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分析
2017-11-1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广东 深圳 518038)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及未来收益权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股权激励侧重激励作用,员工持股计划侧重利益共享,二者在制度设计和实现功能上存在区别。2016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较好地满足了上市公司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需求,已基本形成公司自主决定、市场有效约束的股权激励制度。与股权激励相比,员工持股计划在股票来源和管理实施方面更加灵活。2014年《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出台以来,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高涨,方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2016年深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特点,探索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的困惑及操作难点,并对如何有效、规范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提出建议。
深市总体情况
截至2017年4月30日,深市共有74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418家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其中远光软件(002063)、汉得信息(300170)和美的集团(000333)等245家公司推出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欧菲光(002456)、宝新能源(000690)和中金环境(300145)等95家公司推出多期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深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总体呈现如下特点:
一、民营企业实施意愿更强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占比约90%;国有企业中有华侨城A(000069)、海康威视(002415)、中工国际(002051)等57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紫光股份(000938)、中材科技(002080)、当升科技(300073)等33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二、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实施积极性较高
中小板和创业板从板块分布来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数分别为87家、355家和298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家数分别为58家、211家和149家。行业分布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电子、通信、计算机、机械设备是较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业。
三、实施家数逐年增加
从时间序列来看,2014~2016年深市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家数分别为157家、164家和208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家数分别为44家、300家和144家。2015年下半年,深市共160家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其数量超过2015年上半年和2016年全年,员工持股计划成为股市波动下稳定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
图1 控排企业利用碳资产质押融资流程图 (截至2017年4月30日)
图2 深市推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截至2017年4月30日)
图3 深市推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2014~2016年)
2016年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特征分析
一、股权激励
近年来,随着股权激励相关规则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股权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体、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来看,2016年深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表现出以下特点。
1. 政策变化
2005年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要求、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内容。此后,根据股权激励监管的实际需要,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3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2个问答,进一步完善并公开了股权激励备案标准。2015年证监会取消股权激励计划事前备案的要求,提高了激励效率。2016年证监会根据实施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对《激励办法》、备忘录及问答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完善:一是修订《激励办法》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对备忘录及问答的主要内容进行评价和完善后,将其中制度性的规定增加至《激励办法》。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激励条件、定价机制、预留权益和外籍员工等要素放宽限制,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从政策层面对股权激励给予正向引导和支持,确立了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原则。
从实施情况来看,《激励办法》修订后激励方案的主要变化为外籍员工参与度提高。2016年深市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外籍员工的有47家,占比19%。鼎捷软件(300378)激励对象123人,其中外籍员工68人,占比达55%。另外美的集团(000333)、欧菲光(002456)激励对象分别惠及34和31名外籍员工,有利于促进公司海外业务发展。
表1 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外籍员工较多的公司
2.正向激励作用明显、市场认可度高
股权激励计划已成为公司吸引和保留人才的重要手段,并且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发挥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平均净利润分别为22.44亿元、2.65亿元和1.76亿元,同比增长34.53%、43.48%和38.77%,增长率均高于板块平均水平,大量核心员工分享公司的业绩成长。如康得新(002450),从2011年至今,公司先后推出3次股权激励计划,累计向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层员工共计267人授予股票期权2,276万份。在实施股权激励期间,公司业绩实现了大幅增长。2011~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42.36%,公司净利润年均增长率为63.85%。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33亿元,实现净利润19.63亿元。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使得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同时设定了与公司业绩指标相关的行权条件,市场对于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普遍持积极态度。经统计,2016年以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深市上市公司在推出方案后三个月内股价平均涨幅为56%。
3.限制性股票为主要激励模式
从激励方式来看,上市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模式实行股权激励。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一定折扣,同时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如绩效考核指标不能达标,将无法解锁,而股票期权是一项权利,激励对象既可以行权,也可以放弃,在选择权上更加主动,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作用更加直接,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方式。2016年深市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的占比74%,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占比18%,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结合激励模式的占比8%。
二、员工持股计划
相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对象更广,参与条件更宽松,管理方式更灵活,方案设计更具有多样性。从实践情况看,2016年深市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股票来源以二级市场购买为主
相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在股票来源上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现有案例根据股票来源不同,可分为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向受让股东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大股东无偿赠予等多种方式。
深市2016年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中,74%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18%股票来源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结合所有制来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企业中,82.35%的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获得增量股票,这与国企员工持股政策鼓励增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较为相符,而与此相对,民营企业只有22.87%选择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定向受让股东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大股东无偿赠予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较少,其中定向受让股东股份的有莱茵体育(000558)、荣之联(002642)、捷成股份(300182)和慈星股份(300307)等4家公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有国元证券(000728)、斯莱克(300382)等2家公司;控股股东无偿赠予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仅有水晶光电(002273)。
