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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清静思想对治国理政的启示

2017-11-24谢明德湖南长沙

清风 2017年4期
关键词:治国圣人老子

文_谢明德(湖南长沙)

老子清静思想对治国理政的启示

文_谢明德(湖南长沙)

“清静为天下正”。老子的“清静”,是治国修身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作为“圣人”的人格特征,清静是“善为士者”所应追求的修为境界与生命姿态。

希圣守清

老子的时代,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社会剧烈动荡的时代。作为周王朝的史官,老子对当时政治的内幕了解较深。他尖锐地抨击统治者是大盗(“盗竽”),是导致天下失道、人民生活痛苦的根源。必须要由圣人出来治理国家。

老子心目中的“圣人”,没有自己固定的意志,以人民的意志为意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奉献而不占有,成事而不自恃,领导而不专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按照客观规律行事(“圣人无为”),为政清简,大公无私(“圣人无私”),俭以奉身,勤以为民,等等。老子认为,圣人之所以能成为圣人,在于“致虚极,守静笃”,让心灵的虚寂澄明达到极致,始终坚定地守持清静。

清静是老子思想的重要概念。“清”字的本义,指水纯净透明,与“浊”相对。在老子这里,“清”被赋予了哲学语义。“孰能浊以止?静之徐清。”“归根曰静”。化浑浊为清静,是回到“道”和向人性本真复归之旅。

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是第一个提出圣人治国论的思想家。老子的圣人治国论是对君权神授论的否定,有助于人们从宗教神学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政治向科学发展。他对“圣人”的赞颂,不是要美化当时的统治者,而是表达他的政治理想,以及希圣守正、清静自守的人格理想。希圣守清的核心问题,是处理人的欲望与理性原则的关系。“老子曰:夫人从欲失性,动未尝正也,以治国则乱,以治身则秽,故不闻道者,无以反其性,不通物者,不能清静。”(《文子·道原》)。《文子》中的这一段话虽不见于今本《老子》,却切合老子的思想。老子的“圣人”观,与柏拉图“哲学王”的思想有许多共同之处。他们都认为,哲学家与政治家应该彼此兼为,这样才能治理好世界。而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为了整体的利益,人的欲望,甚至才能必须得到控制。

“廉,清也。”(《广雅》)“虚寂以待,势利不能诱也。” (《淮南子·俶真训》)能守清者自廉。在中国,清廉为政思想渊源久远。《尚书·舜典》记载,帝舜要求官员首先要做到的是谨慎和清正。(“夙夜惟寅,直哉惟清。”)春秋初期齐国政治家管仲,以及约与老子并时的晏婴,都有过相关论述,后者还是历史上著名的“清节家”。但老子在前人基础上有新发展,他将清静概括为治国修身的普遍原则与方法,为为政者人格修炼树立了圣人化的目标,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圣人境界,与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内在的相通之处。周恩来曾经说这是道家最精彩的话。

俭约知止

怎样才能使人做到希圣守正、清静自守呢?老子提出俭约自奉,知足知止。前者是希圣守清在生活方式层面的落实,后者则着眼于主体自我心理调适和德性涵养。

俭啬,是老子思想的重要概念。其基本精神,是提倡俭省、节约、节制、理性。老子将它提高到治国理政原则的高度,是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治人事天,莫若啬。”“有国之母,可以长久。”)俭与啬意思相近,是老子“三宝”之一。老子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王弼注:“为腹者以物养己,为目者以物役己。”“为腹”与“为目”代表两种不同的消费观念。在二元对立的哲学思考中,老子关注的是人性和生命的真谛,意在提醒世人,尚俭戒奢,贪图享受只会导致最终的败亡。“圣人被褐怀玉”。俭约理性的生活方式,还是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生活态度与政治操守,日常生活上的尚俭戒奢与职务行为上的清廉自守有内在联系。因此,对官吏日常生活方式的察监,“察其所安,观其所由,以知居止之行”(刘劭:《人物志》),是古代官吏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显然,治政群体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还具有社会示范作用。“处静以修身,俭约以率下,静则下不扰矣,俭则民不怨矣。”(《淮南子·主术训》)治政群体俭约理性的生活方式,有利于醇美风俗,促进社会和谐。

