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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中的“共同体”与“社会”

2017-11-16

电影文学 2017年13期
关键词:科层制潘金莲雪莲

白 蔚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工业化以来的社会变迁引发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自外于这一现代化浪潮。这一现代化浪潮带来人类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德国社会思想家腾尼斯用“共同体”与“社会”命名人类的两种主要的生活形式,即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或者称为“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生活方式。类似的表述在韦伯、迪尔凯姆的著作中也有所论及(比如,迪尔凯姆的“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概而言之,“共同体”凭借血缘或地缘的纽带,依靠共同的价值观和传统伦理将群体成员组合在一起,人们彼此守望互助、亲密无间,“共同体”将群体内外边界加以明确地区隔,一方面为个体提供了稳定的归属感和温暖的精神依托,使个体获得明确的身份认同,同时也强化了个体对群体的依附,弱化了个体的独立性。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①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真正的个体存在的。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即个体的生成与个人意识的觉醒。工业化打破了传统社会共同体的封闭结构,加速了传统共同体的式微,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形成,迫使走出“共同体”庇佑的人们组成了“社会”。“社会”即原子化的个人相互订立契约而结合在一起的。在滕尼斯等社会学家的论述中,乡镇与城市分别被看作是代表着“共同体”与“社会”的生存空间。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主人公李雪莲就是生活在一个乡镇的“共同体”中,这一生存空间在电影中被以圆镜头的形象化语言加以表达。李雪莲试图用与前夫假离婚的方式谋求个人私利或家族利益(不论是房子还是二胎指标),说明她不是一个尊重契约精神、具有法治观念的现代公民,执法人员将她视为法盲加刁民并不为过。“所谓契约精神,就是导源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契约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精神和尚法、守信品格。法治和信用是现代社会保障契约实现的基本机制,因此,尚法、守信品格是契约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②婚姻是什么?是契约,定约就须遵守,李雪莲却公然在法院践踏了婚姻契约的神圣性与法律的尊严。电影中,不仅李雪莲不尊重婚姻契约,前夫不遵守夫妻的私下契约,赵大头也不遵守对李雪莲的爱情盟约,法院小庭长也不遵守与赵大头的私下契约……所有人都懂得利用契约这个手段来争取自己的最大权利,但都不具备现代契约精神,所有人都不是习惯于法治化生存的现代公民。李雪莲假离婚的初衷因为履行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变成了真离婚,在王公道等法院人员看来完全是合法的,但在李雪莲心里,合法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合情合理。因为在一个“共同体”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不仅仅是法律,而是情理,伦理规范甚至强过法律规范。而这个“共同体”早已不是纯粹的封闭的生存空间,是一个饱受工业化、城市化浪潮冲击的乡镇,所以身处其中的李雪莲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妇女,而是既具有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又囿限于传统社会思维方式的矛盾统一体。在她身上,体现了“共同体”与“社会”两种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悖谬。而这种充满张力的悖谬正是处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人普遍共同的生存体验,是避免不了的人格分裂式的现代性阵痛。从这个撕裂性的阵痛中,将诞生现代性的中国公民,将生产现代性的市民社会空间。

在电影中,李雪莲的矛盾最初是统一在她的“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上。李雪莲具有权利意识,并且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个体权利,但她的法律观是伦理取向的法律观,她的告状诉求不是寻求司法公正,而是法律本不应承担的道德诉求。她告状的目的不是为了与前夫破镜重圆,而是为了讨回一个离婚是假的说法。当前夫在人前公然指责她是潘金莲之后,这种诉求上升为更高的伦理取向——不仅要判定离婚是假,更要判定“我不是潘金莲”这句否定判断是个事实。在乡镇这个小小的“共同体”中,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众人的唾沫星子能够淹死人,无法道明却也无须言明的善与恶的默契——公众舆论,无形中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身份。在李雪莲看来,自己婚前有过性行为和潘金莲的婚后出轨,是断然不同的。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潘金莲是一个多么丑陋的价值符号!几个人听到她被讽为潘金莲,熟人口口相传,马上所有人都将知道她是“潘金莲”。这简直是奇耻大辱!李雪莲怎能安于这样的身份定位,她觉得自己就是含冤的窦娥。如果是在中国传统的“共同体”中,她大可以去找家长、族长伸冤,在伦理本位、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影响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往往不是通过诉讼方式而是在法庭之外解决。“共同体”赖以维系的伦理道德规范,往往借助于族权,在宗族共同体内加以落实。但今天的乡镇毕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体”了,家族共同体的威权效应已式微,所以悲愤的李雪莲勇敢地扛起法律这面大旗来捍卫自己的名节,她企盼一个包青天式的法官给她正名,最好当堂抬出个狗头铡将现代陈世美铡掉方解心头大恨(在电影中,李雪莲屡次称前夫为“禽兽”,并试图雇人惩治前夫暴露了她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已退休的老院长对新任法院院长的告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也反映了传统社会的清官意识在现代司法人员头脑中的遗留,呼应了李雪莲对法律的伦理诉求。

从李雪莲的告状方式来看,她采取的也是“共同体”而不是“社会”的行动方式——她不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履行正常的司法程序,而是找县长、市长、省长,乃至首长,企盼清官出头为民做主,即使走入北京这个非“熟人”“社会”(此时电影转换成了方镜头),她依然习惯于寻找“熟人”(亲戚或同学)——归根到底是“共同体”的行动方式。在电影中,李雪莲头顶“冤”字拦轿喊冤的画面很容易唤醒中国人曾经非常熟悉的集体记忆——秦香莲跪下拦了包青天的轿子,民有冤情,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

