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保护完善
2017-11-25鲁慧慧
尹 杰 鲁慧慧
论隐私权的保护完善
尹 杰 鲁慧慧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隐私权 保护方式 现状 完善与思考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
(1)直接保护。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把侵犯个人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2)间接保护。不将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其不能以侵犯个人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只能将这种损害依附其它起诉原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护。
(3)概括保护。即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就是这种我国采用的方法和日本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日本比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长期以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是一种间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案由,界定隐私范围,判定是否侵犯隐私利益时都无法有相应的确切根据,使得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削弱。
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一)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隐私的社会价值就在于促进个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与国际接轨、尊重人权的中国也应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关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
1、宪法立法建议
在宪法中规定隐私权,在世界很多国家已有体现,如果有了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这一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事立法建议
应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受到普遍侵犯的具体领域,制定相对应的专门化隐私权保护法,特别加强对这部分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3、刑事立法建议
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只有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等相关罪名,才能为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行的法律,包括刑法和行政法保证隐私权,但不指定的宪法和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隐私权,削弱了隐私保护权,如非法入侵住宅,惩罚刑法,但平民的一部分,尤其是精神损害,由于侵犯隐私,不到刑法保护。关于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有关保护,但是它的规则与民法,刑法法院的规定相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受害者仍然不能得到救济。作为私人权利权中的重要人物,侵犯隐私,未经治疗、违反法律和缺乏信任的法律权利。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的补救措施,受害者可以有效地保护他的权利。因此,对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应调节措施,行为侵犯隐私作出具体规定内容,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有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避免隐私权被侵害,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提高自身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具体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可以对被侵害人采取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建议将目前的间接保护方式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其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相对方,则要涉及隐私权抗辩的问题。
[1]杨立新.隐性采访和人格权保护[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cn/qqf/weizhang.asp?id=35621.
[2]王利明.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