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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于生产淡季,员工也不得任意在外兼职

2017-11-25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3期
关键词:计酬非全日制有权

小保:

由于我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时,我与另外一家工厂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利用晚上进行兼职,并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多次警告我,我并未理会。近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辞退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黄沁茹

黄沁茹: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无权私自兼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仅局限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之对应,全日制用工不仅不属于以小时计酬,且每个日工作的时间都超过四小时,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也对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有着明确规定。正因为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决定了你无权私自在其他单位兼职。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许可,全日制劳动者即使没有对原单位造成损失也不得进行兼职活动,其他单位也不得进行录用。如果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拒不改正,原用人单位既有权要求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赔偿损失,也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已经多次对你进行过制止,而你置之不理,决定了公司有权将你解聘。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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