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之策
2017-11-23王智泓
王智泓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之策
王智泓
“一带一路”倡议引起相关国家共鸣,并形成了新的经济共同体。纵观“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概况,其获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需要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问题。如何解决“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成为未来发展的重点内容。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 贸易争端
“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我国和沿线国家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面对大规模合作,其过程中产生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广为接受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极其重要,只有探索出正确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倡议才能更好地得以实现,新的经济共同体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是我国区域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商务部相关数据显示,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投资增速突破30%,尤其针对东南亚相关国家的投资更呈现出几何倍数的增长。在如此大规模的投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贸易争端问题,这些贸易争端如不得到妥善解决,将对“一带一路”的发展造成阻力,长此以往更不利于区域贸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构建良性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已迫在眉睫。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双边谈判,产生贸易争端的政府或企业通过友好谈判来解决矛盾和争议;二是区域一体化,即相同的国家在同一个组织内,彼此之间利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的自由,并利用关税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三是WTO解决机制,各个加入WTO组织的成员国都需要遵循WTO规制,包括WTO贸易争端解决办法。由此看出,不同情况下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寻求最佳途径进行解决,如何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对于国际贸易而言至关重要。“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现阶段的区域贸易合作,其应该拥有专属的贸易解决机制,以此来维护我国和沿线国家的贸易利益。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最大限度保障我国和沿线国家的贸易利益,并且对贸易参与国起到有效的约束,最终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地实现。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经验借鉴
欧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欧盟是政治、经济、贸易的共同体,其以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成员国。在健全的法律规制下,成员国在农业、工业等多个领域实现共同发展。欧盟区域贸易取得的成果在世界范围内有目共睹,其中欧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从欧盟现状来看,欧盟拥有共同的法律,设立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出符合成员国利益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欧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司法性,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其根本目的都是要采取最佳方式解决贸易争端。欧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就在于立法和司法,以法律作为准绳调整成员国关系,以法律来解决贸易争端。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盟成员国开始让渡国家主权来适应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这对于部分国家而言,其自身的权益受到一定损害。
北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美国为核心,覆盖北美地区的区域贸易组织。由于北美地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争端也越加频繁,其更依赖于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消除矛盾。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贸易解决机制多样化。介于北美不同国家的差异性较大,其发生贸易争端时将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灵活性、多样性是北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特点。其次,贸易解决机制自由化。多数北美国家均是WTO组织成员,一旦彼此之间发生贸易争端,其可以自由地选择采取北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WTO解决机制,从两者之间选择最适宜的解决方式。最后,贸易解决机制私人化。北美自由贸易区允许以个人名义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以此来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个人利益。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依法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贸易纠纷主要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仲裁方式虽然能够缓解双方矛盾,但无法展示出
争端解决的法律权威。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考量,无论是我国还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方面都有所欠缺,多数国家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于解决“一带一路”中的贸易争端,造成贸易争端解决缺乏法律权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都应该遵循国际商法的要求和规范,依法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应该以法律为手段解决贸易双方争议,利用法律的权威保障贸易争端解决具有法律效应。凡涉及“一带一路”的国际贸易争端,各方都应主动地、积极地将争端交由专门的解决机构,该机构也应该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内解决争端,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国际贸易争端处理的法律效应,又提高了国际贸易争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均有益处。
依法采取排除性管辖权。国际贸易争端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管辖权归属,介于不同国家法律和对待贸易态度的不同,交由不同国家管辖贸易争端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完善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管辖权问题,将排除性管辖权规定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从而确定依法采取排除性管辖权。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基础建设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法律约束,也要尊重他国该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旦企业产生纠纷,应该允许涉事企业自由地选择管辖属地,当管辖权确定之后,相应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开启,其他国家或机构无权再争端管辖权,这种方式即为排除性管辖权。依法将排除性管辖权作为国际贸易争端的管辖权确立方式,对于双方而言都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也是遵循双方自由意志的一种体现。
依法选择正确处理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合作模式,介于双方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当出现贸易争端之时应该采取和平、友好的方式进行解决,即使通过法律或仲裁的方式作出最终判决,也不适宜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一方执行,如果以强制性措施要求一方必须执行裁定结果,势必会导致双方的长期合作受到影响,这对于双方而言都并不十分有利。从WTO国际贸易争端结果的强制性措施来看,WTO框架下允许胜诉方以强制性措施执行裁定结果,允许以交叉报复的方式让裁定结果强制执行,从其发展来看这种方式的弊端已经十分明显。在“一带一路”倡议合作中,国际贸易争端处理结果的强制性执行不应该继续推行,而应该采取灵活、协商的方式执行裁决结果,并秉承“一带一路”提倡的“互利共赢”原则对待裁定结果。首先,双方应该积极进行协商,确定结果执行的合理期限。其次,即便确定了最终的执行期限,一方无法在确定期限完成执行结果,对方也应该给予一定宽缓期,或利用其他补偿式协议替代执行结果,不要强迫对方在确定期限内执行结果。最后,败诉方若无法完成结果执行,胜诉方也应该基于“互利共赢”原则给予败诉方合理的利益,而不应强调败诉方的违约、违法之处。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协调与规则契合——以债的清偿制度为视角”(项目编号:09BFX029)的研究成果】
①蒋圣力:《论“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1期。
②钟立国:《论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选择》,《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③潘燕杰:《“一带一路”战略下对外贸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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