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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小男当户”

2017-11-17李世龙赵大旺

敦煌研究 2017年5期

李世龙+赵大旺

内容摘要:“小男当户”是指由“小男”担任户主,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小户”,唐前期“小户”家庭并不少见。由于“小男”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难以承担作为“户主”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因此,“小男当户”仅具有户籍登记上的形式,不具有户主的权力与责任。小户有法定的受田额,但常常得不到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免除赋税的特权也常被剥夺。

关键词:小户;户籍登记;受田;赋役蠲免

中图分类号:G256.1;J2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5-0085-08

Child-Headed Household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LI Shilong1 ZHAO Dawang2

(1. Financial Department, Dunhuang Academy, Dunhuang, Gansu 736200;

2. History Depart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2)

Abstract: Child-headed households were families in which children played the legal role of homeowner and were known as“Xiao Hu”(small households). This phenomenon was not unusual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because children were incapable of fulfilling certain legal responsibilities, which could exempt them from bearing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normal family heads;“Xiao Hu”held the significanc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ut none of the corresponding duties or commitments.“Xiao Hu”received a legal allotment of farmland, though the acreage was frequently less than guaranteed by law and the usual privilege of tax exemption was always rescinded.

Keywords: child-headed households; household registrations; allotting farmland; tax exemption

吐魯番阿斯塔纳78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中有老户、寡户、次户、小户的记载,下面还有“尚”字的计数符号[1],应为统计本乡老、寡、次、小等户数量的文书。同墓出土的《唐贞观某年某乡老小寡户计数帐草》也有“老”、“小”、“寡”等户别及计数标志[1]82。据整理者介绍,本墓中女尸先葬,并出土《唐贞观十六年(642)严怀保妻左氏墓志》一方,故以上两文书均作于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平定高昌到贞观十六年之间。

据《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譹?訛[2]本件中“老户”、“寡户”均易理解,即老男当户和寡女当户。唐代有将“中男”称为“次男”之例,如魏征说:“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3]又吐鲁番文书中有“宁戎乡侯子隆,身充次男”,而里正称“其侯子隆见是中男”[4]。可见“中男”亦称“次男”,因此“次户”应为“中男当户”之意,如阿斯塔纳509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就有:“户宋克俊年十六中。”[5]那么“小户”与其并列,应当为“小男当户”的意思。对于唐前期小男当户的问题,史籍和出土文书都有迹可寻,但前人对此注意不多。

一 文献中所见的小户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簿帐文书中有较多小男当户的实例,传世史籍也有不少相关记载,兹征引文献,具论如下。

吐鲁番阿斯塔纳35号墓出土文书中,有一件被命名为《唐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的文书,朱雷先生指出,“点籍样”是括户的同时,对户籍进行简点之后所作出的定簿,其目的是将检出的漏口重新登记于户籍,巩固括户成果[6]。兹采择其中关于小男当户记载具列于下:

(一)

6. 户主康义集年二小男

7. 口大小总二小男一小女一

8. 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

21. 户主李丑奴年五小男

22. 安乐里

23. 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

30. 户主康恩义年九小男

31. 口大小总七小男一老寡一寡妻一丁女一中女二小女一

32. 合已受田八亩四十步。

45. 户主安德忠年十三小男

46. 口大小总八小男一寡妻一中女一丁女二黄男二

47. 合已受田一十亩七十步。

83. 户主康寿感年七小男

84. 口大小总七小男一丁寡二小女三中女一

85. 合已受田八亩四十步。

92. 户主萧望仙年三小男

93. 口大小总三小男一丁寡一丁女一

94. 合已受田五亩七十步。

(二)

2. 户主郑思顺年十一小男endprint

3. 口大小总三一小男一丁寡一黄男

4. 合已受田五亩四十步。

(三 )

10. 户主郭忠敏年十岁小男

11. 口大小总五二小男三丁寡

12. 合已受田九亩四十步。

13. 户主安师奴年十三小□

14. 口大小总四□小男[ ]

15. 合已受田[ ]。[7]

该件文书中,可以判断户主的共47户,其中小男当户就达9户,占比超过19%,可见这种小男当户并非特例。此外该件所列“户主”中,还有1个未成年的2岁“黄女”和1个13岁的“小女”,也属于未成年人成为户主的例子,但因不是本文所论的小男当户,故而未统计入内。

