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7-11-25新疆财经大学图书馆靳佳丽
文/新疆财经大学图书馆 靳佳丽
浅谈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文/新疆财经大学图书馆 靳佳丽
本文通过分析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开放获取资源等几类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步探讨了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加强立法、出台行业规范、加大宣传力度等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学术性;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上的信息以T数量级的惊人速度不断增长,人类全面进入了信息与网络时代,快节奏的现代人也越来越习惯于利用网络获取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源。随着互联网信息资源数量与质量上的同步提升,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开始采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利用情况愈发引起学界的重视。但因为网络资源本身的高频复制性及即时、快速传播性,也为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简介
(一)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概念。网络信息资源是以数字化形式记录,以多媒体形式表达,存贮在计算机以及各类通信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的信息内容的集合,而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则是指与学术研究有关的一切网络信息资源。
(二)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类型。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总的来看,主要分成以下几类:1.数据库资源。数据库资源包括商业公司开发的大型商业数据库和各种组织机构自行开发建设的自建数据库,比如某些学术性研究机构的专家库、智库;各个高校图书馆的硕博论文库、特色馆藏数据库、校友文库等等。2.学术网站资源。(1)大型学科综合网站。主要是指以某一学科内容为主的大型综合性网站,如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法律网、中国新闻网等。这些网站集中了诸如专业基本知识、专家学者、研究动态、重要文献、学术期刊、专业论坛、统计数据、学术会议等各类信息,方便该领域学者快速获取学科领域内的最新资讯。(2)学科专业网站。即提供某一学科内某一专业领域的信息,如今日作家国际互联网站、人类学资源库、道教文化资料库等,比大型学科综合网站的专业指向性更为明确;或仅提供学科内某一方面的信息,如人物信息、数据信息、文献信息等。(3)学科专业论坛。主要为某一领域的学者提供交互式学术讨论的平台,如青年经济论坛、专利论坛、公共财政论坛等,供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碰撞思想火花。(4)专家个人主页。属于学者专家的个人学术频道,用于探讨本人所研究领域的专业理论,发布个人最新研究成果、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等。它包括专家学者个人博客主页、个人网站主页等。3.电子出版物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报纸、电子期刊。这三类电子出版物均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纸质载体的数字化形式。另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出版、发行的网络电子出版物。4.网络开放获取资源。网络开放获取资源简称OA,是指通过新的数字技术和网络化通信,任何人都可以及时、免费、不受任何限制地通过网络获取各类文献,包括经过同行评议过的期刊文章、参考文献、技术报告等全文信息,用于科研教育及其他活动。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商业发行、出版模式的,新型的学术资源开放、传播、利用模式。
(三)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特点。1.虚拟性。在现实的信息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一般都有具体的载体形式,网络学术信息资源则不同,无论是文字、声音、图像等网络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代码形式表示并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的结果,均以虚拟形式出现,所以网络学术信息资源的虚拟性是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显著的特征。2.专有性与资源共享性的矛盾。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几乎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信息的共享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信息时代公众的诉求,而通信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信息的获取、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便捷,但网络空间的这种开放性却大大削弱了知识产权人对其持有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辩证客观地看待,加强对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信息共享。3.地域性的淡化。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只在本国或签署协议的同盟地域间有效,换言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强的地域限制。但互联网的特殊属性早已使网络信息的传播打破了地域的藩篱,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因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地域性界限变得模糊,更加难以界定,这些难以界定的区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又存在着千差万别。法律间的差异和地域上的模糊淡化都使得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处理起来更加棘手和复杂。4.时间性的模糊。网络环境下,知识、信息收益以及更新换代的时间与传统的社会环境下相比大大缩短,时间性较之以往大为模糊。比如一本纸质版的书籍从写作到正式刊印发行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周期,但在网络环境下若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公开发行,则其周期会大大缩短。因而,适用于传统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长的周期,遇到网络环境下信息更新迭代速度大大加快的情况,表现出明显的“水土不服”。
二、几类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据库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无论是大型商用数据库还是组织机构自建的数据库,在进行建设利用的过程中均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对于大型商用数据库,主要分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在开发过程中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在文摘数据库的开发上,由于不需要得到全文,因此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非必要条件,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发的前提是必须尊重版权人的署名权以及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进行全文数据库的开发时,由于全文是版权人智力开发的成果,版权人对其享有绝对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使用时,除了获得版权人许可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外,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各个组织机构自建的数据库,由于经过了组织机构的再次加工,属于新创造的汇编类成果,因此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组织机构在进行自建数据库开发时,不仅要处理好自身收录作品中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问题,更要注意保护好自建数据库本身的知识产权。
