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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017-11-22周睿

智富时代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保障法农村妇女权益

周睿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的权益保护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围绕在妇女在政治上的参与度比较低、在实际工作和教育方面受到各方的歧视和阻碍,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等等。为了切实解决妇女合法权益受损这一现象,我们提出的对策为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加大妇女维权宣传力度、落实社会保障机制及提高妇女综合素质等,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法律

一、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政治权益,每一位妇女都应该有权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这也体现了这个国家精神文明的进步。

(2)文化教育权益,此权益保障了每一位妇女都有合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口和流动人口,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让妇女有基本的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利益,女性由于有怀孕和生产期,所以在工作时大多得不到公正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关键是保障妇女在这一时期的正当权益。许多企业团体消除了男女就业性别歧视。

(4)婚姻和家庭的利益,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可以诉诸于法律,妇女在离婚时,财产得不到公正的分配,这一点在条文中也有涉及,此法令致力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不幸时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5)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对于施加侵害的人,法律的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导致触犯法律者有恃无恐,妇女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伸张。

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妇女的政治地位及现状与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不相适应。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到政治活动当中,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妇女始终只有在一旁协助的权利,而没有决策权,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低下直接导致她们的影响力不如男性参与者,所以大部分妇女只能听从指挥。

(二)妇女教育与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有法令和条文的明确规定,男女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往往不是如此,调查显示,男性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要远高于女性,相对发达的城市中的女性文化水平又高于偏远贫困地方的妇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税的取消,农民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欲望更加强烈,土地的稀缺性使这个矛盾日益尖锐。表现为以下四点:

(1)农村的妇女会由于出嫁的原因而损失土地。在农村,部分农村妇女在结婚后,上级单位将其土地回收,但其夫家相关单位却没有分土地给她,导致妇女在承包土地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农村妇女在丈夫死后,其土地被公家收回,其应有的土地却迟迟没有分配。一些夫妻离异之后,使得妇女在夫家和娘家的土地承包权都损失了。

(3)在第一轮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即使签订了合同,嫁入本村的妇女和按照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还是分配不到责任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暴露和升级,甚至影响到了土地延包工作。

(4)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被侵害后的权利难以得到伸张。法院在受理和执行这类侵权行为的案件时还有相当大程度的困难,相关部门的协商处理工作也不好开展,基层方面也不想接下这种烫手山芋。

(四)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等不法现象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现象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但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将其定义为同居。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有的甚至重复登记结婚,这个现象叫作重婚,虽然有了法定的配偶,但是还是和其他异性居住在一起,这种就叫作与他人同居。

(2)离婚后,妇女财产、住房等问题得不到保障。在一些典型的离婚案件中,丈夫外出打工,妻子留在家里务农,同时也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小孩,这种情况下,家里的妇女是很难了解以及掌握丈夫的经济收入情况的,那么夫妻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就比较困难,法院就只能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性处于劣势地位,在财产分割、住房问题甚至于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极坏。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了肉体和精神上巨大的伤害,但是很多的妇女却不愿意向外界寻求援助甚至司法的干预,很多妇女宁可忍受不公平的对待也不愿改变现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伸张和保障。

三、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

(1)增加对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家门,外出打工,这个现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地区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但是对于到新的城市里生活的妇女来说,他们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都没有,因此该有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那么劳动权益问题、人身损害问题等都会造成他们融入新城市的困境。

(2)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法律救济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妇女权益保障与公共安全原则,完善妇女儿童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使得妇女和儿童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妇女维权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各界、尤其是妇联、妇女保护组织协会等要大力弘扬法制理念,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妇女更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针对农村妇女综合素质不高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薄弱的情况,可以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使得她们有机会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然后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落实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健全维权体制

《中共中央關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 “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性别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尽量保证男女双方的社会保障处于同一水平。

(四)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四有”精神和维护自身的能力

大量的调查数据表明,女性之所以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敢反抗,大部分原因是女性必须依附男性而生活,女性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自信能够自己独自生活。所以,相关部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都尽量鼓励女性寻找一份足以养活自己的工作,不需要完全依附男性生活,在工作增强自己的信心。

四、总结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妇女权益的确认机制、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机制的核心内容,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法律是保障妇女被侵害最有利的武器,法律的缺失会使得更多的妇女饱受侵害,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了妇女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就必须实施公正的法律和完善的妇女保障的措施。

【参考文献】

[1]白银燕:《浅谈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及对策》,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

[2]丁文:《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突出的问题》,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

[3]张导:《妇女维权现状和存在问题》,决策与信息(上旬刊),2011年

[4]唐娅辉:《性别意识与妇女地位》[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4月

[5]王宏堂:《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公民心态建设》,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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