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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2017-11-24罗志航梅红强

审计与理财 2017年11期
关键词:建筑业税负纳税人

■罗 成 罗志航 梅红强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罗 成 罗志航 梅红强

2016年5月 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为建筑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要想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升综合管理效益,规避业务经营风险,必须重点对“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积极的风险控制与应对策略。

一、我国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管理现状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涵盖与建筑生产相关的所有服务内容,其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就业面广的特性决定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市场竞争激烈但竞争不均衡。由于市场准入门坎较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数量众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行业集中度较低,导致中低端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利润水平较低,但高端建筑市场产能仍显不足,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利润水平相对较高。(2)竞争同质化明显但专业化分工不足。我国建筑企业同质竞争严重,经营领域主要集中于相同的综合承包目标市场。建筑企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与建筑市场多层次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不相适应。(3)建筑企业数量众多条块分割问题比较严重。建筑企业数量众多,房屋建筑等劳动密集型工程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行业利润率较低。建筑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但仍存在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的问题,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仍然存在一定障碍。

建筑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合作经营或挂靠经营方式多。建筑业内,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户挂靠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承包建设项目是不争事实,挂靠双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管理风险。(2)拖欠工程款或垫资建设现象多。由于建筑施工时间跨度较大,从几个月到两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或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3)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规范,不能适应“营改增”。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特别是成本管理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名义上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但事实上“名不副实”。由于企业管理水平低,纳税意识不强,在原营业税制环境下形成的习惯做法,不能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分析

1.“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与分析。

根据建筑业特点,建筑工程成本主要分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其他成本(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从现行增值税试点政策看,直接的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材料成本基本属于货物,理论上均适用17%的基本税率(包括有形动产设备租赁“营改增”后也适用17%税率),其他成本(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难以取得抵扣。据调查,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约35%,材料成本约60%,其他成本约5%,假设行业利润率为15%,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无抵扣,材料成本中均取得17%的抵扣,按以上比例可以测算一下理论上的增值税税负为2.33%与营业税税负3%相比税负下降(如利润率达不到15%,税负会更低)。但据对某房建项目实际结算成本和取得的进项抵扣进行分析,增值税税负达到5%左右,高于3%的营业税税负,且纳税人为取得正规发票会增加3%左右的经营成本。

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的原因主要为:(1)采购关联行业增值税政策不统一或管理不规范。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建筑业面对的采购相关行业也较多,并且材料供应商经营规模大小不一,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作为建筑主要材料的商品混凝土不能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不能执行17%的基本税率,实行的是按3%进行简易征收。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也不能严格按有形动产出租执行17%的税率,一般采用3%简易征收或按租赁服务取得6%的抵扣。(2)行业经营不规范的特点造成税负不均衡。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合作挂靠经营多的特点,直接造成管理粗放、千方百计压低成本的后果。特别是合作挂靠经营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很不规范,企业对挂靠项目的成本管理、材料采购无法有效控制。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3)“甲供材”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减低建设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材”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出得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分析。

(1)影响经营管理方式。建筑业集团企业与所属分公司的组织构架形式将受到冲击。集团公司与分公司法人成员企业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性,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各自依据税法在注册机构所在地纳税。建筑项目(项目经理)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目前大多实行的由项目经理负责,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运作方式无法适应新的税收管理需要。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联营合作项目,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管理相对粗放,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管理抵扣不规范,造成工程税负增加,从而加大了联营合作项目的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将遏制非法转包行为,打击挂靠行为,同时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2)影响建筑预算造价管理。“营改增”后,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国家投资项目),甚至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的构成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3)影响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建筑材料通常占建筑成本的60%~70%,建筑材料采购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建筑项目的成败。建筑业务大多以项目管理为中心,采购模式是以项目为主单独采购的,由于材料品种多、杂,特别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控制成本提高利润,采购易出现不规范、不科学现象,结果是既没有有效降低成本,又不能有效取得正规发票,落后的采购方式将被淘汰。