(二)电子出版物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出版物的类别中,对于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来说,大部分的电子期刊以及部分报纸都收录进大型商业数据库,在此可参照前文。电子图书所牵涉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复杂。目前电子图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已出版书籍的数字化形式,一种是从产生到出版发行均是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作品。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电子图书而言,除了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外,其出版发行等与传统图书的模式几无二致,所以在此不予讨论。对于将已出版的图书进行数字化这种形式的电子图书而言,据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的第二条认为:“将已有的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由于将已出版图书进行数字化只是作品的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并未产生新的创造,因此作品的版权仍由原作者享有。既然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数字化权自然也归属于复制权,而复制权则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者享有的重要的专有权之一,因此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对于机构将电子图书进行非商业化用途使用的情况,可以遵循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基于正当目的(即出于个人目的的学习、研究和欣赏等行为而非商业获利行为)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情况,此种情形下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其支付报酬,但仍须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因此使用时必须指明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这条原则可以在保证维护版权所有人权益的同时,尽量保护公众使用资源的合法性,促进信息的传播。但当前对电子图书的利用也有很多商业用途,在涉及该领域时,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尊重其合法权利并支付相关报酬。
(三)网络开放获取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开放获取是一种新型的学术资源开放传播模式,它打破了传统的商业出版模式。根据“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对开放获取的定义:开放获取意味着用户在使用该资源时不应受到任何技术上或法律上的限制,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以及作品的完整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使用时需要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开放获取运动由国外知名学者为反对商业数据库牟取暴利而发起,近些年已初见成效,目前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开放获取期刊和开放获取文库。目前国内的开放获取运动在这两种层次上均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目前已建成OA期刊的集成检索系统,提供社科类OA期刊的检索;而在图书情报学界,目前有包括中国图书馆学报在内的数本权威期刊均提供过刊的OA资源;在开放获取文库的建设上,国内目前由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等在内的一批开放获取文库建设的如火如荼,虽然其学术性有待争议,但这种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开放存取本身与版权保护并不冲突,而是在原有的制度上,基于“合理使用”的精神,通过一定运作规则实现出版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版权所有者将自己的文章上传,允许用户免费使用,但版权所有者仍对自己的文章享有知识产权,版权法赋予所有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依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用户在使用OA资源时,必须保障作者的署名权以及作品的完整权,进行引用时也必须以规定格式对作品进行标注。在对学术网站及其他网络上的相关学术资源进行利用时,也必须要以规定格式对相应作者的姓名、出处、网络地址及查询日期进行标注。
三、加强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与现实信息社会中的信息资源一样,包含着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利用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为我们带来的便捷时,对涉及的作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给予维护。但现实并非如此,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随意公开作品,并立即复制转载,产权人却很难控制;大型商业数据库在未取得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收录其作品,作者也无力反对,类似这些行为都给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要加强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保护,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之所以当前存在如此多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却无力反击的现象,就在于目前我们的法律对于该行为尚无明确的界定,才会令侵权人有机可乘。而要规避这样的现象,最好最直接的办法莫过于加快立法,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进行制约。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信息领域也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针对网络信息资源特别是学术性信息资源这一领域专门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应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扩大立法范围,明确网络环境下的学术性信息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惩罚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二)制定行业规范,让知识产权保护有章可循。在法律的约束作用外,行业的约束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在加强立法的基础上,行业内部也应该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来规范网络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这将在整个行业内部形成自觉维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风气,在创作发行的关键环节,尽量规避侵权行为。对发现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惩罚措施,令侵权者无所遁形,不敢轻易侵权,做到有章可循。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无论是加强立法还是出台行业规范,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他律,他律之外,加强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形成自律一样不可或缺。目前公众,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均不强烈。创作者被侵权了尚不自知,未思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用者的行为涉及侵权了也未意识到。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让大众认识到侵犯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自觉成为健康守法的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的利用者和传播者。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的信息利用行为和习惯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也使我们的科研行为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们应紧扣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的潮流,注意把握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等各种手段,积极加强网络环境下学术性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学术性信息资源健康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科研的助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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