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主要内容研究
2017-11-24王玉辉
王玉辉 陈 瑶
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主要内容研究
王玉辉 陈 瑶
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强调公意是人民主权的基础,人民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不可分割、至高无上的属性,实行人民立法的原则,法律是人民主权实现的保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者。
卢梭 人民主权
让·雅克·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著名的思想家,第一次比较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主张实行直接民主,被称为“现代民主制之父”。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的最初发展时期,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人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和平等权力。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也就随之产生,一部分人成为被奴役的对象。卢梭主张推翻专制的旧制度,建立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使人真正实现自由和民主。
一、公意是人民主权的基础
卢梭认为,公意就是社会成员通过签订契约把自己所有权力让渡给共同体,形成共同体成员的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全体成员的意志就是公意。由于人与人不平等的存在,一部分人的自由发展权力也受到践踏,一部分人为了获得翻身解放,便主张联合起来,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自觉自愿将自身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进而形成人类共同体。每个人都是共同体平等自由的一员,共同体为了维护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便制定了法律,需要共同体所有成员遵守。
卢梭把公意确立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与个别意志、众意、集团意志是有区别的。个别意志就是共同体成员个人的意志,其本性具有偏私的倾向,一般都是从私人利益出发,总是试图享受更多公民的权利,却不愿履行公民的义务,虽然有时可能会与公意相一致,但是这种一致具有偶然性难以持久。众意就是共同体所有个人的意志,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从单个人的角度看仍具有偏私的倾向,当然众意中包含公意。团体意志就是一部分人所组成的小集体的共同意志,团体意志对于小集团的成员来说是公意,而对于共同体公意来说,它仍是某些个别意志的总和,属于个别意志。
公意是卢梭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公意具有普遍性,公意是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其来自于所有人,又适用于所有人;公意具有公正性,共同体的共同意志是指向共同体所有人的生存和幸福,不可能损害它自己的全体成员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成员;公意具有稳定性,公意的正式表达是通过法律形式得以实现的,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稳定性,需要其所有成员长期遵守;公意具有强制性,对拒绝服从公意的人给以制裁,强迫其服从,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二、人民主权的属性
主权不可转让。卢梭所主张的社会契约是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参加订约,都成为订约的主体,每个人都无条件的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所有权力进行转让,每个人都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共同体就成为一个最大集体,主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主权不能转让给个人。因为个人的利益取向是偏私的,尽管有时公意和私意会达到一致,但具有偶然性。如果把主权转让给某个人,就可能由于私意的存在而损害人民的公共意志,人民沦落到被奴役的状态。
主权不可代表。由于主权不可转让,也就自然得出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结论。主权本质是由共同体的公意所构成的,主权者是共同体所有结合者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而产生的“集体的生命”,具有整体性,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主权者只能自己代表自己,没有必要找一个享有主权的统治者。卢梭反对洛克等人提出的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主张直接民主,认为议员不可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公共利益,议员只是人民的办事员,只能在人民所确认的法律范围内行事。卢梭认为行政权力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行政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途径,只是按照人民的公意所产生的法律办事,不会侵犯人民主权。
主权不可分割。卢梭认为主权是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公意是主权行为,立法权是一个共同体的主权,形成的法律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行政权只是执行公意的行为,是主权的派生物,不是主权的本质。
主权至高无上。人民主权建立的基础是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公意,公意是客观的、稳固的、不可摧毁的,是至高无上的,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所有权利都被置于公意的直接指导之下,都必须符合公意的要求,如果有谁拒不服从公意,就会受到制裁,强迫其服从,主权就是在公意的直接指导下支配约束共同体所有成员的绝对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践踏和动摇它的根基。
三、人民立法的原则
