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后再发工资对吗
2017-11-17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21期
文/本刊综合
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后再发工资对吗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所在的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一律不支付产假工资,而是等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后,再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
请问,公司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小史
读者小史:
有的公司担心如果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后,女职工不配合提供资料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有的公司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既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待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给女职工,并无不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上述规定,仅是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标准,并不能理解为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要不要发放工资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从生育保险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单位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可见,产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产假女职工工资,是通行的做法。虽然现行规定没有保留“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的表述,但其同样规定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偿”。既然是“工资性补偿”,自然是要先支付工资才有补偿,否则补偿无从谈起。 而且现行法规表示,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正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这才是产假待遇的应有之意。
因此,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应当停发工资等到生育津贴领取后再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