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2017-11-23李艾银
李艾银
(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250013)
秘鲁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地质工作程度高,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秘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一些矿种的储量和产量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秘鲁政府鼓励矿业勘探和开发,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在秘鲁矿业开发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秘鲁矿产资源基本情况
秘鲁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有铜、铁、金、银、钼、铅、锡、锌、铀、铝土矿、煤、石油、天然气等,其中银、铜、铅、锡、金储量居世界第一、第三、第四、第六和第七位。2015年,秘鲁银、铜、锌产量居世界第三位,锡、铅、多金属产量居世界第四位,金产量居世界第六位。秘鲁主要矿产储量及产量见表1。
2 秘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机构
2.1 矿业主要管理机构
2.1.1 能源和矿山部
秘鲁对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实行大部门统一管理,政府管理机构是能源和矿山部(简称“能矿部”),目的是拟定和评估在采矿活动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能矿部统一管理能源资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统一授予能源资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特许权证,能矿部下设两个副部级的管理局,一个是矿山总局,一个是能源总局。矿山总局和能源总局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2.1.2 矿业委员会
为能矿部下属单位,是该国矿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受能矿部的委托,负责处理所有与矿业活动相关的问题。
2.1.3 矿山总局和能源总局
矿山总局负责除能源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规划、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使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得到合理的利用,没有矿业特许权的授予职能。
能源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地热等方面的生产、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等管理,没有矿业特许权的授予职能。
2.1.4 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
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是秘鲁能矿部矿山总局所属的一个重要单位,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采矿登记和实施,管理并宣传国内的地理科学信息以促进在国内的投资。
表1 秘鲁主要矿产储量及产量
受能矿部的委托,负责除能源矿产之外的矿山权证的颁发,包括采矿特许权证、选矿特许权证、辅助工程和矿业运输特许权证3种许可证的颁发。主要负责规划、指导和执行与该国地质、采矿和冶金科研有关的一切活动,以及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和地质资料的汇总管理工作,是国家公益性、战略性和基础性地质调查的管理和执行单位。它既是官方的地调机构,也是全国地质、采矿和冶金科研的中心。
2.1.5 一般社会管理办公室
它是一个咨询办公室,向部长办公室报告,下属于能矿部。负责在采矿公司和市民社会之间建立和促进一个和谐的关系,包括地区和本地政府,生成对话机制和建立共识,以及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
2.2 环境部
主要负责部署、建立、实施和监督国家与各部门的环境政策,特别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它必须确保保护环境,使自然资源和周边环境得到持续的、可靠的、合理的和良好的利用,这样才能使人类的经济文化发展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从而保证现在和将来人们都能享受到宜居的环境。
2.3 全国水利局
为农业部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全国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建立程序来综合管理水资源。它也负责全国水利政策战略和相应的国家计划,全国水资源的分配、项目的审批,处理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问题。
2.4 环境卫生总务委员会
为卫生部下属单位,负责基本的卫生设施、职业健康、卫生食品、人畜共患病和环境卫生相关方面的事务。它在矿业活动中发布相关规定和评估环境卫生。
3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特点
秘鲁宪法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包括地下和地上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若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活动,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业许可证。《矿业总法》(也叫《矿业法典》,1992年颁布)对所有与矿业相关的活动进行了总体的规范。同时,秘鲁对自然资源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立法制度,如针对固体矿产有《采矿许可法》(1994年颁布),针对油气有《碳氢化合物法》(1997年颁布),除油气之外的非常规能源有《能源法》等。
《采矿许可法》是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包括15篇、54章、226条、16项暂时规定、8项最终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等。该法自1992年正式实施,2008年经过一次较大的修改,2015年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矿产勘查与开采,采矿特许权,选矿特许权,辅助工程及矿产运输特许权,国外投资和法律稳定性的保证,主要税收规定和其他收费,适用于采矿活动的主要环境因素,劳工,主要合同模式,公共关系的规定,安全规定等。
