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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2017-11-24王丹玉

长江丛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连带竞合请求权

王丹玉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王丹玉

在因为遭受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而引发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场合,涉及到受害职工如何启动救济程序以及两项权利主张能否同时支持的问题。对于前者,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选择性,受害职工能够对其所享有的数个请求权分别先后向不同的债务人主张;对于后者,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在实际损失方面的竞合之处,该部分损失不应重复获得。而对于属于人身方面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专属于工伤和侵权项下的赔偿项目,不会产生竞合,当事人均可主张获赔。

工伤 请求权竞合 不真正连带债务

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下请求权竞合问题,现行法律肯定工伤保险给付不排斥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实务中受害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受阻的现象却依然存在。此外,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现行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规定模糊不清。由此导致受害人坚持完全的双重赔偿,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坚持单项的补差赔偿。那么,在此类请求权竞合的工伤案件中,受害职工应该如何行使请求权,对于赔偿项目和数额究竟应适用何种处理方式?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产生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案件一经发生,就客观地引起了数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使得受害职工为救济同一个损害获得了数项请求权:1、向侵权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向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的法定的直接求偿权;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但是,通常情况下,学者们总是从宏观上认为此时受害职工享有的是两项请求权即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为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直接归入侵权一方,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

请求权竞合指的是基于同一损害,责任人对权利人具有同一给付,从而使权利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并存,此时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当权利人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并实现其债权时,其他请求权便因权利人的损害受到填补而消灭。对于这种工伤案件下受害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这同一个事实的发生,其获得了数个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本身在救济受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着利益给付上的重叠、冲突部分,因此也就产生了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工伤案件请求权竞合中的应用

(一)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通说将工伤与侵权竞合引起的债务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关于请求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根本地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整体性与选择性效力在起作用。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都是在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无主观上共同清偿的目的,但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要件而使得债务发生竞合,并在他们之间形成“连带”之债,由此使受害人享有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先后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权利。据此,在工伤与侵权竞合的场合,受害职工也就当然有权依自己的意思就其享有的数项请求权选择行使的顺序,以救济自己的损害。

(二)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处理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保障债权人对形成给付义务竞合的债务人的选择权,而其债权一旦实现,便不能再次行使针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也就是说所谓的双重给付,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其实质是,这种相对于每个债务人来说所承担的相同内容的给付,是一种依填平原则对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填补,而并无允许受害人获取额外利益可言。

因此,所谓的侵权人与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的不真正连带是在实际费用范围内的不真正连带。对于医疗费、伙食费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应重复获得,并且该部分的赔偿最终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先行支付了此部分费用,那么他们就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而对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类赔偿项目,由于生命无价,因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虽然是以金钱赔偿的形式给付的,但其并不具有财产内容,也无法用金钱来等价衡量其损失,应该允许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另外,对于专属于工伤和侵权项下的赔偿项目,也就根本无所谓竞合。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侵权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分别属于不同请求权中的特有项目,在不同的诉中是可以分别予以支持的。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案件,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的整体性与选择性效力确保了受害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自由行使。对于实际损失以填补为原则,不能重复获得,而对于人身方面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或专属于某个债务人赔偿范围的费用,受害人均可获得赔偿。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

[2]陈钰玲.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以请求权规范要件为视角的分析[J].前沿,2013(12).

[3]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反思与更新[J].法学研究,2011(05).

[4]王永亮,朱炜.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救济模式选择[J].法律适用,2010(1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王丹玉(1993-),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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