(4)影响财务核算,增加资金压力。“营改增”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在缴纳营业税时仅仅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两个会计科目,而“营改增”实施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多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更加复杂。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并要求做到发票、资金、物资“三流合一”,其工作难度非常大。同时必须尽快支付材料供应商的货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资金减少,增加其资金压力,增加财务费用。

3.对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及分析。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而言在纳税申报、税款抵扣、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优惠政策、税票管理等方面变化较大,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和筹划环境。

(1)对纳税人资格(纳税地点)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同时企业集团设置多少个纳税人身份也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最大的特点,营业税采取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可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后采取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目前建筑业增值税采取的是在劳务发生地实行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目前各地为抢夺税源,要求建筑企业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在项目地缴纳相关税收,从而使建筑企业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环境。

(2)纳税时点的影响(纳税时间差异)。一般来说,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目前采取的管理模式是:通过进项转出方式按3%左右的税负进行申报)。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款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预测和税款的平稳入库。

(3)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在营业税制环境下,由于建筑业行业特点,大部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都认定为查账征收,但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方面并不能做到规范完整,税务部门对此也没更好的办法,采取的是按0.8%预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总税负控制在1.8%左右,基本上采取预缴方式,而没有做到年终汇算清缴。“营改增”后,增值税对企业账务处理要求更高,企业按一般计税方法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入账,企业的账务处理逐步规范和完整,企业为规范账务管理一方面为取得正规发票入账需增加3%~5%的经营成本。

三、对策建议

建筑“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试点一年多情况来看,在建筑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税收政策管理和建筑市场的完善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如何应对,值得认真研究。

1.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管理升级。

(1)规范经营方式促进转型升级。以“营改增”改革为契机,建安企业应在公司战略层面运营筹划,重新制定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型,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战略目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和发展战略,合理变更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对如何设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进行战略考虑;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纳税工作量。(2)加强和改进材料采购管理。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相关采购控制制度。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将纳税人资质作为关键指标纳入评价系统,重新评估审核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制定采购发票的管理、流转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管理职责,确保进项税额获得充分抵扣。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管理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渠道,选择信誉好、质量优、价格适宜的生产厂家和供销单位,定点挂钩,建立良好的购销合作关系,就近发展材料物资供应基地和协作网络,形成稳定、有效的采购、供应渠道。(3)实施员工培训提高核算水平。培训“营改增”相关政策和知识,增强员工的增值税纳税意识,并将相关知识贯彻到市场开发、采购、结算、核算、计税缴税等各个业务环节中,防范税收风险。为了避免应对不当导致企业税务成本上升,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增加税务核算人员,并做好企业全员相关培训。

2.税务部门——统一政策、规范管理。

(1)加快增值税立法,完善统一增值税政策。国家要加快增值税立法,统一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尽量减少简易征收,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来规范行业的经营,特别与建筑业关联度高的混凝土、砂石等行业,上规模的企业必须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的实行简易征收的,也可以通过税收部门代开的方式,让建筑企业取得17%基本税率的抵扣,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2)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规范纳税人账务处理。一方面积极研究建筑业行业特点,改变原营业税制环境下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建筑企业“开票交税”的征管机制,以“营改增”试点为契机,规范建筑企业账务处理,抛弃原来为节省经营成本,不要正规发票入账的不规范做法;另一方面加强建筑业采购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经营管理和账务处理,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严格落实纳税人核定征收制度和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3)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研究目前执行的两个所得税政策,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按月(季)预征,年终汇算的规定,改变现在只管预缴而不汇算清缴的做法,从严认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资格,倒逼企业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

3.政府部门——扶持发展、完善市场。

(1)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2)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列入重点上市后备;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计划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给予支持。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吸引和支持中央企业和外地优秀施工、勘察、设计企业到本地落户,制定出台总部经济扶持政策。(3)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平台,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方面的应用。改革建筑预算造价管理,创新完善招投标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增强企业创优积极性。扎实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规范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整顿规范砂石市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提高企业内部工资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南昌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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