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投诉机制研究
2017-11-20曹艳春唐树源
曹艳春,唐树源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上海 200122)
中国船员投诉机制研究
曹艳春1,唐树源2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上海 200122)
在船员投诉机制上,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完善船上投诉,建立船上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并且加强与岸上的联系。建立岸上配套投诉机制,健全投诉处理解决程序,面向社会提供咨询、调解、联络、仲裁等服务,切实保障投诉船员的隐私,为船员的权益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员投诉;船员立法
被称为“航运业第四大公约”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MLC 2006)生效于2013年8月20日,全球90%以上的船队已经按照该公约的要求来运行,全球77个国家已批准加入公约并按照该公约来保障海员们的体面工作和生活条件,其船舶总吨位占全球船舶的90%以上*泰国是第77个批准加入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公约的国家,该公约也覆盖了全球船舶总吨位90%以上。。中国已于2015年11月12日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MLC 2006的批准书,根据公约规定,MLC 2006将于2016年11月1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目前的任务就是修改相应的国内法以适应公约的要求。目前中国在船员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难题,特别是在船员投诉处理机制方面与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中国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但却没有明确岸上投诉程序。
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船员,是支撑航运业的骨干,全面保障船员的权益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推动航运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航运大国和海员大国,以加入公约为契机,对比学习国外船员投诉处理相关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能够更好地使中国船员的权益得到保障,真正实现海员在船上的体面工作和生活,提高海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对更好地促进中国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结国内及英国船员投诉机制现状并且与公约投诉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对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及中国船员投诉处理机制建设提出建议。
一、中英船员投诉机制现状及分析
(一)中国船员投诉现状及问题
1.中国船员投诉现状
中国现有船员165万人,居世界首位,中国也是海员大国,现有海员65万人,承担着全国93%的外贸运输任务。中国每年外派海员数量近10万人次,已成为世界重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然而,当前中国船员工资待遇不高,船员工作生活枯燥,海员职业社会认可度较低,法律权利保障不足,出现弃海投陆现象。船员劳动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生活及劳动场所的危险性、生活及劳动环境的长期封闭性、劳动的国际性。因此,船员法律权利的特别保护就尤其重要。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笔者走访了5家船公司、6家工会组织、4家各地船员劳务公司、4家各地海事管理部门、4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5家船公司包括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运(CSCL)、山东海丰国际货运(SITC)、阳明海运(YML)、长荣海运(EMC),6家工会组织包括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及各大船公司工会,4家各地船员劳务公司包括上海长航船员劳务合作公司、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吉鹏船务有限公司,4家各地海事管理部门包括上海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山东海事局、福建海事局,4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包括上海、山东、大连、福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前往上海、大连、广州、福建等城市实地考查调研了解当前船员投诉过程的现状及问题。在不同考查地分别开展4场座谈会,参加座谈的人员包括了走访单位代表和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代表,共同探讨船员投诉中的问题。
同时向MLC 2006适用的各级船员以及不同文化程度的船员发放调研问卷1 508份,现场回收1 445份,问卷有效率为95.82%,调研结果真实有效*调研包括各级船员,其中,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分别占10%、30%、60%。调研也涵盖了不同文化程度的船员,其中,本科及以上占30%、大专占30%、中专及其他学历占40%。发放调研问卷1 508份,问卷采用现场发放的形式由船员匿名填写,填写前告知其客观真实填写,填写现场无其他管理人员在场。。得出的调研结果如图1所示,通过图1可以看出:当前船员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于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以及劳务合同等基本权益等,船员往往最为关注的也就是他们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占到全部投诉问题的76.45%,其次是船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另外,船员劳务合同等民事纠纷也占到了船员投诉内容的38.23%,剩下的就是海事主管机关、派遣机构和港口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保障存在问题引发船员投诉。
图1 当前船员投诉问题调查(多选)
