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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保留改制前的退休待遇不变并足额发放吗

2017-11-16

人事天地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列支职工基本经办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原县人民政府招待所转制前退休的职工。我们原单位于2016年10月改制并且拍卖了。改制前我们的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发放,其中占退休待遇55%的生活性补贴费由所在单位计发。改制后将之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但社保经办机构只发给基本养老待遇,生活性补贴因单位不存在被取消,造成退休待遇大幅度降低。请问,我们能保留改制前的退休待遇不变并足额发放吗?

读者:刘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補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于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经了解,按照你们县有关文件规定,你们原所在单位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16年10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按桂政发〔2006〕54号和桂人社发〔2016〕42号文件执行。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改制后,你们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参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退休养老金由县社会事业保险局按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已按规定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对于生活性补贴等统筹外项目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畴,不能从社保基金中列支。

编辑部:魏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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