笔者将敦煌吐鲁番出土籍帐文书中小男当户的实例进行统计,并按时间顺序列出,见附表。

表列诸例分布在高宗麟德、乾封时期至大历四年(769)这近百年时间,共有26个小男当户的例子,其中第24、25例中两名户主均17岁,其名下有明确的“小男”注记,与唐初“十六岁为‘中”[2]74似不相符,这与其身处的具体时代有关。天宝三载(744)十二月二十三日敕:“自今已后,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3]1844该诏书将中男的年龄提高至18岁,因此,17岁的徐庭芝、王元璋在天宝六载和九载均属于小男。

上表统计的26例中,主要集中在唐前期的吐鲁番地区,共23例,且较集中出现于《唐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和《唐诸户丁口配田簿》(3件),分别为9例,而敦煌地区仅见3例,且较为分散。这种差异是资料分布的原因,但应有户籍作伪的因素。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仅反映文书书写时的小户情况,还有不少情况,可以推知存在小男当户,如吐鲁番出土的《武周天授三年西州籍》有:“户主大女史女辈,年叁拾陆岁,丁寡,代男贯。男那你盆,年玖岁,小男,永昌元年帐后死。”[8]可以推知,在永昌元年以前,该户也是小男“那你盆”作为户主,但这种情况不再列于表格。总之,唐以前小男当户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 小男当户的法律问题

户主一般是成年男性,即家长,据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9],从该令文可知,唐代对于小男单独析出立户是有所限制的,但也承认小男析出作为户主,其前提是有母亲与其同户,表格中除12例不明其他人口情况,10例有女性长辈同籍,另外,第19号安师奴户还有三口,应该也有女性长辈,可见小户中存在女性长辈的情况较为常见。明钞本《天圣令·田令卷二十一》所附“唐令2”记载:“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10]可见小男作为户主不仅得到法律的承认,还有相应的受田待遇。上表的统计还显示出,即便是未成年的小男,也优先于成年女性成为户主,表格中有9户有成年女性,但仍然以小男为户主?譹?訛。需要说明的是,在吐鲁番出土的《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宁和才等户手实》中,“杨支香户”中有小男一人,兹将该件录文于下:

1. 户主大女杨支香年肆拾岁

2. 右件人见有籍

3. 男盲奴年肆岁

4. 右件人漏无籍。[7]422

该户中小男漏籍,因此大女成为户主,小男虽被检出,但该户在户籍上的户主还是杨支香;根据《唐六典》规定,“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譺?訛[2]74,武周载初元年(690)是寅年,距离下一个造籍年“辰年”还有两年,可以推测,在重新造籍之后,该户户主应当会变为小男盲奴。此外,据表格可知,在户内有多个未成年男子时,应以最长者为户主。《北史·闾毗传》中,太后说:“英为长兄,门户主也。”[11]正是这种观念的体现。

在唐代律令中,户主并不仅仅是户籍上该户的代表,成为户主还意味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如《唐律疏议》“脱户”条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部内田畴荒芜”条有“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输课税物违期”条有“户主不充者,笞四十”,其下疏议曰“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充,即笞四十,不据分数为坐”[12]。从这几条令文可以看出,户主具有督促本户生产、纳税的责任,并对户口脱漏、赋税不纳负有责任。此外,户主对于纳税物品的质量也负有责任。北魏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中有:“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9]93如果户内有人犯罪,户主也受惩罚,南朝宋元嘉时,蒋恭收留罪人家口,其兄蒋协争求受罪,其理由是“协列是户主,求免弟恭”[13]。总之,一般情况下,户主对该户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小男没有独立行为能力,早在汉代就有“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说法[14]。唐律中也指出“悼耄之人,皆少智力”,因此对儿童犯罪有一系列的豁免规定[12]62-67。小男连自己的行为都不能负责,是否能够承担户主的责任呢?笔者认为,小男作为户主仅具有户籍登记上的意义,而不会实际承担该户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首先,小男虽为户主,但不具有应付官府差税徭役的能力。如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二一年(733)西州高昌县为申麹嘉琰请过所状》中有:

(前略)又问里正赵德宗,款,上件人户,当第六。其奴婢先来漏籍,已经州司首附,下乡讫。在后虽有小男二人,并不堪袛承第六户。有同籍弟嘉瓒见在,请追问能代兄承户否。[8]222

