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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

2017-11-25耿志敏

长江丛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者刑事案件程序

耿志敏

试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

耿志敏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征,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征,在法律基本原则内实现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重新考量。基于此,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可行的改进建议,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启示。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一、前言

以年龄层次对人群进行划分,未成年人显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从生理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没有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而从心理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心理正处于塑造期、成长期,需要更多的引导和呵护,否则容易产生偏颇的价值观、人生观,甚至走上极端。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采用特殊化的、针对性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贯做法。但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及时完善、灵活处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刑法领域中,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在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特殊性、生理心理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基本原则。

一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以教育为主要的手段,以惩罚为辅助的手段,最终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错误性,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正确的姿态投入到之后的社会生活中。二是社会调查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三是分案处理原则。即根据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为避免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一并处理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采用分案处理的措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单独处理,达到最未成年人的最佳教育、感化效果。四是不公开审理原则。即保密原则,通过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助于之后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感化教育,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身权益,同时避免不良的影响扩散到社会当中影响社会风气。五是及时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各个阶段都力求采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以更高的效率,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了良好保护。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改进建议

(一)对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主体的改进建议

当前,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年龄的起算问题,我国是以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年龄为计算标准的,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年龄的计算必须精确到“日”。对于这一犯罪年龄的起算方式,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应当从“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开始计算。但这样的计算方式显然无法达到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假如某人在犯罪之时未成年,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已成年,那么其则需要面对和成年人一样的刑事诉讼,这明显对于犯罪者是不公平的,进而也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主体的改进,一方面,要科学起算犯罪年龄,以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的年龄为基本计算标准,另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鉴于当前未成年人普遍早熟的情况,坚持保护和惩罚并重的原则,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升法律的威慑力,避免对于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变为未成年人“纵容法”。

(二)对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执行方式的改进建议

不少刑事案件诉讼都表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的量刑是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在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量刑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滋生了权力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此时,完善未成年犯罪者的诉讼程序执行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明确对于不同类型的、不同年龄的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方式,强化判后教育,如社会公益劳动、家庭管教等,同时设立未成年人教育中心,强化法庭内外刑事和解,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未成年犯罪者在处罚方式的确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强化教育、感化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强制性的方式和感情化的方式相结合,使未成年人内心的良知被激发,使未成年犯罪者真正认识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明确什么行为是可以实施的,什么行为是不可以实施的,在诚心悔过之后,形成健康、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结语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遵循基本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还应当尤其较为独特的、具有针对性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将可以使未成年犯罪者和成年犯罪者相区别,在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必要保护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最终采用教育、感化的方式,使其诚心悔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重新走上人生正道。

[1]郑瑞平,程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评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03):24~31.

[2]刘海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5):77~80.

(作者单位:集宁师范学院政史系)

耿志敏(1987-),女,汉族,河北沽源人,硕士研究生,集宁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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