2.中国船员投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船员投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59.58%的船员(普通船员占41.12%,高级船员及以上占18.46%)遇到问题还是有投诉的意愿的,但仅有30.45%的船员认为投诉时有规范且有效的渠道。例如在上海某船员劳务派遣公司调研时,一名张姓的普通船员说到:“我自己已经干了快30年的船员工作了,但是如果我自己想投诉或者身边船员朋友想投诉,咨询我怎么办时,我对于具体的投诉部门和流程并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些信息我们也不知从什么渠道获取,平时关注的也比较少。”另外一个安徽籍的王姓普通船员说到:“自己大学毕业就上船了,这三四年觉得船上的生活工作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比较艰苦的,自己过得比较压抑,跟部门的负责人说了也没有效果,迟迟没有答复。”
图2 当前船员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多选)
中国船员投诉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很多船员不知道如何投诉、向谁投诉、怎么投诉,船公司也没有提供船员可以投诉的方式渠道,其中在投诉时普遍没有被告知程序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船员投诉之后,问题不能够得到解决,拖延处理,没有很好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没有有效的保护机制。一部分船员担心自己的投诉可能会被报复,即使投诉得到了解决,投诉船员也往往面临被排挤、打击报复等难以继续留下来的严重问题。
第四,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清。由于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主管机关监督检查船员权益保障落实情况的仅占到12.8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船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保障船员的权益,但现实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商务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这也导致中国的船员保障体系混乱、劳动监察机制不明确等问题。中国立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中国船员权利保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包括船员引航员培训、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处置、船员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职责,而劳动保障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船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但是海事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执法部门二者之间的分工却不明确,这也导致当船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严重损害船员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中国船员还没有一条畅通并且行之有效的船员投诉处理通道,还不能够使得船员与船公司、船舶经营人产生矛盾后,及时疏解矛盾。建立积极有效的船员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还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英两国船员投诉机制对比研究
随着各国对船员职业的关注与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对船员投诉处理机制作出了完善规定。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也基本满足公约关于船上投诉处理机制的要求,而较多国家对于岸上投诉处理机制没有规定。岸上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公约的一大亮点,能够与船上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全方位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船员权益。
通过查看主要论文期刊数据库,笔者发现专门研究船员投诉问题的是很少的,基本上都是结合判例和案例进行研讨分析,比如油轮留置、船员工资、国家海卫队等。在这些期刊著作文章中,船员投诉问题一般就是简单陈述,没有就船员投诉处理程序进行深入研讨,这与国内的研究现状也是相吻合的。相对来说,国外很多国家由于投诉机制发展比较早,所以也比较健全。作为最具悠久海事历史的英国,其在海事立法、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都形成了较好的典范体系。笔者将对中英两国船员投诉机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中英两国船员投诉相关立法规定比较
在中国,船员属于劳动者,对于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在没有特别法例外排除时,应该一样适用于船员。有关普通劳动者可以投诉的部门,也应该适用于船员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至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第24条都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有资格处理船员投诉的政府部门,而海事管理机构并没有得到有关对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的授权。这就造成有权接受投诉的部门不熟悉船员法相关的规定,也不太可能就投诉的问题给与解决,而海事管理机构熟悉船员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却没有被授权。
为了履约需要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但却没有涉及到岸上投诉处理程序。但是《管理办法》却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之间协议或根据授权进行船员岸上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对于完善中国船员投诉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海商法主要根源于海事法院的判例和惯例,当然也有一系列的成文法。英国海商法中最主要的法令便是《商船法》,除此之外,英国议会还制定了《海事公约法》《引航法》《引航主管当局法》《可航水域油污法》等海事成文法。英国法在国际航运界也有较为普遍的使用,这也说明英国航运相关立法较为完备。