从中国人耳熟能详的“铡美案”中,我们看到,在中国传统社会,清官断案带有鲜明的伦理立场,审判的过程是对“共同体”的伦理秩序进行一次重新整饬的过程,对群体成员起到道德惩戒和伦理示范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司法判决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理推演的严格的司法程序,本身不承担价值担当,它解决的只能是形式公正,而不是实质公正。法律本身应有独立的尊严和地位,不再与公序良俗、宗法伦理混淆不清。李雪莲向法律讨要一个“我不是潘金莲”的“说法”,她不能理解,一个简单的“说法”竟然需要这样烦琐的过程才能确立。她不明白,她向法律诉求的是法律本身不应当承担的任务,她解决问题的方式——寻求“熟人”帮助或者借助上级官员压服下级,都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当方式。各级政府官员可以在组织上追究下级官员工作不力、不关心群众,却不能直接干涉司法独立,更改法院的判决,所以李雪莲的告状从法律上看注定是没有结果的,但在客观效果上,却改变了相关法院和政府机关人员的仕途命运。因而在电影中出现了这样具有吊诡意味的结果:李雪莲好像告倒了法院院长和县长,她的案子却没有翻案,她没有得到她想要的“说法”,所以她持续几年不屈不挠地告状上访。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因为李雪莲的案子涉及的各级组织虽然是借鉴现代科层制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却没有继承现代科层制的内在精神,仍然沿袭着传统社会的家长制组织管理模式,重“人情”轻“法理”,重“关系”轻“规则”,与现代科层制所要求的破除个人情感喜好、严格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管理和任免干部的原则相违背。“现代科层制最进步的地方就在于它以理性的非人格化为基础,组织成员的一切行为都要以规章制度为导向。而中国传统的制度中‘人情’在很多时候可以超越‘法理’,这一价值观念至今存在于很多人的头脑中,这使得现代科层制在组织管理上的优势不能完全发挥,进而呈现出的是人格化与非人格化并存的‘中国式的科层制’。”③这就决定了法院和政府机关人员也是按照“共同体”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应对李雪莲的告状上访:李雪莲为了告状主动和法院人员拉近关系,攀亲戚送特产,而当上法院院长的王公道竟然为了阻止李雪莲上访也凭借着莫须有的亲戚关系称呼李雪莲“表姐”;张译扮演的小庭长为了升职和赵大头达成了见不得光的私下交易,用不光彩的手段算计李雪莲,不是在正常的工作业绩上下功夫,而是希图通过“为领导分忧”来博取上级青睐。法院院长和县长乃至市长、省长,都害怕因为李雪莲上访触怒了上级领导而“帽子”不保。当这些执法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凭借“关系”“人情”,而不是通过正式的组织渠道、按照正常组织规章解决问题时,说明他们与现代科层制的精神是渐行渐远了。他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贪官,但也绝不是秉承依法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熟谙科层制管理的现代公务员。

与其把《我不是潘金莲》看作是一部隐喻的“官场现形记”,毋宁说它以方圆的镜头转换形象化地展示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从“共同体”向“社会”的变迁。与其说它因为触碰了所谓敏感题材(上访)而树立了在电影史上的意义,毋宁说电影本身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中国社会现代性转型的典型文本。滕尼斯的“共同体”指的是小群体,马克思拓展了滕尼斯的“共同体”的思想,把东方的传统“亚细亚的”国家与社会都看作巨大的“共同体”。中国传统社会正是有着“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梁治平语)特征的巨大“共同体”。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过程中,由于其独具深厚的传统社会根基与底蕴,这一现代性转型尤其艰难。在依法治国的现代性语境下,这个现代社会只能是法治社会。对作为个体的中国人来说,这一现代性转型将意味着从身份到契约、从“共同体”到“社会”的生活方式的革命,它召唤着中国人的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电影中,当李雪莲发现因为前夫意外去世,自己再也不能在原有的“共同体”中获得重新身份认同了,她在“共同体”中的精神依托崩塌了,因而要自杀;最终她走进北京,选择留在北京不再还乡,脱离熟人世界,脱离“共同体”中的众人视线,成为“社会”中的原子化个人,反而使她卸脱了加诸自己身上的“潘金莲”抑或“小白菜”的身份命名,走出了生存困境。这不仅是李雪莲的结局,从“共同体”走向“社会”,这也将是所有中国人的必经之路。这一条中国人走过的道路,将为人类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一条有别于西方模式的现代化道路。这一“社会”,是一个讲道德、重伦理的礼法并治的现代社会,这一“社会”的构建,绝不是以西方现代社会为唯一参照系统与坐标的,而是既整合了中国传统“共同体”的伦理价值,又注入了现代文明的新鲜血液的“社会”,其中,还包含着一种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全球价值观——习近平同志倡导的超越国族界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这一“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风格的现代性。它的未来指向,“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人既摆脱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对人的依赖性,也摆脱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对物的依赖性,“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④。

注释:

①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② 周裕坤:《契约精神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的法理建构》,《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③ 金辉、陶建平、金铃:《现代科层制在中国:困境及其破解》,《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 年第5期。

④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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