2.资金来源渠道广,杠杆比例下降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主要是员工,鉴于普通员工自有资金有限,多样化的融资来源则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推行的关键因素。目前案例中多采用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上市公司提取奖励基金、第三方融资等多种方式扩充参与资金,以方便员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2016年深市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为223亿元,其中员工实际出资为152亿元,占资金总额比重为68%。
从2016年推出方案看,30%的上市公司单纯用员工自筹资金参与员工持股计划,62%的上市公司通过引入控股股东借款或向第三方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员工自有资金成本低。在采用自筹资金、股东借款的同时,有48.41%的公司通过管理机构的资管产品进行杠杆融资,平均融资倍数为1.62。其中,近九成的加杠杆方案的杠杆倍数集中在1~2倍的区间内,一成左右的加杠杆方案的杠杆倍数大于3倍。融资比例较高的主要是大股东参与认购计划份额,如联创电子(002036)员工作为劣后级认购3000万份,公司第二大股东认购劣后级B类份额7000万份,银行融资10000认购优先级份额,融资倍数为5.7倍。
此外,美的集团(000333)、宝新能源(000690)、水晶光电(002273)3家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提取奖励基金,以宝新能源(000690)为例,其资金来源为按照公司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提取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金额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不通过其它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3. 控股股东广泛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提高员工认购的积极性,控股股东广泛参与也是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主要特征之一。控股股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参与:
(1)控股股东作为股票标的的提供方。控股股东通过定向转让或无偿赠予个人股份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标的,如莱茵体育(000558)、荣之联(002642)、捷成股份(300182)和慈星股份(300307)等。
(2)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支持。如御银股份(002177)公司控股股东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自筹部分的比例为4:1。
(3)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次级份额。中洲控股(000042)、联创电子(002036)、利欧股份(002131)、海洋王(002724)等4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直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次级份额。
(4)控股股东为融资资金收益提供担保。大部分分级型员工持股计划由控股股东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
(5)控股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保本保收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定保底收益提高员工参与度及计划的激励效果。控股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承诺保底收益,体现控股股东对员工的让利,有利于公司在业绩不达标时稳定核心团队;在业绩达标情况下承诺超额收益则可进一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2016年中南建设(000961)、久立特材(002318)等18家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引入保底保收益条款,其中14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员工参与的本金部分保本,4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员工参与部分的保底收益,如银亿股份(000981)控股股东承诺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资管计划次级份额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如低于该年化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控股股东补足。甚至个别方案约定,由于大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借款及保底承诺,大股东可以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提取超额收益,如乾照光电(300102)大股东对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认购金额的本金部分提供保底承诺,差额部分由公司大股东以现金方式补足;超出本金的超额收益(若有)将提取20%作为公司大股东承担信托计划优先级担保责任及保底承诺的风险补偿。
表2 2016年员为员工持股计划提取奖励基金的公司情况
4. 股价下跌风险
除大股东赠予方式外,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公司股票并没有大额价格优惠,且锁定期较长,收益存在一定风险。另外,部分杠杆性融资条款的方案通过份额分级扩大融资总额,放大了收益和损失。一旦公司业绩未达预期或者市场行情大幅下跌,员工可能招致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公司通过延长计划期限来应对股价下跌风险,如兆驰股份(002429)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日前公司股价低于买入均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通过,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12个月。
5. 参与对象覆盖面广
图4 2016年以来深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截至2017年4月30日)
深市上市公司单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平均参与对象人数多达459人,参与人数最多的方案涉及参与对象19,090人。同时,2015年推出的方案平均参与对象为469人,2016年则为539人,参与对象覆盖面呈现上升趋势。此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以普通员工为主,平均单个方案的员工认购比例为71.1%。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股权激励
经过多年实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日趋完善的同时,也在规则执行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如不能将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人才密集型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持续招募专业技术人才,20%的预留比例可能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建议允许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2016年《管理办法》修订后,将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但在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仍未纳入激励对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战略构想,落实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的部署,上市公司已积极开展境外并购重组和产业投资。限制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海外发展空间。以美的集团(000333)为例,公司近年来海外业务占比不断提高,2016年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达40%。外籍员工在海外业务拓展、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限制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建议在统筹协调财税、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也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2. 建议明确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不当利益回吐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对激励对象所获不当得利应依规返还,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实践中部分公司如克明面业(00266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出现上述重大问题,但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授权或行权的业绩条件不再达标,是否需按照此规定回购注销或返还已获授权益。
因财务数据调整导致权益授予、成就条件出现未成就的,客观上已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建议明确公司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授予、行使权益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回购注销或返还已获授权益。
3. 建议进一步提高预留比例上限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科技行业上市公司具有人才密集的特征,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持续招募专业技术人才,20%的预留比例可能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而且股东大会后一年内必须明确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规定也较为严格,难以适应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建议进一步提高预留比例上限。
鉴于科技型上市公司持续招募专业人才的需求,同时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可达10年,建议进一步提高预留比例上限至30%,放宽预留权益授予的时间限制至24个月。