在英国《商船法》中有关船员投诉的内容很多,以第三章船长和船员中的第44条为例,这一条规定了船员对于船上供应品和供水投诉问题的处理,即船员可以先向船长投诉,船长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如果船员不满意船长的处理或者船长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可以向相应的主管或者官员投诉,对此船长应当采取充足的安排来确保船员尽快向上级主管官员投诉。如果船长对于他上述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没有恰当的理由的话,将被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不超过3级标准的罚金,如果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换的话,将被处以4级标准的罚金等。
英国直到2013年8月7日才加入了公约,并且原则上可直至2014年8月7日再将公约的规定引入英国法并予以强制执行。然而,英国早已将公约中有关船舶检验和证书的部分引入了本国法律并使其生效,其余部分也在2014年8月7日之前提前落实。英国通过《商船法》等法律对船员的各项权益进行了比较周全的保障,对于船员投诉权益的保护更是建立了完善的机制。
2.中英两国船员投诉处理程序比较
中外船员在悬挂中国国旗的船上或中国籍船员在悬挂非中国国旗的船上工作期间,可以向船上部门领导、船长投诉,船长解决不了的,应当上报船东或船公司解决。在向他们投诉无效情况下,可以通过中国船员投诉中心网站公布的维权方式进行维权投诉。投诉中心收到船员投诉后,根据投诉的类别进行分类,相应地联络处理部门进行处置,如有关船员工作环境的投诉,其属地的主管部门应当是船员的派出机构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船东或航运集团公司,相关方为海事局、海员工会和中国船级社(CCS)。如果投诉中心仍不能处理的话,可以由部海事局直接处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海事法院审理。
为了简洁明了地反映中国当前船员投诉处理程序,表1归纳了在当前中国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船员投诉的程序。
表1 当前中国船员投诉处理程序
中国对于船员投诉处理机制仅规定了船上投诉机制,而没有明确岸上投诉处理机制。当前实务中,海事局负责海上船员权益保障的检查,劳动监察部门负责陆上船员的权益保障。
英国的船员可以选择船上投诉或岸上投诉,在船员投诉过程中,要求船东遵守“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简称ACAS)的纪律和申诉程序。ACAS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社会性机构,但是英国船员投诉的主管部门是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署(简称MCA),不是ACAS。MCA类似于中国海事局,是英国运输、地方政府与区域发展部下属的对海上安全进行管理的专业机构。
英国在2013年8月7日加入了公约,通过将公约的规定引入英国法并予以强制执行。MCA通过起草指引来引导雇主和船员遵守公约规定。关于英国船员投诉程序主要分船上投诉程序和岸上投诉程序,在船上,船员可以向船上负责人投诉;在岸上,船员可以向MCA调查员投诉。
具体到船上投诉程序,MCA制定的Merchant Shipping Notice[MSN 1849(M)]要求每一艘英国籍的船舶都要有船员船上投诉处理程序,主要包含以下要点:寻求尽可能低的程序上解决问题;确保船员可以直接向船长和外部当局投诉;包含船员投诉时可以被陪伴或者代表;保证船员不从投诉中遭受损害。在任何情况下船员都可以直接向船长和MCA提起投诉。
具体到岸上投诉程序,MCA制定的Marine Guidance Note[MGN 487(M)]要求船东、经营者和船员制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岸上投诉处理程序,主要包含以下要点:船员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就违反公约要求(包括船员权利)向主管当局官员提出投诉;投诉可以是MCA主管的英国籍船上的船员或者停靠在英国的非英国籍船上的船员提出的;投诉会被MCA调查,可能带来进一步的检查来缩小投诉的范围;然而,如果有证据来证明船舶没有违反公约要求,MCA会缩小投诉的范围。
二、公约对船员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
MLC 2006自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并在2014年第103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公约修订案,这项公约是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公约。当前公约在全球的支持率不断提高,这项被称为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会对保护船员体面劳动,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夯实的基础。
(一)船上投诉程序和岸上投诉程序
1.船上投诉程序
MLC 2006规则5.1.5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对各成员国处理海员投诉问题做出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并对海员投诉权利加以严格保护*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备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的投诉的船上程序。各成员国应禁止和惩处以任何形式对提出投诉的海员进行迫害的行为。本规则和守则的相关部分的规定不得妨碍海员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法律手段寻求纠正的权利。,如图3所示。
图3 船上投诉处理程序
2.岸上投诉程序
规则5.2.2对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即首先海员应当向海员所在船舶挂靠的港口的授权官员报告,授权官员经过初步调查之后,根据案件是否具有普遍性进行不同的检查,最后采取不同的报告解决措施,在这过程中,授权官员应尽量促成案件在船上得到解决处理*各成员国应确保,在该成员国领土内的港口挂靠的船舶上的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情况的海员,有权提出申诉以促进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海员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的投诉可向海员所在船舶挂靠的港口的授权官员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官员应开展初步调查。凡适宜时,授权官员应努力促成在船舶的层次上解决投诉。否则,授权官员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征询建议及关于纠正的行动计划。如果通知船旗国后投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港口国应将一份授权官员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此外,港口国应定期将关于已解决投诉的统计资料和信息提交给局长,使船东和海员组织注意到这些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为提出投诉的海员保密。,如图4所示。