一般情况下,小男没有承担官府税役的能力,官府也就不会因税役问题而责罚小男户主了。

第二,由于小男没有独立行为能力,并不具备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和权力。以处理家庭财产为例,《唐律疏议》卷12《户婚》“卑幼私辄用财”条下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同书卷14中“尊长卑幼定婚”条疏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12]202,223。由此可知,即便小男成为户主,与其同居的祖母、母亲,包括姑、姊都是其尊长,前文已经说明,小户中存在女性尊长的情况占比是比较大的,说明前引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对于小男“析户”的限制得到一定的落实,因此,大多数小户中存在其他女性长辈,而在这样的家庭中,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力應该在女性长辈,而非小男。endprint

根据以上两方面,小男当户在唐前期并非罕见现象,由于小男行为能力的限制,小男当户更多的是户籍登记上的形式,而不具有真正处理家庭事务、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和权力。

三 小户的家庭经济状况

按照武德初年的给田标准:“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3]1813其中并未提到小男的受田情况。而上引《天圣令·田令》附“唐令2”明确规定:“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10]385可见小男当户者,应当依法受田,其标准为50亩。下面我们结合文书中的记载具体来看其受田情况。

表中编号21的王孝顺户的户口、应受田、实受田情况录文于下:

21. 户主王孝顺,年拾壹岁,小男代父贯。下下户。

22. 父盲秃,年叁拾陆岁,卫士,开元贰年帐后死。

23. 母苏,年叁拾陆岁,丁寡。

24. 弟思忠,年肆歲,小男,开元贰年帐后括附。

25.肆亩永业。

26.肆亩肆拾步已受。

27.应受田伍拾壹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28. 肆拾陆亩贰佰步未受。

该户的应受田额为51亩,包括50亩土地和1亩居住园宅,可以印证上引《天圣令·田令》对小户授田的规定。但是律令的规定并未得到落实,该户实际受田只有4亩40步,占应受田的比率不足1/10。同样的,宁和才户、郑思顺户受田均只有5亩40步,萧望仙户受田5亩70步,均不足应受田额的1/10,不少小户受田仅1亩,或未受田。吐鲁番是狭乡,实际受田额为一丁“常田四亩、部田二亩”,由于西州多“三易部田”,“部田二亩”的基准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折合为“三易部田六亩”,即常田、部田一共10亩[15]。小户的授田额仍然是低于这一标准的。唐代的授田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2]75卢向前先生指出,这一原则在西州授田过程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贯彻[15]186。前述《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注明“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的,都是老寡、丁寡、中女、小女、小男等户,也能说明这一点。可见小户中没有课口,其受田的优先级别降低,有些情况下,受田额就得不到保障。

表中编号第24的天宝六载敦煌徐庭芝户受田30亩,是目前统计受田最多的小户。该户还有老寡一、丁寡一、中女三,“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按照《天圣令·田令》所附“唐令1”的记载“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10]385,那么其婆刘、其母马均应有30亩口分田,加上前文所说小男当户应有30亩口分、20亩永业田。按照居住园宅的给地标准,“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2]74-75该户有良口6人,应得居住园宅地2亩,这就是该户应受田112亩的由来。池田温根据开元十年(722)敦煌七户受田情况计算,其平均受田额为33至36亩[8]188-189。徐庭芝户的受田额在此范围内,说明该户受田额与一般丁户家庭差别不大。但唐前期定户依据是“量其赀产”[3]1845,该户被定为“下下户”,说明其经济状况仍然较差。

目前仅知表中第21、24号王孝顺、徐庭芝两户的户等,均为下下户,而其他小户的受田额大多低于这两户,其户等应当也都在下下户。张新国指出,唐前期的女户受田数额较少,户内没有男性丁、中劳动力,所以大多数女户的户等应为“下下户”[16],这与小户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也可以推测,大多数小户的户等也是下下户。

小户的受田情况已如上述,下面笔者讨论小户承担赋税的问题。一般来说,小男与其户内女性均属于不课口,小户也就属于不课户,没有课役的负担。元和六年(811)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3]1846-1847按照制度设计,“幼”(即“小户”)属于“不堪差科户”,但实际的情况是否如此有待讨论。