3.1 矿业特许权管理类型
2015年,秘鲁对《采矿许可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4类特许权证合并为3类:采矿特许权证,选矿特许权证,辅助工程和矿业运输特许权证。按照《采矿许可法》,矿业活动有以下几项:普查、勘查、辅助工程、选矿、销售和矿业运输。 除普查、勘查和销售外,其他活动都需要在矿业特许权体制下进行。普查和勘查可以在国土上自由进行,但是在国家禁止区域和已被申请批准的矿业特许权地界内,不得进行该项活动,除非得到书面许可。
3.1.1 采矿特许权证获得途径
采矿特许权的申请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授予其持有者勘探和开采无限深度的矿产资源的权利,是一种不动产,但不包括地上附属部分。组成部分及附属部分即使不在特许权内,也仍然是不动产,除非合同对附属部分加以区别。秘鲁法律规定采矿特许权证的授予方式主要有登记、受让、招标、拍卖、继承等方式。其中,小型矿业开采者和手工矿业开采者的采矿特许权证在地方政府申请,其他需要在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矿业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勘查报告(包括相关地质图、地理坐标)、采矿许可报告、环评报告以及相关个人、公司执照等资料。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和地方政府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讨论。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将在秘鲁官方《秘鲁人报》或者地方性官方报纸上(如果没有地方性官方报纸,则应在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或当地政府办公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发布公告公示(公示期3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申请者必须向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或地方政府的办公室提供申请特许权的所有资料(文件)。收到齐全资料(文件)后,能矿部矿业委员会将进行讨论,如无异议,能矿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许权证。
每次申请采矿特许权证的面积最小为100hm²,陆地最大为1000hm²,海上最大为10000hm²,需要缴纳相当于1个UIT①UIT是秘鲁税务局根据国家情况制定的纳税单位,2016年1个UIT相当于3950新索尔。10%的手续费。获得采矿特许权证后,每年需缴纳采矿良好信用费,其中小型矿业开采者为1美元/(hm2·年),手工矿业开采者为0.50美元 /(hm2·年),其他为 3美元/(hm2·年),且各项费用需要在每年6月30日前缴清。
另外,依据《采矿许可法》规定,持有人在获得特许权证10年内需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最低年产量,如果达不到最低年产量,自第11年起,每年需要交纳一定的罚款(视情况而定),直到获得最低年产量为止。如果在第15年仍未达到最低年产量,矿业委员会可收回该特许权证,但持有人每年按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或投资不低于罚款10倍的资金用于矿业活动或者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矿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再延长5年,如果在第20年仍未达到最低年产量,矿业委员会将收回该特许权证。
3.1.2 选矿特许权证获得途径
选矿是为提取或精选一个矿体或提纯、冶炼或精炼金属而进行的一系列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过程,主要包括机械处理、冶金和精炼3个部分。选矿特许权证目前只在能矿部办理,申请者需要缴纳相当于1个UIT 20%的手续费外,还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见表2。申请者需要准备公司、项目、矿山关闭以及环评、水使用授权书、矿区地表使用相关的协议、从第一年开始的采矿良好信用费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果资料齐全,能矿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将在秘鲁官方报纸《秘鲁人报》或者地方性官方报纸上(如果当地没有官方报纸,则地方政府应将公示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寄往能矿部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办公室)发布公告公示(公示期30个工作日)。申请者需要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相关资料(文件)等。在公示期间,除了不能有任何的反对声之外,能矿部还要进行评估安全、健康、矿业福利和环境影响标准等方面的调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能矿部将在60天内颁发选矿特许权证。
表2 选矿特许权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3.1.3 辅助工程和矿产运输特许权证获得途径
辅助工程是给不同矿业特许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矿业特许权地提供辅助服务的一切矿业活动,如通风、给排水和开采。矿产运输是指用非传统方法进行大规模连续运输矿产品的系统,包括传送带、管道或缆车等。
申请者目前只能在能矿部办理,需要提交企业相关信息、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等,以及从第一年开始的采矿良好信用费的复印件。另外除需要缴纳相当于1个UIT15%的手续费外,还需要按设计工程每米缴纳1个UIT0.003%的采矿良好信用费。接下来,能矿部将组织一个专门会议讨论相关情况,专门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5天内举行,第二阶段讨论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专门会议主要讨论相关条款、协议情况。如果两次专门讨论会获得通过,能矿部将颁发特许权证。
3.2 矿业权证吊销管理制度
按照《采矿许可法》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矿业权证将被吊销:
