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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研究格局演变探讨

2017-11-25陈铎铎

长江丛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律

陈铎铎

我国法学研究格局演变探讨

陈铎铎

法学研究格局的转变是多种因素促成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定位基本上是在中国的救亡图存以及学习西方的背景之下完成的。本文通过对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分析,进而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法学研究 格局 演变 探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转变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以中国问题中心主义为核心的范式转型将会成为法学研究思维的一种升华和整合。基于中国问题的范式转变必然会成为法学研究 的方向。有学者提出法学的研究要用研究方法的转变来观察中国当前的现实社会。而有些学者认为法学研究的方法相对比较贫乏,对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方面缺少全面的认知。因此法学的研究必然会转向中国问题解决。

一、中国法学的问题

中国法学学科中的法理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一些概念和原理大都是源于欧美或者日本等国家。可以说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已经呈现出不可挽回的西化趋势,这是时代发展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趋势。因此当我国法学研究者访问其他国家时,在谈及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时总是感觉到困惑和迷茫。因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很多成果都是源于西方法学的研究。从解释学的角度来讲,西方法学传入中国会经过一些变化,不会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中国在理解和翻译西方的文化时往往会带有鲜明的中国思想文化意识倾向。中国法学研究的缺陷在于没有按照中国的国情进行分析,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的研究都是在西方的理论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法学研究的进步与西方法学传入中国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二、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

对于我国法学研究的转向目前存在着三者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学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往往立足于政治中心主义,在漫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的研究充满着浓厚的意识论因素。虽然存在它的合理性,但是受到政治意识的影响,一些法学的研究者将它绝对化,认为它是唯一存在普遍意义的研究立场,进而造成我国法学的研究处于非规范化的研究范围之内。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法学的研究都这自己的观点,主张用法律的规范来观察社会,而阶级分析的立场仅限制于社会学科当中的一种方法。二是在司法立场的研究上采用立法中心主义来代替。目前,我国法学的研究在很多的问题上都是以立法者的角度看问题。在理论法学当中,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都是在理论法学界中存在着,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是法律制定的唯一渊源。在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以理解的法律研究观念,就是将自己置身于立法者的角度。在传统法学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司法者在探究案件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立足于立法者的角度看问题,他们的研究并不是为了解决实际的司法案件,达到法治的公正,而是关注法律制定的规范问题。司法者的任务就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法官和律师的责任是对案件探究的基础上想方设法的完善法律的规则,更好的解决问题。三是研究者是站在整体和宏观的立场上排斥个人的微观点。宏观整体的立场研究法学仅仅局限在对法律本质问题的表面认识上,缺少对法律问题多个角度全方面的研究,显得十分的空洞,缺乏实际的意义。通过从个人微观的观点入手,通过个案探究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而从根本上把握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长期以来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学者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学。例如在司法的研究中往往探究司法的表面现象以及立法的规范,很难从司法的应用过程探究如何衡量其实现的意义和价值。关于法治的文章往往关注于如果规范法治,很多问题难以具体化的实施。在对人权和民主等的研究上很难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学的研究要从微观入手研究法治,进而实现我国法治化进程。

三、法学研究的定位

我国法学研究从定位上讲存在着需要超越的问题。从西方哲学发展史来看,其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随着中国哲学史的发展,我国在法学的研究中缺少对方法的认识和深入的探究。受到哲学思想的影响,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价值论和本体论,因此现阶段对这些研究还不够深入,进而影响到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法学研究在解决了从立法中心到司法的转变后,在法律的应用问题上也应当深入的探讨。法律方法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方法,而是指导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通过解决一般的法律问题转变为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上,属于法律操作的范围,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问题。我国现阶段法学的研究缺乏对法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进而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没有从根本是行认识到我国法学研究的真正问题。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的问题,我国法学的研究要面对的当前的社会现实,不能盲目地追随西方的潮流,应当总结西方法学的经验,进而找出适合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向。

四、结语

法学的 研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面对当前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的法学研究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自己正确的定位,继而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1]郭金良.论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基于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3,23(3):1~8.

[2]魏建国.法学研究的实践化与本土化转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开放出来的学理更新[J].社会科学辑刊,2013,12(3):80~83.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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