二、员工持股计划
相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对象更广,参与条件更宽松,管理方式更灵活,在实践中表现出的特点和问题也更为多样化。深市员工持股计划在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控股股东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已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来看,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基于其公司员工身份,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前述人员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和信心,但《试点意见》对其参与比例未做限制,也未有信息披露要求,不排除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比重高从而实际控制员工持股计划,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或者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变相减持的情形。另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控制人与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参与对象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此事项将直接影响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事宜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股东大会时表决事项是否适用股东大会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
二是增设预留安排。实践中,朗姿股份(002612)等个别公司参照股权激励设置了预留安排。具体方案是,为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各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选择预留部分股份,认购款暂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垫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部分预留份额由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该次员工持股计划购股的原始成本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安排会出现第三方(目前案例均为控股股东)垫付代持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预留股份由控股股东进行垫付代持,可能造成控股股东变相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及用于稳固控制权;第二,预留股份在期满后若未能授出,可能出现控股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一方面如控股股东若未在公司任职,其持有预留股份将不符合《试点意见》规定,另一方面还可能触发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三,控股股东代持预留股份期间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归属如何安排,预留部分授出后整体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延长锁定期、若不延长锁定期可能出现短期套利机会。
三是永续或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个别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首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永续存在或者存在十余年,每年滚动推出。如海大集团(002311)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披露,非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将永续存在,并每年滚动推出。后续各期持股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审议。对董事会永续授权或者长期授权的安排,可能变相剥夺未来新进股东的表决权。
四是目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针对股票来源于股东赠与或者低于公允价值协议转让的员工持股计划,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皆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上市公司存在较多疑惑。以大北农(002385)为例,公司于2014年8月推出控股股东向员工赠予9,848万股大北农股票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今仍未实施,主要原因是该方案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根据目前税法规定,转让公开发行前已持有股份及其在限售期间所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获得大股东赠予股份,是按财产赠予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视同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尚未明确。
针对员工持股计划实践情况中出现的上述特点和问题,我们建议。
1. 完善《试点意见》及配套规则
一是完善参与对象的范围。建议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进行限制,可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如果允许前述人员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则其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的份额建议在草案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是限制资金杠杆安排。实践中,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设立资管计划,成为劣后级,相关资管计划存在杠杆,杠杆资金的来源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管理人配资等。如果杠杆比例过高,可能因员工不能还款而导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易主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存续不稳定。为此,建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杠杆比例(如不超过一倍杠杆),若不限定最高杠杆比例,对杠杆倍数超过一倍的情形,建议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三是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于目前控股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或者融资担保,作出本金及收益保底承诺的情况,大股东存在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取收益的动机和空间,建议予以规范。若允许大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及保底承诺,应当予以充分披露。大股东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提取超额收益的,建议要求明确披露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权是否受大股东支配,如是则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关联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予以回避,同时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是规范预留比例和计划期限。建议对员工持股计划预留安排予以规范。如允许预留,建议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并披露预留比例(如最高20%)和确定人选期限。对于永续或者长期员工持股计划,建议要求公司在实施每年度(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将每年度(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严格明确每次授权董事会的具体权限范围和具体期限,避免无限期或者长期授权,同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均需发表明确意见。
2. 强化重大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一是在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披露、实施和持续披露要求方面,进一步细化实施程序要求,完善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重大变化、届满处置的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出现持有人大量离职、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等重大变化,建议披露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二是在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建议细化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隐身。三是明确风险提示。建议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筹划、征询意见阶段向员工充分说明投资风险,同时在方案中明确说明所有参与员工已知悉上述风险。如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大股东保底承诺,建议结合相关股东股份质押情况说明履约能力,如无相应履约保证措施建议提示履约风险。
3. 积极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
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针对不同来源的股份形式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控股股东赠与型员工持股计划”中赠与方控股股东在股份赠与过程中并无所得,建议不应按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控股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是股东与员工之间的自愿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不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挂钩,且股份赠与实施前后员工薪酬体系未发生调整,不存在以赠与股份的方式代发薪酬的情况,建议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释
1.本文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2.本文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