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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困境:《我不是潘金莲》的法治解构

2017-11-16高志明

电影文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玉河我不是潘金莲雪莲

高志明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由冯小刚执导的现实题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可以说是喜剧版的《秋菊打官司》和当代版的《官场现形记》,围绕民妇李雪莲“告状”行为与各级官员的“维稳”行动展开,隐含着对市井民风与官场潜规则的刻画。在告状与维稳的反复冲突中,影片集中展现了中国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法治现实、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图景,荒诞却真实,以喜剧的形式展现的却是一场悲剧、闹剧。

一、民妇“告状”遭遇法律形式主义

“事情不是这个事情,理也不是这个理”,形式与实质都重要。民妇李雪莲因与秦玉河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秦玉河另有新欢并与新欢登记结婚,觉得秦玉河骗了她,坚持认为“事情不是这个事情,理也不是这个理”,决定告秦玉河“这个畜生”,要法官判离婚是假的。基层法官王公道认定离婚证书是真的,所以离婚也是真的,而作为证人的开具离婚证书的民政工作人员,也是按照李雪莲与秦玉河的离婚协议开具的离婚证书,从法律形式上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当初李雪莲并非真想与秦玉河离婚,而是想借假离婚达到生“二孩”又不失去公职的目的,生完“二孩”后再复婚。可是,公权力部门是严肃的,怎么能容得随便戏弄呢?法律重视形式,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证据效力。当然,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法律文书也可能无效。严格来讲,按照实质正义的逻辑,法官王公道应当对离婚证书的效力进行认定,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应当判决离婚无效。不过,法官王公道觉得,既然李雪莲最终还是要离婚,先判决离婚是假,然后复婚,最后还要离婚,太折腾,何况秦玉河与别人已经结婚了,那就还要判那个结婚无效,最终结果还是现在这样,何必折腾这么一大圈呢?但是,按照法治的思维,王公道这种简易司法方式是有问题的,也就是没有真正还原事实真相,没有真正理顺法理脉络,因而也没有解决李雪莲的“心结”,更没有深入追究假离婚欺骗政府的法律责任,犯了简单法律形式主义的错误。这也是中国某些地区基层司法的现实写照,反映了基层法官法律专业水平的不足,基层司法没有发挥“定纷止争”的法治作用,这也导致李雪莲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继续“告状”。

“芝麻变成西瓜,蚂蚁变成大象”,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影片透视出了中国基层司法资源的不足。影片故事自始至终,王公道都认为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错误,这反映了他作为法官专业素质的缺乏。司法裁判应当具有解决纠纷的专业性,但是中国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还是差强人意的。没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妄谈法治建设也是空中楼阁,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基层司法资源配置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现在正在进行的法律职业制度改革,将要向基层、向落后地区倾斜,其中包括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基层、落后地区法官的工资也要与其他地区看齐,这是吸引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去基层、去落后地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官的素质提高了,通过法治解决纠纷的能力就会增强,矛盾在很小的状态下就能够得到化解,就可能不会出现“芝麻变成西瓜,蚂蚁变成大象”的窘境。影片中的新任市长马文彬对李雪莲告状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哲学高度的概括,说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很多人并不是栽倒在“大”上,而是出在“小”上,只有善于处理“小”问题,才能防微杜渐,避免出现大的危机。“治大国若烹小鲜”,对于为官者,注重小的细节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而不能只注重大排场、大面子,处理好民众的小事才能办成为民众叫好的大事,才能有大业绩。

二、官员“维稳”遭遇上访解纷机制

“不对群众负责的官员,不可能真正对上级负责”,给为官者敲响警钟。影片中,两任各级官员出现了为了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惜任何代价进行“维稳”的各种举动,却只是形式上对上级负责,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治措施,不惜牺牲民众利益,这是为官者的错误逻辑。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是唯上不唯实的颠倒思维。前任行政官员县长史惟闵、市长蔡沪浜、省长储敬琏(原著分别为县长史为民、市长蔡富邦、省长储清廉),都是上一级压制下一级,下一级也就拼命不让治内社会上出现什么乱子,也就是运用“维稳”思维压制民众的诉求,而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结果,小问题越闹越大,李雪莲本来只是想告秦玉河的,却变成了要告各级官员,因为各级官员非但没有解决她的诉求,反而进行各种打压。这就激怒了李雪莲,她本来不是要与官员作对,而是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压制导致了李雪莲的愤怒,直到最后去北京告状,“首长”知道后,在全国人代会上当场批评了省长储敬琏,这样才引起重视,省长一怒之下撤掉了市长、县长,还撤掉了法院院长。这种没有查清事实就简单粗暴决定的做法其实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省长撤掉法院院长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独立司法的行为。新任的法院院长王公道、县长郑众、市长马文彬继续秉持“维稳”思维,年年全国人代会期间要做李雪莲的工作,还要派公安全天候在李雪莲的住处外进行监视,生怕李雪莲去北京告状。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依宪执法,对普通公民人身自由的这种全天候监视,无疑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法治的理念背道而驰,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真正对群众负责。