1)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矿业权持有者所在地将吊销矿业权证。
2)对于没有许可证而从事采矿操作和提供虚假许可证或欺骗或者没有按照法规规定而向颁证当局提交发现通知的任何人,以及不计后果,忽视法规,随意从事不正当矿产开采,多次违反有关环境、健康、安全及其他采矿承诺责任,多次实质性地不履行行政及财政义务的任何持证人构成严重违法的,立即吊销许可证。
3)如果持证人得到违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反规定的违规和失职行为。此外,如果持证人未采取补救行动或如果违规导致或不断导致对人身健康、安全、环境或矿床的危害,颁证当局可立即命令持证者暂停矿产作业,直至违规行为、失职或状况得到纠正。
4)如果构成轻度或管理违规行为或失职不断或多次发生,颁证当局将其分为严重或轻度违规,并对持证人进行程度不同的处罚,直至吊销矿业权权证。
5)国家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矿业权的,将依法吊销矿业权证。
3.3 矿山关闭管理制度
秘鲁《矿山关闭法》旨在预防、减轻和控制采矿单位作业结束后可能导致的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财产风险。 所有在开发或生产阶段实施采矿活动或在《矿山关闭法》管辖下的单位均须制定、上交和实施一份矿山关闭计划。采矿关闭计划应包括环境恢复措施以及相关的费用、时间安排以及对合规情况的管理和监管方法。恢复措施应在作业结束前后和进程中实施(如适用)。 采矿关闭计划应在环境影响评估通过后(最长达)一年内向能矿部递交,供其审批。各个采矿单位的采矿关闭计划都必须由能矿部持有的“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评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簿”中登录在册的评估人制定。
4 矿业活动用水管理制度
秘鲁政府对矿业活动的用水实行的是行政授权许可制度。申请用水权(用水权包括三种:许可证、使用证和执照)前,采矿方必须获得行政授权,可以进行研究及实施和/或修改为采矿和其他活动而需要用水的任何基础设施工程。因此,(依具体情况而定)采矿方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用水权之一:①用水许可,允许临时使用剩余水源,取决于水源的最终可用性;②用水授权,也属临时授权,准许为进行研究、实施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短期特殊工程用水;③用水执照,授权在某活动进行期间的永久性用水权。全国水利局和“全国水源管理系统”是最近成立的暂时发放用水权的机关。全国水利局的管辖范围包括全国各地方的水管理办公室。从2009年起,所有用水者均须缴纳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为水利基础设施运营方提供的水源管理、分流、运输、分配和供应服务支付“水费”。
5 矿业活动的基本环境法规制度
5.1 基本环境法规制度
秘鲁矿产勘查的环境法规主要依据1993年颁布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及《矿产勘探活动环境问题规定》,对矿产勘查活动予以管理。根据矿产勘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矿产勘查活动环境问题规定》将矿产勘查活动分为两类(类别I、II)。任何对地面不会或有少量影响的矿产勘查活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研究、地形学勘测、收集小岩石和表面矿石样本等)无须在勘查及勘探活动实施前获得任何环境评核的批准;但是矿产勘查活动必须符合只使用手提的仪器或设备的条件,且除人员正常运输所产生的影响外无其他影响,以上所形容的不包括类别I。
类别I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备案。除非是特殊状况,上报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主管单位批准。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接受评估和事先审批。这些特殊状况包括在敏感或脆弱的环境内进行的开矿活动(该等地区包括靠近河川、海洋、冰川、保育区内或原始森林内的森林,以及有环境责任的地区)。除其他内容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与矿产勘查活动相关的信息、对矿产勘查活动区域的环境及社会状况的说明,以及对环境影响的恢复及补救计划。采矿活动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由部长级决议批准通过后,矿权人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向其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自动审批证书》。
类别II的采矿活动需要对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备案。在任何活动开始前,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均须得到采矿环境问题总务委员会的批准。除其他内容外,此评估需包括开矿活动的详细说明、对开矿活动地点的环境与社会状况的说明、项目信息及将开展的工作以及如何控制和减轻环境伤害。
5.2 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已完成探矿或采矿勘探前的工程,或准备扩大探矿的探矿权人均需要向能矿部呈交影响评估报告书。
在进行一切采矿、选矿、辅助工程及采矿运输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包括评估和描述以上活动对项目影响范围内区域的自然物理、生物、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估对现存的环境条件和状况加以确认,对采矿活动的性质、范围、影响和后果做出分析,继而采取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使采矿活动与环境得到平衡。只有在采矿环境问题总务委员会登记的“能源和采矿行业环境影响评估的有效评估人登记簿”上登记在册的人才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时,要根据及必须符合《采矿许可法》第十五章“环境章程”中附录2的要求,并应参考能矿部的环境影响评估指南。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的时间往往取决于环评报告的质量和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采矿环境问题总务委员会将在最长达45天内对呈交的环境影响评估予以审核。如果45天后没有收到任何公告或审核意见,即表示环境影响评估未被通过。但有的矿业项目环评需提交能矿部审批,因该部专业人员数量有限,造成大批项目环评报告积压,有可能两三年内都得不到审批。
6 事先磋商管理制度
