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幼儿主体地位,正确引导幼儿成长
2017-11-18张娟
张娟
幼儿园的小朋友经常会为了一点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到老师这里来告状,理由五花八门的,几乎每天有百分六十的幼儿告状,很多时候令老师应接不暇,头疼不已。孩子的告状看起来事小,但处理不当,会影响幼儿之间、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并会对幼儿良好性格品质的形成产生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幼儿的告状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如今,很多教师忽视对幼儿告状处理重要性的认识,要么轻描淡写,要么方法失当,错失许多教育的良机,甚至起相反作用。那么,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如何直面幼儿的告状行为?如何妥善处理,才能给孩子带来更有价值的东西呢?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名老师在处理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告状事件时所用方法的分析,来反思教师应如何直面幼儿的告状行为,为教师在如何看待、处理幼儿的告状行为上提供一个新视角。
【案例描述】
自由活动时间到了,孩子们陆陆续续进入区域游戏,李老师也正在准备下节课要用的教学具,这时欣悦跑过来向李老师告状:“老师,浩浩拿了我带来的书还不还我。”李老师一边忙着,一边不经意地说:“知道了。”欣悦在一旁呆了一会儿,看见老师还在忙碌,就闷闷地离开了,中途她找了另一个伙伴鑫鑫,请求他和她一同找浩浩“理论”,鑫鑫欣然答应,并一同前往。有了鑫鑫在一旁壮胆,欣悦声音也直了,但是浩浩就是不肯把书还给欣悦,欣悦无奈地看着鑫鑫,鑫鑫急忙说:“我们告老师去!”,两人一同跑向李老师,并大声叫道:“老师,浩浩拿了(我)欣悦的书,还不还我(她)!”李老师低着头继续忙碌着,见有人告状,面露不悦,不耐烦地说:“一点点的小事也来告老师,自己想办法解决去。”
鑫鑫吃了闭门羹,转而向浩浩走去,欣悦跟在一旁。奇怪的是,这时浩浩的手里已经没有欣悦的书了,“浩浩,欣悦的书呢?”鑫鑫很严肃地问道。“我也不知道,我放在小椅子上就不见了。”听了这话,欣悦立马就急了,一旁的鑫鑫忙安慰道:“我们一起再去找找吧!”两个人漫无目的地在教室四周东看看西找找就是没找到,无助的欣悦便哭了起来。正在这时,响起了老师上课的音乐声,孩子们都坐到了各自的座位上,老师终于发现了哭泣的欣悦,便不耐烦地询问道:“又怎么了?”欣悦抽泣着回答道。于是老师斥责、威吓,欣悦哭的声音越来越大,引来了其他孩子的注意,无奈李老师只好被迫结束了教学活动,并开始询问事情的经过……
【案例分析】
回顾事件的经过,老师对幼儿告状时采用的方式分别是:应付——打发——包办——搁置——无视。从老师角色意识看,应付、打发这两种方式老师是退位的,包办的方式是越位的,搁置、无视的方式则是不到位的。造成老师在面对孩子告状时,会产生错误的态度和教育方式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教师教育价值观的偏差
现如今,“幼儿园一日生活皆是课,一日生活的每个环节都很重要”的教育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老师的潜意识里,集体教学活动与这些日常生活过渡环节相比,熟轻熟重,一目了然。
二、忽视幼儿的主体地位
“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反应和需要”的理念已成共识,但理念转化为实践还有一段距离。在本案例中,欣悦的两次告状、寻伴索要、无助哭泣和浩浩的借书不还、不负责任等行为,都没有引起教师的足够重视,它反映的深层原因是幼儿主体地位的缺失。
三、缺乏必要的教育反思
案例中,该教师在面对欣悦的两次告状、无助哭泣等行为更多的反应是“出了什么事?”“怎样迅速解决这场纠纷?”其目的是在最短时间内找到解决问题的捷径,而没有适时反思这一行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而导致欣悦在接下去的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情绪反应。
【解决策略】
一、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幼儿告状行为
“告状”行为在一日活动中是很常见的,若不加以妥善解决,一定程度上既扰乱了教师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動,也影响了幼儿个性的发展。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幼儿告状对其自身发展的价值。只有教师充分重视幼儿的告状行为,并以恰当的方法加以引导,才能帮助幼儿在告状事件中,了解更多的社会行为规范,掌握更多与人共处的技巧,从而促进自身良好心理品质的形成,并使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发展。
二、关注幼儿,判断告状情境潜在的重要意义
作为教师,我们应时刻把幼儿的主体性“装”在心里。在面对幼儿的告状行为时,教师要积极地看,仔细地分析,想一想“可以利用这一情境和机会帮助幼儿学到什么?”“用什么途径帮助他?”“怎样帮助他?”教师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幼儿的学习特点和理解方式,制定出安全合理的反应方案。如利用这个情境是否可以发展幼儿协商、分享、克服困难等社交技巧?是否可以发展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鼓励幼儿用文明、礼貌、诚恳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要,让幼儿懂得谦让、互惠?是否可以尝试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法?
三、联系实际,做出正确的“临床诊断”
当代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要由“经验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转变。而专家型教师的重要特征就是:是反思型的,非冲动型的;是幼儿学习的研究者,能根据对幼儿的观察和分析来确定行动的方法。如,分辨该幼儿的告状行为是属于纠纷类告状、求助类告状、辩解类告状还是“检举揭发”类告状,详细地弄清告状的原因及动机,并做出一些“临床诊断”。从上述案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判断欣悦的告状属于求助类告状。李老师可用鼓励性的语言:“那怎么办呢?你能不能自己动动脑筋,想办法解决呢?老师相信你一定能行的”。当欣悦还是没办法自己解决问题时,老师就用启发性的语言,如:“你能不能和浩浩商量一下,如果他好好帮你保管书的话,你就让他看一会儿,然后再还你,这样行吗?”建议欣悦用老师提供的方法,再次尝试解决问题。
总之,在对待幼儿的告状行为,教师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必须重视幼儿的告状,并以恰当的方式引导。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