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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以北京市为例

2017-11-25马翼增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上位法法理学私家车

马翼增 杨 爱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机动车限行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以北京市为例

马翼增 杨 爱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市交管部门从雾霾防治与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出发,长期坚持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然而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基础违背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同时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更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实施存在明显失当,而地方立法更应该遵从科学、实际、严谨的态度,这样才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加高效,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限行政策;科学立法;效率;法治

1 引言

北京市自2008年奥运会以来一直采取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雾霾的防治对于该地区而言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然而该政策的实际效果却并不乐观,北京市的雾霾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而交通拥堵也依然严重。这说明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并没有实现原本的初衷,那么对于这项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们有必要提出质疑,并且对于其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究。

2 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失当之处

针对北京市目前正在实施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站在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几处明显的问题,具体而言:

2.1 缺少上位法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是由市交通委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制定的,该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这里所称的机动车显然是包括货运车和乘运车在内的所有类型的道路移动机械,然而根据我国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文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除此之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其它条文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同时,该条文中进将可禁行的对象限制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不包括机动车。这就证明,包括私家车在内的机动车在上位法中并没有因大气质量状况而可被限行或禁行的理由,那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然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按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基于该条款作出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也当然不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性。

2.2 违反科学立法的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充分借鉴和吸收历史和外国的经验。法律归根到底是以发挥规制机能、调整社会关系、从而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的行为规范,如果脱离实际,缺乏科学理论依据,那么即便是合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有时也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北京市交通委显然认为造成雾霾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故而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才有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然而根据相关研究和数据证明,雾霾并非机动车造成的,准确的说,只有特定规格的货运车辆的尾气排放才对空气质量有明显不利的影响,而其它所有排放达标的乘用车的尾气排放都对空气质量没有影响。

当前北京市施行国五排放标准,在这个标准下,一类车辆(即乘用私家车)所被允许的最大一氧化碳排放量、碳氢化合物总排放量、可挥发碳氢化合物排放量、氮氧化合物排放量、PM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1000、100、68、60、4.5(单位为mg/km),而根据内燃机的运行特性,几乎所有的碳氢化合物都是在冷车启动阶段排放的,而一氧化碳的排放除了出现在启动阶段,还出现在某些瞬态工况下,比如急加速急刹车。因此为了减少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的排放,主机厂在标定车辆动力总成时,主要致力于调控启动阶段的发动机工况来达到排放标准,事实上,按照当前汽车行业普遍的制造和设计标准,一款民用汽车的碳氢化合物排放量和一氧化碳排放量可以控制在33mg/km和347mg/km左右,远低于国五排放标准的限值。而氮氧化物的排放主要出现在瞬态工况下,然而对于城市路况来说,一款民用汽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约在15mg/km左右,同样远低于国五标准限值。根据权威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1.36亿量私家车(小型客车)排放的PM2.5只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1%”①,对北京市而言,机动车排放的PM2.5占所有因素的22%。通过对比,结果一目了然,私家车对于雾霾的形成和加剧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明显的影响,那么通过限制私家车上路行驶来遏制雾霾的动机便不成立了。

2.3 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私家车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每个公民对其所有的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权利。而立法过程中应当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机动车限行政策一方面无法解决雾霾日益加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无法缓解交通拥堵的现状,在这样的实效前提下,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唯一作用就仅存于限行二字的表面含义上。限行本是为了以牺牲公民的驾车出行权为代价,换取城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和交通环境的畅通这两个理想的收益,然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代价付出了,收益却几乎没有,那么这种明显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相关的法条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和实施,值得商榷。

3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从解决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的基本点出发,是非常正确而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措施,然而在立法的科学性方面还略有不足,基于此,现行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实际环境作出一定的变通,这样才更加契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心思想,更能体现现行政策的时效性和立法者的高瞻远瞩,更可以为大气质量的改善和交通环境的良好发展发挥积极意义。

注释:

① 《2016年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6年6月,第7—15页。

[1] 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1).

[2] 熊明辉、杜文静.《科学立法的逻辑》[J].法学论坛,2017(01).

马翼增,法律硕士,西华师范大学。

DF416

A

1672-5832(2017)08-02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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