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手机游戏中的名称定性问题
2017-11-25胡晓直
胡晓直
浅析手机游戏中的名称定性问题
胡晓直
本文以手机游戏中的名称定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帮助。
手机游戏 名称 定性
一、侵犯手机游戏名称改编权的案件
(一)案例简介
在“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该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该动漫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对该作品改编成游戏的权利,以及对该作品及其要素独占使用的权利均授予原告。基于七彩公司的授权,原告对于《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其中“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等享有文字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使用权。被告为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称: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编权。
对于改编权的争议,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对《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的主张是否成立,其前提之一在于上述动漫名称、人物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构成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亦是作品的本质属性。确定是否有独创性时,法院采用了以下两个特征来确定: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而“我叫MT”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不具有独创性。至于“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单看名称,并无法对其含义有所认知。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综上,上述名称并未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相应地,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关于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主张。
(二)问题的提出
关于手机游戏文字作品的改编权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文字作品和改编权。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大凡是以文字、数字、符号或记号来表述的作品,都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 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 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讨论改编权的前提。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我叫MT”这一动漫名称 及“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到底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呢?
二、关于手机游戏中的名称定性问题
关于手机游戏中的名称,泛指手机游戏中存在的所有名称,既指游戏名称,也指游戏中所有单独个体的名称。这些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呢?作品的三特征是:一、作品是思想的表达,二、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三、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那么名称是否符合这三特征呢?笔者认为是符合的,因为:
(1)游戏中所有的名称当然是游戏创作者思想的表达,思想和表达分属两大阵营:主观和客观,游戏中的名称是游戏创作者主观思想或情感借助文字、图形等符号媒介传达出的创作者的信息。我们在网上起的网名,当然是我们当时感情或思想的表达。一样的道理,游戏名称是思想的表达。
(2)游戏名称的独创性,这有两点要求:1、游戏中的名称都是由游戏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而来,而且只要是独立完成,又允许作品间的偶合。即使是改编作品,也加入了自己独特的思想进去的。2、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仅指形式上的独创,由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和安排等,既不是形式复制,也不是推演而来。游戏名称当然是符合这一点的。
(3)游戏名称这一表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呢?显而易见,游戏名称当然也是符合的。游戏名称单纯的满足了人们对审美和获取信息的需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如果说游戏名称并未给予玩家一个确切的意思,那么大多数的手机游戏一开始就是要选择玩家名字的,那么玩家是怎么来选择自己的名字的呢?既然玩家根据自己所看到的词组或短语来选择自己想要的名字,那么是不是说明玩家已经知晓了设计者的意思了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游戏名称是一种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游戏名称是可以定性为文字作品的。
注释:
①(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②同上.
③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④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文字作品,是以文字、数字或以其它词语的或数字的符号、记号来表述的作品。”
[1]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
[3](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胡晓直(1990-),女,现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