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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谣言的规定及如何规范言论自由

2017-11-23王泽华

祖国 2017年19期
关键词:规定言论自由

王泽华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人手中都能拥有一部移动智能设备,并由此诞生了许许多多的网民。这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便捷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往,更是彻底变革了人们之间的信息和语言共享模式。互联网其本身所具有的信息整合、传播速率快等特点,使得传统的人类交往沟通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传播广度大、受众量大的特性,以保护互联网言论自由为由,散播各种不良思想、营造企业恶性竞争、诋毁他人声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互联网这个大的虚拟网络平台影射的是现实的各个不一样的网民,因此规范网络大社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政府及我们应承担的责任。所以虚拟网络的规范也应随着互联网发展而逐步完善,本文从互联网谣言的简介出发,结合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来探讨互联网谣言的规定及如何规范言论自由。

关键词:互联网谣言 言论自由 规定

一、互联网谣言的简介及规定

(一)互联网谣言的简介

顾名思义,互联网谣言是谣言的一种,是传统谣言借助网络开展的新式谣言类型。所以互联网谣言从广义上讲是通过网络传播缺少事实依据的话语,从狭义上讲是指通过各类网络平台,例如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络贴吧和论坛、社交网站等平台,发布的没有科学依据、未经科学验证的传闻和舆论、甚至有些是捏造“伪专家”的假说明视频和文章来蒙蔽观众及读者。在如今碎片化、快餐化的时代下,这些网络谣言很容易让人信以为真,并让人人一时难以辨别真伪,从而当作真理。网络谣言具备谣言的基本特点,还兼具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这使得其具有影响深远、危害范围大、易引起突发、群发事件,破坏社会的安全及稳定。网络谣言不仅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麻烦与困扰,更会破坏网络安全及稳定、危及国家安全,导致社会动乱,后果可谓不堪设想。

现今网络谣言的例子不胜枚举,下面主要列举几个影响最为深远的例子来反映互联网谣言的重大破坏性和影响力。在日本核泄漏时期,网络盛传碘盐抗辐射一说,导致全国商店食盐几乎被抢购一空,众多客户涌入并无脑跟风购买;还有在前几年QQ空间刷爆的新疆人艾滋病患者通过在烧烤上面滴入艾滋病血来传播疾病,这些谣言都利用了人们知识的空白区,捏造出与事实有出入但实际完全不同的谣言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互联网谣言的鉴定和处罚依据

从互联网谣言的介绍和案例可以发现其危害之大,因此提升对网络谣言的鉴定能力对民众至关重要。一般互联网谣言可分为几个大类,下面将对其进行介绍:其一是凭空杜撰的谣言,这类谣言是造谣者信口雌黄的胡编乱造和杜撰;其二是断章取义的谣言,这种谣言一般都是以偏概全、突出事情的开头却刻意忽略了事情发展的结尾,引导人们产生对事情的理解错节、甚至得出完全相反的理解;其三夸大其词的谣言,这种谣言通过借助客观事实,夸大并突出了原事实的真实数量、影响范围,例如将火灾的伤亡人数从3人夸大成300人,混搅视听。

政府部门也紧抓互联网谣言的管理和完善处罚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网络谣言的适用法律解释如下: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关系

(一)言论自由规范不当产生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给予了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但若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会使得权利的滥用,导致网络谣言的产生。而其中言论自由权利滥用危害最大的当属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行使不当导致的。公众人物由于其知名度广、影响大,使得其具有一定的榜样模范作用和个人影响力。其一言一行都是其粉丝及追随者效仿的对象和指导的方针。因此,不管是在大众舆论面前的评价,还是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都对公众人物的内在品格和外在期望有较严格的规定及要求。尽管这种不成文的规定在对待及评价公众人物、处理公众人物事件的方式上有失公允,但这也应是作为公众人物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各类网络平台突出公众人物的地位、为知名明星打上大“V”认证,这都使得粉丝能在第一时间关注并追随。这也造就在微博上一线明星其粉丝超过千万,可见其影响较之以往报刊、书籍、电视传播的力度呈几何倍数扩大。

(二)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阻碍言论自由发展

“言论自由”意味着国家公民能够按照个人自身的意愿及想法在各个场合自由地发表言论和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一项基本人权,而不用担心受到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复。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不可或缺的概念,只有保证言论自由的发展才能推动民主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的人格自主性。而网络谣言的大范围散布威胁着民主政治的走向,更是阻碍言论自由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宪法层面的完善

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不同于以往言论自由,公民在网络发表言论属于匿名形式,不仅在追查造谣者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宪法层面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也会使造谣者钻法律的空子。针对宪法法律条文的规定模糊性特点,通过宪法解释能够很好地理解立法者的意图,并结合网络言论自由做出切合实际的内容说明。但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处于过度模糊状态。因此,应该直接就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做出一定的规范。修改宪法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基本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具体明确为“不得损害某种利益”,并就规定基本权利的行使必须合乎伦理性。这些修改还应随着言论自由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多次修订,从而保证言论自由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网民素质

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注意提升网络言论自由主体的基本素养。如何实现网民的自觉遵守法律意识和主动适法行为,就得侧重网络用户的大部分意志的正确引导。正如马克思主义强调的“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数量极多的网络用户涌入互联网平台,使得现阶段的网民可谓鱼龙混杂,催生了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欺诈的犯罪违法行为大幅度增加。因此,在完善法律法规立法层面的制定的同时,还应加强针对网络用户的文化素养提升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鼓励网民在网上发表健康向上的正能量文章及评论,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违法犯罪的土壤滋生。

四、结语

通过本文分析可知,以互联网为基础搭建的虚拟现实环境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存在大量滥用现象,直接催生大量威胁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而网络谣言在现今不成熟和不够完善的互联网管制下有传播的条件和发展的土壤。因此,国家政府应该在规范传统言论自由的基础之上结合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及发展变化,制定出治理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应法律法规文件。而作为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的新青年,应从自身做起,深入了解并研究网络谣言及网络言论自由,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推动规范言论自由和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献言献策,为维护互联网安全和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

[1]刘长红.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D].郑州大学,2015.

[2]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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