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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日本人的看法因何不同

2017-11-20刘迪

环球时报 2017-11-20
关键词:刘鑫法务刑法

刘迪

最近,国内媒体及海外华文媒体,再次高度关注江歌被害案。此案于去年11月在东京发生。江为保护刘鑫,遭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杀害。12月11日,该案将在东京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来看,中国媒体关注的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日本法院如何判处陈世峰,第二,江歌室友刘鑫对江案的态度。

读各种报道,江母“失独”,以及刘鑫对江母刻意回避的态度,激起国内舆论对刘鑫普遍的谴责以及对江母的同情。另一方面,今年8月开始,江母开展征集要求判处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这个活动引起国内普遍关注。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媒体没有将报道重点放在刘鑫身上,只将其视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而对于江歌母亲的一些做法,不少日本人提出批评,认为这种“道德审判”对解决此案并无促进作用。

同一起案件,透露出中日法律以及社会观念的差别。

此案发生在日本,嫌疑人被日方羁押,未来要依照日本法律判决。那么陈世峰是否能如江母呼吁的那样被判处死刑?在对杀人事件量刑标准上,中日刑法存在不同。日本现行刑法的死刑规定共有12条,陈世峰最可能被适用的是199条即杀人罪。该条规定,杀人者处以死刑、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一般来说,日本死刑判决要考虑犯罪性质、动机、形态、严重程度、被害者家属感情、社会影响、犯罪者年龄、有无前科等。上述标准中,“形态”是指杀害方法的残酷性,“被害者家属感情”的确受到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方面,江母目前开展的征集判处陈死刑的签名活动,也会唤起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但是,上述量刑因素中的“严重程度”,根据以往的判例,要考虑被害者的人数。现实中,日本法院判处死刑,要考察被害者是否2人以上。此外,还要考察是过激杀人还是蓄谋杀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者,才可能判处死刑。

中日都是法治国家,但是两国刑法适用各有特点。例如有人曾经比较过中日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认为中国刑法的特点是“窄而深”,即只有非常重大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旦犯罪,其刑罚严格。另一方面,日本刑法的特点是“宽而浅”,即犯罪不论大小,一律定为“犯罪”。但对这些犯罪的刑罚却较轻。

依据日本法律,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陪审员一般不愿意给死刑投赞成票,因为想到可能存在的误判,会让他们背上非常沉重的心理负担。即便判了死刑,还得由法务大臣(法务相)签署执行令方可执行。而不少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其他个人的原因拒签执行令。曾有法务大臣在其任内没有签署一例执行令。因此,日本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获得死刑判决20年没有执行的大有人在。

中日民众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别。像中国人这样对道德的判断非常重视的情况,日本社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曾存在过,但长期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判例,使日本社会逐渐对刑事案件形成一定的共识:即根据判例走。所有的人都可以掌握刑法以及刑法判例,司法考试每年也都在重复这些问题。对审判结果,律师和辩护人都有共识,不会与预期产生太大的差距。日本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出现极大转向的期待度低,类似签名呼吁这样的行动在日本人看来“不现实”,因此也无法获得很大响应。而日本媒体的报道首先建立在对法律的高度理解上,不会在判决前做大规模高密度报道,一般不会要求判处嫌疑人重刑。我发现有些中国媒体的报道对江歌母亲呼吁死刑的署名书有促进推动作用,这从心情上可以理解,但如果是对日本社会比较熟悉的人,可能会慎用这种方式。

因主谋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及5510人以上受伤的奥姆真理教创始人麻原彰晃,于2004年2月27日被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他的死刑判决仍未实行。日本社会对死刑运用如此慎重,一是由于在战后的发展中,曾出现数例死刑案后被查清并平反的事。日本所有法官几乎都来自几所名校,死刑误判对整个司法精英集团都是非常丢脸的事,这是日本社会要求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发达国家中取消死刑的国家有很多,这给日本社会赞成保留死刑的声音以很大压力。相对来说,中国社会建议废除死刑的声音远小于保留死刑的声音。这是中日两国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作者是日本杏林大学研究生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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