图4 岸上投诉处理程序
(二)对公约有关投诉规定的分析
MLC 2006对于船员投诉的规定也是以前国际劳工组织从没有规定过的,分别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和岸上投诉程序。公约在内容方面全面吸收了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的优秀成果,体现了尊重并保护人权的人文精神。[1]
1.船上投诉程序的创新
MLC 2006规定的船上投诉程序和岸上投诉程序解决的是船员投诉渠道问题,建立健全船员投诉渠道能够充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完整的投诉机制需要考虑到船员实际生活及工作情况,形成能够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多渠道、全覆盖的投诉机制。船上投诉程序的设立是促使船员投诉能够尽可能在低层次更好地解决,这也是公约的一大创新。公约始终强调海员投诉的处理尽可能寻求最低的层次解决,船上投诉机制永远是首选的争议处理渠道,无论是在解决的便利性上还是及时性上都能予以保障。
船上投诉处理程序也是建立了很多层次,这些都是为了确保船员投诉能够被及时较好地解决。从上面关于船上投诉程序的介绍可以看出,普通海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投诉类型向部门负责人、上级高级船员、船长或外部当局投诉。在船上投诉这一块,船员选择性还是很多的,各种选择也是为了给船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并且让他们能保护自己,使其投诉事项得到更好的解决,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2.完整的投诉处理循环机制
当前很多国家对于船员投诉仅规定了船上投诉处理程序,而没有岸上投诉处理程序。船上投诉处理程序是船员投诉的第一道程序固然重要,但如果仅有船上投诉这道程序,没有岸上的投诉渠道相配合,对船员保护也极为不利,而公约规定的岸上投诉处理程序就是很好的配套机制。
公约对海员权益的保障进行了最大程度的规定,在各成员国领土内的港口挂靠船舶上的船员均有权享有公约提出的投诉处理机制。同时,当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处理时,船员可直接向挂靠港口的授权官员报告,情节严重时,港口国授权官员要立刻通知船旗国。
3.执行保障,追求最终实施效果
我们认为公约最大的优点就是它的执行机制。公约规定了船旗国的检查和发证制度以及港口国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向船舶发放《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符合声明》,这是为了保证公约的切实履行而确立的强有力的执行体制,[2]是一个为了遵守公约通过认证系统而支撑的执行体制。而公约的“不予优惠条款”则明确了不给未批准国船舶更优惠的待遇,这也是确保公约执行的强有力规定。所以,公约的执行力度毋庸置疑。
三、MLC 2006船员投诉相关规定与中国船员投诉相关规定的比对及分析
(一)中国船员投诉相关规定与公约规定的差距
中国船员投诉相关立法跟公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MLC 2006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和“岸上投诉程序”的循环投诉处理程序,而《船员条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岸上投诉程序”。
第二,MLC 2006对船员权益保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而《船员条例》中有关船员权益保障的条款较少,作为最为重要的船员相关立法之一,《船员条例》不能很好地保障船员特殊群体。其次,《船员条例》法律位阶低,更没有去转化公约对于保障船员权益的要求,很多方面明显存在立法空白。为了尽快履约,《管理办法》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管理办法》内容涵盖船员的生活起居、膳食服务、医疗健康、娱乐设施、工作休息时间等,这样的设置与公约存在极大的相似性,这当然也与《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有关。
第三,MLC 2006规定了船旗国的检查和发证制度、港口国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不予优惠条款”等,明确主管当局分工,全面保障船员投诉权益。而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分工不明确,港口国监督检查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相比公约全面细致的保障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
MLC 2006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票数获国际劳工组织通过,[3]这反映了尊重关注船员的特殊生存和工作条件以及为船员创造体面劳动环境的趋势。为更好地保障船员根本利益,中国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加紧立法,在制度层面设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机制。
(二)MLC 2006有关投诉相关规定对国内立法的影响
中国的立法部门应当加紧立法程序,前提是清楚认识到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对中国的影响。
首先,对执法部门的确立有影响。中国当前存在船员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不能够专业高效地处理船员投诉问题。当前中国船员劳动执法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这就导致在履约过程中不能够准确高效地行使职权,确保各项程序的有序开展,保障船员各方面权益。因此,通过立法来明确中国船员劳动执法部门是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船员相关立法的完善有影响。MLC 2006中有规定的中国尚没有的,需要增加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层级低的法规需要通过高层级的法律来予以明确。但是,也需要根据中国航运现状,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立法体系。在转化公约条款的立法过程中,应始终置身于中国当下法律法规体系,注意协调中国劳动法律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对中国争议解决机制有影响。中国形成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根据中国传统习惯并且是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之上的。针对中国没有建立岸上投诉机制等问题,需要调研国内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利弊,建立适应中国的岸上投诉机制。