老子提出知足知止,则旨在通过主体自我心理调适和德性涵养,实现欲望与理性原则之间的平衡。老子指出,“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人应安于已经得到的利益、地位,像圣人一样“去甚、去奢、去泰”,远离极端的、奢侈的、过分的欲念和追求,抱一守真,制欲适情,懂得进退有据,适可而止。“恬淡为上”。在老子看来,因应来自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诱惑,最好的方法是静漠以待,保持恬然自适的心态。“恬淡”是老子“清静”的一种更具美学意味的表达。清净恬淡不局限在道德修养层次,而是生命所展现的真善美圆融的精神境界,不为名累,不为利锁,不为权迷,不为欲困。

俭约是一种信仰,知止是一种智慧。“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一个人之所以快乐,不是因为他得到多而是因为他计较少。不知足则烦忧,能知足则快乐。中国人“知足常乐”的思想,即源于老子。

自化与规则

清廉之守是一场贯穿于阶级社会始终的持久战。“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但人不可能根绝欲望。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他的自然力、生命力,乃是“作为情欲在他身上存在的”(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的欲望如江河湖泊里的水,既能衣养生命,兴舟楫之利,也会因泛滥失控而酿成灾难。

在各种教育和管理方法中,老子强调“自化”,即通过主体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使外在的规范内化为主体的需要,从而自动地实行。就治政系统而言,自化的主体包括官员个人和政府。对官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管理,是政府自身管理的重要内容。“圣人处无为之事”。自然无为,则是以圣人化为目标的自我化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它强调尊重规律,以及内因的决定作用,通过让事物自己起变化,达成教育和管理目的。化育由此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东西,“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老子认为,最完美的管理(“大制”)就是通过各种资源的整合优化达成管理目的。在推动自化或德化的各种资源中,老子尤其重视身教和典范的作用。老子认为身教(“不言之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也意味着,组织金字塔的每一个层级,都应该遵道贵德,清廉自守。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干部级别越高,廉政建设的责任越重大。

相对来说,老子讲自化、自律比较多,讲他律、规则比较少。柏拉图晚年在政治雄心幻灭以后撰《法律篇》,弃德化而谈法治。当然,老子也注意到了法律惩恶扬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作用。他说,将那些为非作恶的人(“为奇者”)抓起来杀掉,谁还再敢为非作恶呢?(“吾得执而杀之,孰敢?”)但另一方面,老子对法律又表现出谨慎甚至贬抑的态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条文制定得越多越严苛,盗贼反倒越多。老子如是说,既来自他对东周“法治”现状的真实考察,又包含着他对法律理性基础的思考。其积极意义在于促使人们关切法律、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治政主体的清净之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内外兼修。现代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具有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关键作用,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和保障。陈毅元帅诗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正是由法律、制度构建的规则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形成任何人“伸手必被捉”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为包括德化秩序在内的社会正常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但是,法律、规则提供的多为人行为的“底线”和“雷区”,自化德化则是以提升人的生命境界为依归的人类自主理性的活动实践,也是法律理性基础的重要来源。这也许就是老子在礼崩乐坏的时代开发出“清静”这一精神高地的原因。老子“自化”的现代意义还在于,实现政治清明、为政清廉,关键是切实加强政府自化即政府的自身管理。在推动自化的方法上,老子强调要谋于其未兆,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微杜渐,坚持不懈,慎终如始。

“道家独主清静。”(章炳麟:《论式》) “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楚辞·招魂》)老子的希圣守正、清静淡泊、俭约知止等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行政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有力地参与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建构,成为中国文化精神的结构元素。这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推进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思想启迪和智慧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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