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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2017-11-25杨煌

中华魂 2017年2期
关键词:治党条例从严治党

文/杨煌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文/杨煌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党内监督,是一种自体监督,属于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就是要通过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自己监督自己是一个难题,西方政治理论认为这种监督难以取得很好效果。难就难在利益上,一个政党为了自己的利益,总会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错误和问题。我们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政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样的政党性质,决定了我们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党执政的权力可以超越私利而为人民服务,党的干部手中的权力能够摆脱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使我们党能够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先进性的姿态,破除“自己不能监督自己”的怪圈。

纵观我们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所以能够战胜无数考验危险,奥秘就在于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党也犯过严重错误,但是错误总还是由我们党自己纠正的,不是别的力量来纠正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调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把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六中全会修订的《条例》,坚持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系统总结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将有效的实招提炼并上升为制度,尤其是针对组织监督软弱乏力、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这种制度化的顶层设计,是我们党破解自身监督难题的最新举措。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对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刻把握,没有对党内监督的深刻认识,就难以落实好六中全会精神,难以落实好《条例》。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应有品格,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从近年来巡视、执纪审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爱惜羽毛、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以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问题十分突出,给党造成了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我们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长期执政的考验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世界政党史上,能够保持长期执政的政党也是凤毛麟角。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原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丧权亡党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特别是党内监督缺位,导致权力的变异,权力没有一如既往地为人民服务,最后丧失民心,这样的政党、这样的政权垮台是必然的事情。毛泽东同志当年就曾经深谋远虑,郑重提出过如何保持我们党不变质、政权不变色的问题,也曾经试图通过“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运动,解决这一问题。但实践证明,这样的措施不但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反而走向了事情的反面。党内监督具有纠错正偏、预防惩戒、约束制衡、指引促进等功能,有利于及时发现、推动解决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要行稳致远,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保证权力运行不偏离正确轨道。只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努力破解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执政兴衰“历史周期律”。

六中全会修订的《条例》,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推动全党增强从严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以问题基本导向,统筹协调,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把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新时期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既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原则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全党同志一定增强党内监督的意识,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把《条例》贯彻好,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必须强化责任担当。《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任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把《条例》贯彻好,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必须突出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条例》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在《条例》中单设一章,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辜负信任,不拒绝监督。一方面,要把信任当成一种考验。党组织赋予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另一方面,要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自觉性。领导干部不仅要善于接受监督,还要担负起责任,敢于监督,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落实好党内监督。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贯彻落实《条例》,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必须运用好党内监督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要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党员干部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自我批评要一日三省,相互批评要随时随地。对自己的缺点错误,要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对别人的缺点错误,要敢于指出、帮助改进;对同志的提醒批评,要闻过则喜、虚心接受。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没有问责、追责,就难以把责任落到实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用问责促进党内监督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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