四、对完善中国船员投诉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船员投诉处理队伍的建设
通过前述的调查分析可知,船员投诉问题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复杂,并且所需要运用的理论和实务知识全面。这就需要船员投诉处理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理论实践功底深厚。另外,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船员法律权利需要被特别保护。处理船员投诉的人员需要拥有较强的船舶营运、航海相关技术,熟练掌握的海事海商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海事公约、法律知识,拥有丰富全面的实务经验。同时,处理人员也最好拥有船上工作经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都应培养一批既懂劳动法律法规,也懂海商海事法律及国际劳工公约的船员争议处理人才,海事主管机关、派遣机构和港口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保障质量均应当得到提升,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船员的合法劳动权利。
(二)规范船员投诉处理程序
由于船员投诉的问题种类不一,可能涉及不同主管部门,这就要求船员投诉处理程序应该具体明确。中国尚未建立岸上投诉处理机制,而船上投诉处理机制也不能够适应公约要求,因此规范中国船员投诉处理程序、建立积极有效的船员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船上还是岸上投诉处理程序,船公司、主管部门等都应当及时公布投诉处理渠道并指导船员正当运用投诉程序。对于船员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诸如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船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船公司、主管部门等均应主动介入了解并关心,及时回应船员诉求,努力改善船员生活和工作条件。
1.完善船上投诉程序
由于船上投诉处理机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船上投诉处理机制。
第一,明确船员投诉的流程。中国为履约做准备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55条*《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57条:船员在船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船舶工会协调解决或者向上级工会投诉。对船舶工会协调解决或者向上级工会投诉处理机制做出了规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的作用。因此,各级船舶工会应当明确职责,重视集体协议的签订,努力调解并解决争议,关心船员投诉需求。应该充分发挥船员工会的作用,指导船员用人单位印制船员投诉流程,张贴于船舶上,或者组织船员学习投诉的流程,让每个船员知道有船上及岸上的投诉权利。
第二,公布投诉联系渠道。多种投诉渠道使得投诉有效、便捷,方便船员操作。中国香港对于船上投诉方面的做法也值得借鉴,香港海事处公布了其联系方式,以便船员在穷尽投诉程序而解决不了纠纷时可以通过联系香港海事处得到最终解决,同时也规定了对船员信息的保密要求。[4]
第三,规定对船员投诉保密及不报复条款。船员对外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原则上应该为船员的投诉保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诉船员。也应该约束船员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投诉船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建立船员专门投诉机构。为了加强船上投诉处理机制的运作效率,笔者建议在船上设立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作为专门承担船上海员投诉处理工作的联席部门,可以由船长、政委、船舶工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另外,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还应当加强与岸上的联系,如船员的投诉问题在船上不能够解决,那该委员会应该汇报岸上的船东、主管当局海事争议处理部门等,满足公约船上处理船员争议的基本要求,并结合中国实际开展争议处理工作。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船员投诉问题。
2.建立岸上配套投诉机制
针对船员投诉处理中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应该确定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船员权益保护的统一管理机关。因为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而现实中接触船员最多的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中发现船员投诉问题更容易,解决起来更简便。[5]目前,中国海事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中国船员发展与保障中心,该中心将会全面保障船员劳动权益、促进海员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中国船员发展与保障中心可以派请劳动监察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并且让政府、船东协会、船员工会等部门也可以加入其中。关于该保障中心的定位,可以借鉴英国“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ACAS)的模式,作为专门处理船员劳动纠纷的社会性机构,而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其主管机关。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解决程序,面向社会提供咨询、调解、联络、仲裁等服务,切实保障投诉船员的隐私,为船员的权益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规范统一船员相关立法
