及其核算范围。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的第二条,从单位持有政府储备物资的目的和管理特征两方面对其进行了界定。这种界定方法抓住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特有资产属性和辨识标准,既涵盖了各种不同种类的储备物资,同时又将其与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区分。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主体。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第五条分别规范了涉及政府储备物资储备管理的两类会计核算主体,即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会计主体和受托代储物资的会计主体,既明确了代储单位对代储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报告责任,又避免了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对政府储备物资的重复报告。此外,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会计信息传递渠道
在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实施前,大部分政府储备物资往往只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政府储备物资代储的委托单位和受托代储单位只有一方记账。在准则实施后,政府储备物资代储的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都必须记账。这样一来,受托单位掌握的会计核算资料,如入库凭证、出库凭证、盘点清单等,既是受托单位登记受托代理资产的原始凭证,也是委托单位登记政府储备物资的原始依据。因此,双方要建立健全有关政府储备物资会计核算资料的传递渠道,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核算。(据《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