2010年5月,秘鲁国会通过了《原居民或当地人的事前会商权法》,根据该法,矿业公司必须在公听会上介绍其采取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而当地群众可以提问及表示异议,矿业公司对这些提问及异议必须予以考虑。到了2012年,秘鲁又实施了《事先磋商法》,该法规定,矿业公司在开发项目之前,必须同当地社区达成协议;该法还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土著群体生存、尊严和发展等诸多权利,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7 土地准入制度
秘鲁《土地法》规定,秘鲁个人拥有产权的土地为私有土地,个人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在自己产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该房屋的产权为个人所有。由国家控制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一般用于农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当政府通过决议认定某些私人土地的占用将妨碍公共权益时,或者认为该土地的公共使用意义远大于私人使用意义时,政府有权对此土地征收并给予私人拥有者一定的补偿。除国家边境上的土地的出售和开发受到一定限制外,秘鲁私人拥有的土地是可以出售和转让的并可用于各种一般项目开发。国家拥有的土地需经过一系列行政审批才能进行相应开发。自1992年起,秘鲁对外资企业或外国人只授予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或外国人自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使用年限30年。但是外资企业如在当地注册公司或外国人取得当地居留证,则被视为本国企业或本国人,可以购买土地。
拥有矿业特许权的企业或个人获得了地下矿产资源,但不同时获得地表土地的使用权,特许权人还需要购买地表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依据《矿业总法》,获得特许权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查询特许权证范围内土地的属性(私人或国家),然后购买特许权证上地表的土地,避免因地下发现有价值的矿产资源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8 投资矿业的鼓励政策制度
秘鲁政府给在本国投资矿业的投资者提供两种稳定协议:一种是法律稳定性协议(针对所有的投资者,包括矿业投资者);另一种是《采矿许可法》保护下的稳定协议(适用于矿业投资者)。法律允许这两种协议并存,只要投资者申请即可。
8.1 法律稳定性的协议
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给寻找机会从事经济活动的本地和国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律制度保证。此种协议与秘鲁私人投资促进署(代表政府做出同意)共同实施。一份法律稳定协议可在授权的法律规定发布后12个月或12个月前签署。
8.2 一般采矿法保护下的稳定协议
该协议包括税务、汇兑及行政上的稳定性,需要与能矿部协商签署。分为2年、10年、12年和15年稳定协议。外国投资者在秘鲁投资矿业或水电金额达1000万美元,即可签订2年期的稳定协议;特许权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选矿产量超过每天大于350t,但低于5000t或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可以签署一个10年稳定协议;特许权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选矿产量每天不少于5000t和初始投资额达1亿美元,或现金投资总额达2.5亿美元,可以签署一个12年稳定协议;特许权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选矿产量每天不少于15000t或扩产后不少于2万t和投资额达5亿美元,可以签署一个15年稳定协议。
9 税收管理体系及调节制度
9.1 税收管理体系
秘鲁实行属地税法制度,凡是在秘鲁的法人和自然人,均需要遵守秘鲁的税法。居住地在秘鲁的法人和自然人从国外获得的收益也要向秘鲁交税,居住地不在秘鲁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秘鲁设立的分公司和常驻机构仅需就在秘鲁获得的收益纳税。税务年度按自然年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2 税收调节制度
2014年12月,秘鲁国会通过第二轮投票最终通过了为个人和企业降低所得税的法案,该法案从2015年1月开始实施。其中,个人所得税由调整前的4个档次,改为调整后的6个档次,见表3;企业所得税采取逐次降低的方法实施,企业利润分红税将逐步提高,见表4。但新的税收政策将影响那些已经签署税收稳定协议的公司,原因是这些企业实际缴纳的税率并没有得到降低。鉴于上述问题,国会在新的法案中规定上述分红税收政策只适用于那些居住地在国外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
表3 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税率
表4 企业所得税调整前后税率
10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外商在秘鲁投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负责机构是秘鲁私人投资促进署,隶属于秘鲁经济财政部,为非营利性官方投资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招商工作和项目招标组织工作。近年来,秘鲁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都对外国企业开放。目前仅对电视、广播领域的投资(外商投资比例在40%以内)及空运、海运、私人安保服务、武器生产等采取一定的限制。
在秘鲁进行投资可分为合同方式和法人方式两种。合同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通过与秘鲁签署联营合同参与当地经济活动;法人方式是指投资者在秘鲁设立企业获得法人身份。矿业行业认可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上述三种类型的公司需要到秘鲁全国公共登记局法人登记处申请注册。
11 外汇管理制度
秘鲁是实行外汇自有汇兑国家,汇率波动对矿产品进出口影响较大。对于将出口离岸价值或当地销售收益结转使用外汇时,通过合同方获得的外汇可以在秘鲁或国外自由储蓄,合同方在秘鲁销售取得的当地货币均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从2011年4月起,秘鲁政府规定利润汇出时,需要缴纳0.005%的银行交易税。个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最高不能超过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