首先来看小男,早在汉代,小男就分为“未使男”(1—6岁)和“使男”(7—14岁)两个阶段,王子今认为“使”可以理解为具有了基本的劳作能力[17]。唐代也有使役小男的记载,如唐玄宗天宝三载(744)十二月二十三日敕文有:“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3]1844敦煌出土的《天宝敦煌县差科簿》中,第153行有:“男景阳,载一十七,小男,渠头。”任景阳17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在法律上其身份仍为小男,却被派充“渠头”职役,表明小男免课役并非绝对。此外,该文书第196行还有:“王谏子孙男元璋载十七,小男。”[8]126,128《大历敦煌县差科簿》第7行有“男仙进,年十五,小男”,第12行有“弟罗宾,年十六,小男”[8]141。“差科簿”是备差派科配而用,小男名列其中,表明其属备差人员,不过,列入的小男均为16、17岁的男性,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因此,小男免课役的特权并非如法律条文那样刻板,地方可以视需要征发一定年纪的小男参加劳役。

中央政府中的一些职役也征发小男来充当,如《天圣令》卷30《杂令》所附“唐令1”规定太常寺舞郎,要舞手中“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容貌端庄者充”[10]431。太史局有“漏刻生三百六十人”,“皆以中、小男为之”[2]305。这都表明具有基本劳作能力的小男也在官府徭役征发范围之内。此外,有些较为特殊的例子中,小男在政府中谋职来养家糊口,如《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01《唐故邕管招讨判官试左清道率府兵曹参军清河崔公墓志铭并序》有:“为孀姊幼弟孤侄主衣食,遂求署小职于淮泗间,仅十五岁。”[18]这些都表明一些有基本行为能力的小男能够为官府服务。

上文指出,小户中有成年女性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小户家庭的劳动能力与“女户”并无区别,只是多了一个象征意义上的小男户主,因此,这种“小户”家庭与“女户”的情况应当相似。张新国在研究唐前期女户问题指出,在女性当户主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皆是“免课役”的对象,女户家庭户内没有课口,因此,唐前期女户属于“不课户”[16]101。这是符合唐代律令规定的,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女性并非完全被免除了课役,史料中确实有妇人参加劳役的记载。如《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谏诤”条载:endprint

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臣敢以耳目所闻见而陈之,伏愿少留意省察。臣窃闻永淳之初,尹元任岐州雍县令,界内妇人修路,御史弹免之。顷年妇人夫役,修平道途,盖其常也。”[3]1270

韩琬此疏说明,在唐代,妇女执役确实为法令所不许,但永淳年间已发其端,到了景云二年(711),这已经是常见现象了。此外,吐鲁番出土的《唐西州交河县名山乡差科簿》中,“应堪差科户”中第12—13行有:“户四下上各一日,计四日。户高虔恽妻刘,年卌九。”[8]143表明高虔恽的妻子代表该户参加了一天的劳役。吐鲁番阿斯塔纳178号墓出土《唐开元二十八年土右营下建忠赵伍那牒》记载女人阿三陈牒称:“阿□兄别籍,又不同[居],[恐]兄更有番役,浪有牵挽。”?譹?訛[19]文书中阿三的兄长张玄式上番未回,阿三担心其兄再次被派充番役,自己有可能被迫代兄承役,因此陈牒要求寻找其兄。阿三有此担心,说明唐代西州地区有妇人承担徭役的情况。因此,小户中有成年女性的时候,该户仍然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徭役的。

此外,小户还有可能面临纳税的要求。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的《皇太子纳妃敕》有:“诸道征行人家及鳏寡茕独,委州县官长检校,於(矜)放差科,使安其业。”[20]同年《处分十道朝集使敕》有:“鳏寡茕独,征镇之家,倍须存抚,勿有科唤。”[20]530这里频繁强调对“鳏寡茕独”之家赋税的矜免,恰说明矜免的政策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开元二十三年(735)八月戊子,“制鳏寡茕独免今年地税之半”[21]。此处则明确提到,“鳏寡茕独”之家也有地税的负担。这里所谓的“鳏寡茕独”之家,除了没有男夫的女户外,也应当包括小男当户之家。

综上,唐前期的小户得不到法定的受田数额,作为不课户,在田地授受的过程中优先级别低于课户,因此,受田额更加无法保障。但小户并没有依法享受足够的赋税蠲免特权,会被征发徭役以及纳税,尤其当户主小男有一定行为能力时,更有可能成为徭役征发的对象,户内有成年女性的小户中,成年女性也有可能成为徭役征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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