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卢梭把共同体全体成员依据公意做出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定,称之为法律。卢梭强调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立法权非常重要,立法权是主权的一部分。但法律的制定又不能通过全体人民没有勾结的讨论而实现,共同体的立法权重于行政权,立法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卢梭认为法律的制定者既不是共同体全体人民,也不是成员中的某个人,法律的制定者应该来自于外邦。卢梭认为能够为人类立法的,应具有神明又充满智慧的年长立法者,具有洞察人类的情感,通晓古今,关心人类的幸福,提高人的素质的才能,应该是非凡的人物。这样神明非凡的人物在本民族内部找不到,必须到与本民族无利害关系的外族去寻找。卢梭认为,作为公意的法律是由神明非凡的立法者制定的,但立法者所编订的法律仍然需要交给全体人民直接投票表决,获得共同体人民的同意才能成为法律,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卢梭虚构的外族神明非凡的立法者,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卢梭强调共同体全体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对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滥用是沉重打击,得到受压迫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法律是人民主权实现的保障。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更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最大的幸福。卢梭认为,法律是保障社会公约得以运作和表达人民意志的手段,社会公约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存在发展的动力,如果没有法律,国家也就缺少了灵魂,也就不能实现有秩序运转。国家需要按照公意制定良法,法律直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们都了解法律,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人给以强制,对侵犯他人权利的人给以制裁。
四、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者
卢梭认为,公意来源于共同体全体人民,全体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成为主权者,对国家的管理不可能什么都通过全体人民讨论争论决定,需要成立政府部门来管理国家,需要选出官吏来行使行政权力,政府的权力最终都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公权力的来源,人民是公权力的的真正所有者,人民是国家社会真正的主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者,这也从根源上对政府进行了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事,政府必须坚持服务于人民,人民的地位永远高于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政府与人民之间永远是政府随时准备为人民做出牺牲奉献。如果政府出现暴政或不能胜任人民的需要,人民可以随时推翻变更政府,收回政府的权力。卢梭也强调政府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国家的管理者,政府按照主权者赋予的权力行事,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共同体的成员需要服从,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好行使权力。
卢梭认为,主权与政府之间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主权是国家的精神意志,具有最高的地位,决定着政府的行动方向,行政权是执行主权的行动力量。卢梭把主权与政府进行严格区分,非常强调主权的重要性,把主权比作人的心脏,认为主权是第一位的是本原,政府是在主权基础上派生的。人民主权代表的是共同体的共同意志,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需要按照公意的精神进行活动,政府不能脱离公意而绝对独立存在。
卢梭认为,公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共同体成员按照固定时间举行集会讨论表决一些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来选举和监督政府,赋予政府官员一定的工作职务,但不是什么特权,只是一种工作职责。
卢梭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混合制等形式。民主制政府就是共同体的行政权力由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来行使,大多数公民或多数人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行民主制政府的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国家的规模比较小,人与人之间都相互了解,人民容易集会,民风淳朴,人的地位和财产高度平等,人都比较节俭。真正的民主制政府是人的一种理想追求,现实不会存在。
贵族制政府就是主权者只把行政权委托给极少数人来行使,贵族制有三种形式,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卢梭认为,选举的贵族制形式是最好的,具有很多优点:官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可以选拔优秀的行政官,能够把一些正直、明智、有经验的人选拔出来,相对于民主制政府形式,贵族制政府更便于集会,决策效率高,贵族制政府比较适合于不大不小的中等国家实行。
君主制政府就是主权者把政府权力委托于单独一个人来掌管的政府形式,其他所有人只能从这个人手里取得权利。合法的君主制中君主的权力来自于主权者,并遵照公意的法律来实施,这是一种共和制政府形式。君主制政府比较适合于人口多面积大的国家。
混合制政府就是不采取单一制的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绝对好的,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具有局限性,某一种政府形式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域也许是最好的,但在另一时期另一地域可能是最坏的。在一定时期对于某一个国家来讲,只能有一种可能认为比较好的政体,当国情发生变化时,其政府形式也要跟着改变。
卢梭追求的理想政府形式是民主共和制,把民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长处都发挥出来。
总之,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内容丰富,影响深远,其思想内容有众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思想直接影响了马克思的民主政治思想,对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美国反殖民统治战争的发生都产生一定影响,对我国近代民主政治发展也产生一定影响。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
[3]张恒山.卢梭与《社会契约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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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玉辉(1965-),男,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外国哲学;陈瑶(1995-),女,硕士研究生,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外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