中国现有船员相关立法存在立法层级低、没有统一规范等问题,对此学术界呼吁制定统一的《船员法》。新制定一部高层级、详细的《船员法》目前时机还不是很成熟,而中国现阶段立法层级最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有船员一章(第三章),但是对船员投诉没有规定。《海商法》自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合现在航运市场的发展需求,学界正在研究和呼吁立法部门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在考虑修改《海商法》时,可以在第三章船员中增加船员投诉的相关规定。
如何规定第三章船员相关内容,补充有关船员投诉相关规定,需要系统整合国内各部门执法权限,同时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原有的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根据中国国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船员投诉处理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整合,为修改《海商法》船员一章做好准备。
对于修改《海商法》船员一章中如何规定船员投诉制度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按照公约规定对船上投诉处理程序进行规定,同时借鉴英国对不同类型的投诉进行细化分别规定*例如英国《商船法》第44条专门规定了船员对于船上供应品和供水投诉问题的处理。因为篇幅的原因在此不做展开。,使得每一项的投诉都具有可操作性,整合《船员条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中有关船上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切实保障船员的投诉能够尽快地解决。同时,也要强调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的作用,建议规定船上设立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专门承担船上海员投诉处理工作。其次,规定岸上投诉处理程序,应将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船员权益保护的归口统一管理机关,强调中国船员发展与保障中心的作用和意义。同时,中国作为港口国或者船旗国,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公约规定执行。最后,规定船员投诉的概括性、统一性的保护条款,比如船员投诉信息的保密、公布船员投诉处理方式、船上岸上投诉处理程序都不能得到解决的最后处理方式、明确相关处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后果等。
五、结语
总之,中国是航运大国、船员大国和贸易进出口大国,但要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发展目标,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海上船员队伍,给予船员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应当是国家和全社会要思考的问题。以加入MLC 2006为契机,梳理船员权益保障现状,完善船员的投诉机制,不断改善海员工作环境,提高海员社会地位,对于提升国家海运业形象、保障国家航运安全都有着重要意义。
[1]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Thailand ratifies the ILOMaritimeLabourConvention, 2006 (MLC,2006)[EB/OL].(2016-06-07)[2016-08-07].http://www.ilo.org/global/standards/maritime-labour-convention/news/WCMS_488396/lang--e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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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earchofChineseseafarerscomplaintsmechanism
CAO Yan-chun1,TANG Shu-yuan2
(1.Law School,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2.Business Department,China Continent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TD,Shanghai 200122,China)
On seafarer complaint mechanism, there is still a gap between Chinese law andMaritimeLabourConvention, 2006 (MLC, 2006). It is recommended to improve on-board complaint procedures and establish a complaint commission on board to strengthen the contact with the shore. It is also recommended to set onshore seafarer complaint-handling procedures, improve the complaint handling procedure, provide counseling, mediation, liaison, arbitration and other services for the society, so as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the complaints of the seafarer effectively and provide full suppor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eafarer.
MaritimeLabourConvention, 2006;seafarers’ complaints;seafarers legislation
2016-11-09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船员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之实证研究”[CLS(2016)D140]
:曹艳春(1964-),女,内蒙古通辽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yccao@shmtu.edu.cn;唐树源(1990-),男,江苏泰州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重点客户业务一部客户经理,E-mail:smutsy@163.com。
曹艳春,唐树源.中国船员投诉机制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28(2):3-11
DF961.9
:A
:2096-028X(2017)02-0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