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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政策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运用情况的调查
——以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为例

2017-11-25胡云蕴

长江丛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率刑事案件人权

胡云蕴

“严打”政策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运用情况的调查
——以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为例

胡云蕴

严打政策,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活动”。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刑事政策,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展开,类似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大镇反”政策,有其内在研究价值,既有其合理一面,又有弊端之处。

严打 从严从重 八十年代 国情 法制建设

“严打”政策是在20世纪80年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在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代表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符合特殊时期的国情和实际。该政策从西方国家和人权组织的角度来看过重的刑罚一直是饱受抨击的方面。

一、八十年代“严打”政策实施过程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及人民思想的解放,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当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如1979年9月9日上海的“控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在北京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爆炸案;1983年5月发生劫机事件;1983年的“二王”事件;由于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极差,引起领导的重点关注。

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对上海市公检法负责同志的汇报总结后说:“当前,对现行犯罪份子的处理,不能从轻,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从重从快”。1981年5月,彭真在京、沪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说:“找证据当然十分重要,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找到全部证据。我们可以这样规定:找到基本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就可以起诉、定罪。”这一段话后来被概况为“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处罚。

二、“严打”政策对于当时社会环境的意义

(一)适应我国八十年代国情

在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改革开放之际,国家的经济得到一定的迅速发展,刑事案件猛增。虽然我国当时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但人民的思想觉悟并没有得到提高。而西方国家一直主张的“人权”思想,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在于,不论民族、种族、宗教的每个人都应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因此,在西方国家,罪犯的权益、尊严、权利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在当时的社会年代,由于刑事案件激增,导致社会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状态,人们对于犯罪,特别是一些重刑犯,在观念中应当对他们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认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措施,才能抑制犯罪率。由于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崇尚“重刑主义”,以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为基本特征。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得以完善,但对于当时的社会远远达不到法治的社会化。在治理犯罪时,主流的观点是以惩罚犯罪为主,法定程序可以适当退让。这造成的结果是,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治安得以改善,但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产生较为持久的负面影响。

(二)“严打”政策实施期间的法制建设

在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三个重要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决定》。这三个决定对于国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方面做了重要的修改,似乎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以领导人的意见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在1984年7月7日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不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起到了补充作用。在此期间,为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大量的法律工作得以开展。通过这些活动,也促使“严打”政策得以实施,其中有些法律措施,在今天来看,依然有其内在意义。

(三)“严打”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

“严打”政策在八十年代实施的过程中,在特定的一段时间产生一定的效果,社会治安得到改善,刑事犯罪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国内的政治、经济水平也相应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改善。自1983年“严打”开始,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拘捕了近108万余人。显而易见,在严苛的刑罚背景下,犯罪率得以下降。“严打”前的1982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总数约为74万8千起,在1983年实施“严打”政策后,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总数约为61万起,从这一数据上,可以看出当时实施“严打”政策后效果。截至201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总数达到近700万起,可以看出,在当今社会,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仍然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对于“严打”政策的实施,从侧门看并没有真正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社会治安得到明显改善的预期效果。可见治理社会需要完善的法治系统,在政策上从严从重,是达不到最终的良性循环的结果。在现代社会,犯罪率仍然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找到一个在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平衡点,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促进社会进步与思考。

三、“严打”政策的反思

(一)“严打”政策的实施不利于法律实施的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这要求保持法律不变,反对朝令夕改,特别是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实施。在20世纪80年代实施“严打”政策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这些为了辅助政策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在当时一段时间内,达到了相应的效果,但从长远的绩效角度来看,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基本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使得人民降低对于法律的信赖,导致了一段时间出现有法不依的局面。特别是一些不好的司法过程中的“传统”做法严重干扰我们法制化的进程。

(二)“严打”政策破坏了我国的人权

西方国家一直以中国忽略人权保障用来抨击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我们应当承认,在一段时间,特别是在我国发展建设过程中,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我们对于法律与制度建设的探索。这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必经的过程,“严打”政策中主张从严从重从快,在这样政策下必然给予公检法机关极大的办案压力。在推进“严打”政策实施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冤假错案的发生。相应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很难得到保障。

(三)“严打”政策对于司法公正的破坏

在八十年代实施“严打”政策期间,公安司法机关的一些措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出现。这些措施,主要有三项:基层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对已经定罪量刑的重刑犯重新改判死刑;对服刑期满应当释放的罪犯不予释放。

在这样的措施下,司法公正的实现难度增加。不仅如此,还会导致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办案质量下降。对于一些冤假错案,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但对于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理损伤是较难弥补。

(四)“严打”政策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打”政策实施以来,由于其“从严从重”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效果,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社会有不利的影响。在刑事法律政策方面更应该具体犯罪情况具体分析,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在当时社会历史环境下,“严打”政策有其内在的适合当时环境的意义。现在则应该制定一些适应我国现时国情的措施。

八十年代的“严打”政策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一页,在当时“严打”政策所要求的“从快从重”是符合时代的需要,但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我们应当取其精华,从中挑选值得学习的一些地方,结合现在社会具体情况制定出更符合时代需要的政策。应当让中国在法治化道路上走得更好,社会应当是安定有序的司法环境。

[1]张穹.”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孙中国,李健和.中国严打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朱立恒.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汪明亮.刑事政策研究新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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