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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突破政府治理创新瓶颈

2017-11-23熊化忠

人民论坛 2017年29期
关键词:瓶颈互联网+政府

熊化忠

以“互联网+”突破政府治理创新瓶颈

熊化忠

面对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瓶颈,政府应积极举措,转变思想和行为范式,将着眼点由“政府需求”向“社会需求”转变,提升“互联网+”素质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效能构建新的“互联网+”规则下的政府治理行为范式。

“互联网+” 政府治理 突破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同传统产业、组织管理之间的相互融合,传统产业和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积极转换思维,创新理念,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便捷性、广泛性等巨大优势和效能发挥信息、资源整合协同优势,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也可以依托互联网创造新的管理形式,将互联网同社会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提升社会发展能力。就政府管理而言,顺应当前“互联网+”趋势对政府治理创新做顶层设计、以“互联网+”突破政府治理创新瓶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互联网+’行动推动政府治理创新”的号召,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展示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形象指明方向。

“互联网+”发展下政府治理创新面临的瓶颈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级政府积极顺应形势,响应号召,采取有效方法引入和利用“互联网+”来提升政府治理创新效能,取得一定效果。然而总体来看,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仍然面临着如下几大瓶颈。

其一,法律法规的欠缺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一大重要缺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互联网+”目前更多地还处在“自由生长”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能有效跟进,其中最典型的如大数据信息公开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整个“互联网+”模式杂乱、割裂,未能形成合力,甚至不乏乱象。对于政府治理创新而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即表现为政府信息和权力上的垄断,给多元主体共治设置了障碍。

其二,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成为又一制约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阻碍。“互联网+”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互联网+”对于信息共享的需求尤其强烈,甚至可以说信息就是“互联网+”的灵魂、基石。然而在当前模式下,政府治理无法同社会、企业和个人进行数据信息共享,这其中既缺乏有效的制度体系保障,也缺乏技术手段保障。因而数据信息无论是在横向的组织和部门之间传递、还是在纵向的上下级和上下游之间传递都显得困难重重。

其三,可用性研究不足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重要瓶颈。对于政府治理创新而言,一方面,包括传统治理模式的创新;另一方面,即需要立足现代信息科技发展而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性实现更具现代意义的创新。然而就目前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而言,其可用性研究还远远无法满足政府治理创新需求。

其四,自身能力和认识不足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一个主要问题。一方面,政府传统观念的束缚,导致网络媒介应用能力滞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多地还出于“管”的目的,将社会事务和社会群众当作“被管理”的对象,乐于实行单向行政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某些行政人员不善于运用互联网,不善于同网络媒介打交道,轻视网络,认识不足,或者心存疑虑,甚至会视网络为洪水猛兽,避之惟恐不及。因为未能充分认识和接受,所以其对“互联网+”应用于政府治理的途径更是茫然无措。

“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的理念创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政府角色从原来的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政府的存在形式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深刻的变化。而政府引入“互联网+”治理创新模式,建立起了政府和社会群众互通的桥梁,这显然契合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需求,有利于政府利用网络拓展社会服务能力,展示良好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为达成这一目的,政府要积极转换思维范式,树立新的导向意识:

其一,树立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意识。同传统政府治理相比,“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应改变以自我为中心、以管理为目的的官本位意识,向以社会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目的的行为范式转变;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着眼于为社会、为公众提供优越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要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提升有效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改善社会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其二,树立公开导向和共享导向意识。“互联网+”构建的是一个开放、共享和包容的世界,这同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不同。传统政府治理更多地发生在一个封闭环境之内,政府治理行为、政府决策都不必走出这个环境而只需在内部达成共识即可,因而更多地会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造成政府和社会二元割裂和对立的矛盾。而在“互联网+”这个开放、共享和包容的世界里,信息不再被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所垄断,政府行为和决策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玻璃缸”,透明、干净。以社会需求倒逼政府供给,政府应稳步推进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各类信息依据层级规制有序、顺畅共享,确保任何权利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共享对政府治理过程进行审视和监督。

“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的路径创新

基于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所面临的现实瓶颈,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创新的路径:

其一,尽快填补立法空白,弥补规制漏洞,完善“互联网+”规则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互联网+”发展大潮,对其中的优势因素给予法律法规层面的固化和推广,对其中的劣势因素则给予坚决打击和管控,由此趋利避害,规范“互联网+”的健康、长效发展机制。地方政府也应因地制宜,以更加灵活的姿态率先行动,构建地方性法规体系来尽快体现“互联网+”在政府治理创新中的优势作用。

其二,积极搭建“互联网+”平台,打通政府和社会群众互通互动渠道。政府打造“互联网+”平台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就当前政府治理创新实践而言,这样的投入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如果善加利用,其回报率也必然会远远超出投入。政府应该积极加大投入,充分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工具,最大限度同社会网络、外部智联网络对接,主动创建同社会群众互通互联的渠道,借以倾听民众声音,满足民众诉求。

其三,深入研究开发“互联网+”常态性可用功能,突破“互联网+”同政府治理创新的技术瓶颈。有效利用“互联网+”提升政府治理创新效能,重点在于研究“互联网+”的可用性,充分挖掘“互联网+”的资源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由各级经信委、社科联等牵头,组织构建一批专业人才队伍,成立课题组、项目组,着力从技术层面进行突破,如关系数据和非关系数据的分布式存储问题、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实体同一问题等等。

其四,强化“互联网+”思维意识,提升政府运用网络媒介的能力和素养。一方面,加大政府“互联网+”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网络媒介素养。要对现有政府网络信息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网络化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反应能力;依托现有教育体系培养优秀的政府网络行政人才,充实政府网络管理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必要的人事管理制度跟进,奖善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活力和效能。

(作者为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课题“成都市城乡一体化发展之乡村旅游发展研究”(项目编号:scxf201415)成果】

①黄楚新、王丹:《“互联网+”意味着什么——对“互联网+”的深层认识》,《新闻与写作》,2015年第5期。

②孟庆国、李晓芳:《变革与转型:“互联网+”地方政府治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6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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