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法律制度分析
2017-11-25韩迎宾
韩迎宾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法律制度分析
韩迎宾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1 引言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对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做了重大部署,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
2 土地流转概念分析
土地流转,《辞海》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解释如下:农村中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在严格遵循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移的是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依法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动和转移。[1]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变革的特点
在立法态度问题上,经历了从“最初的严禁流转到逐步放开”的过程。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到1988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对当前的宪法第10条第4款作了修正,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至此农村土地流转才符合宪法规定,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在之后相继实施的《农地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种法律也陆陆续续对这一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和解释。
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存在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正式规定,其后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2003年3月施行,其中也提到了土地承包权并说明其物权性质。然而《农业法》13条中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将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荒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这项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则是一种债权的流转,这和《民法通则》的当中的物权性质原则规定产生冲突,此种权利限制了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且流转方式相对来说极其单一。《担保法》第34条规定说明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37条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既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也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处分,只能由国家出面依法来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
5 我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
5.1 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少统一性,立法精神也各有不一,因此导致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些不同的矛盾规定在解决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纠纷上会面临不公,进而影响社会秩序,激化社会矛盾。[2]
5.2 产权主体界定不清,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宪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都只是大致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未进行明确的流转中的土地权利主体归属。中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主体界定是模糊的,而由于农村土地确权未能实现与土地流转同步,造成流转中的土地权利主体身份模糊,土地流转的有序推动出现难度。[3]。
5.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不具体
现阶段的土地流转没有一套完整的流转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不明确。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然而这两种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通过哪些具体方式进行流转。
6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思考
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多散见于多个法律条文之中,使得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当务之急要拟定一部具体明确且操作性强的专门性法律。以宪法为和民法典为核心,国家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参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细则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过程以及纠纷的解决等作出系统详尽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这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追求。完善土地流转的决策制度。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减少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存在的混乱状况和盲目签订合同的现象,进而减少因土地流转问题带来的土地纠纷,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的转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4]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兼顾个人和集体利益,我们应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上,重点划分国家、土地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降低农民的负担,切实保障农民收益权的实现。
农民在出让土地之后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思想包袱和负担,为了减轻农村出让土地之后的担忧,增强农民的抗风险和抗打击能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配套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生活居住等方面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农民有法可依,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把握好纠纷解决的最佳解决良机,让矛盾消失在萌芽状态。充分利用好仲裁机制,在仲裁的过程中减少行政力量的干预,确保土地仲裁的中立合理性,使得仲裁的优势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发挥。
[1] 孙翱翔,刘远凤.《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热的理性思考》.2014年1月 农业现代化研究第35卷第1期
[2] 邓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探析》,载《中国集体经济》2007年第31期。P30-31
[3] 刘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问题探讨》.2014年 中国土地科学第28卷第11期
[4] 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以浙江省为例》,载于《现代商业》2012年
F014.1
A
1672-5832(2017)10-0206-01
韩迎宾(1993-),安徽淮北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