“我们法院没有错”,司法不该混入“维稳”队伍。法官王公道的一句台词多次重复,就是说李雪莲告状不是法院的错,法院没有错。而对法院判决的错误,李雪莲可以去上级法院上诉。可事实上,法官却与行政官员一道,参与到“维稳”行动之中。但是,李雪莲为什么不能继续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这也值得思考。法治是规则之治,大家遇到纠纷应当去法院由法官按照法律裁决。但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而寻求官方的纠纷解决路径,又是行政与司法不分,甚至民众的观念中,纠纷的解决偏重行政,这就形成了中国式的行政司法景观,其中尤其是上访成了民众寻求纠纷解决的一条直接路径。其实,对于李雪莲的离婚纠纷,与行政部门没有什么关系,李雪莲要告各级官员,也应当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结果却不然,李雪莲告状,走入的都是行政部门,牵扯的都是行政官员。这也反映了中国法制教育的不够,民众法治观念的单薄甚至有很多错误观念。结果是,民众该找的地方不找,行政官员不该管的事情乱管,自然是生出更多矛盾,局面更加混乱不堪。只有“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行政官员、法官各司其职,民众诉求也要对应负责的部门,才能理顺官民关系,也就无须动用耗费巨大财力、物力、人力的“维稳”机制,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官民关系,从而跳出官员视某些民众为刁民、民众视某些官员为庸官的可怕成见桎梏中。好的民众与好的官员,也就构成了好的社会秩序基石。

三、社会“套路”遭遇人际信任危机

“你就是潘金莲”,泄露隐私是缺乏底线。本来李雪莲已经不想去告状了,但是想找秦玉河讨个说法,让秦玉河承认离婚是假的也就罢了,可是没想到秦玉河非但没有承认离婚是假的,反而当众泄露了李雪莲与他结婚时不是处女的隐私,说她就是潘金莲。这大大激怒了李雪莲,她又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这下,李雪莲变成了“小白菜”“窦娥”,要洗刷自己的冤屈,就要继续告状。可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杀伤力有多大,因为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而人都是社会动物,都是讲究面子的。把对方的隐私泄露出去,这是没有底线,不按正常的社会“套路”出牌,就会导致人际信任的重大危机。影片中,故事各种冲突的起点,实际上源自秦玉河对李雪莲的不信任。换句话说,他早就想与她离婚了,而她恰好又为了保住“二孩”出了“假离婚”的馊主意,结果正中他的下怀,假戏成真,她着了自己的道,真是事实难辨、有苦难言、有冤难申,告状成了闹访,折腾别人成了折腾自己。

“把别人的故事当笑话”,冷漠不是幽默。李雪莲的告状最后因为秦玉河发生车祸而告终,因为要告的人没了,离婚的真假也永远说不清了。她的故事讲给别人听,别人也就当成了笑话。渐渐地,她自己也把这故事当成了笑话,仿佛不是自己的故事。那这故事是谁的故事?影片暗含的意思表明,这故事不是李雪莲个人的故事,而是大家的故事,是每个人的故事,每个人都是当事人,谁也脱不了干系,把故事当作笑话听、把故事的主人公当笑话的人,其实也是在笑话自己。在影院观影现场,观众因剧情的喜剧色彩,不时发出笑声,但这部影片实际并不是单纯的喜剧,而是严肃的现实题材,写的就是我们的社会,写的就是我们自己,我们还有什么可发笑的呢?影片有意把原著的时间结束点延伸到现在,让我们看到社会的变迁。当年李雪莲假离婚是为了生“二孩”,而现在生“二孩”政策已经放开了,当年的闹剧在今天也就不会发生了。不仅不会发生,国家还要鼓励生“二孩”。可是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早已发生变化,生“二孩”的愿望没有那么强烈了。当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小聪明,今天看来多么荒诞可笑!中国人口众多,社会资源有限,各种想钻政策漏洞的套路层出不穷,利用“假离婚”或“假结婚”而钻政策漏洞的事情也多有报道,这种事情无论可笑抑或可悲,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没有高尚与否可言。而政策的制定者却值得深思,法治社会应当寻求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应当减少频繁出台各种政策,利用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措施应当适可而止。

四、走出“李雪莲困境”

“本来不难缠,是你们给缠住了”,走出告状困境要坚持法治思维。可以把李雪莲在系列告状中所遭遇的上述困境叫作“李雪莲困境”,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民众遭遇的法治现实困境。电影情节虽然荒诞,但是类似的真实案例确有发生。例如,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丁某某案。1989年,丁某某与徐某某结婚,次年生子。但1994年,丁的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由于上诉期内未缴纳诉讼费,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可是,二审的信阳市中级法院却迁就了丁,受理了上诉,进入审理程序。可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与冯某结婚了。这样,丁又向息县法院告徐犯重婚罪,但被息县法院驳回,丁向信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的离婚判决,而对重婚罪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丁追加指控徐虐待、遗弃等,结果息县法院判决徐构成重婚罪,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丁仍不服,又向信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信仰中级法院将案子指定罗山县法院审理,罗山县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丁不服,又向信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司法解纷路径基本走完。丁又开始不断上访,一直上访到北京。2006年,丁被息县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离开监狱后,丁继续上访……结果,这就陷入一种法治困境之中:有时官方法治思维不够坚定,而民众告状思维却“坚持不懈”。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要走出老百姓的“告状”困境,应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使公众面对纠纷时能够主要信赖和依赖司法途径解决,而尽量减少对非司法途径的依赖;与此同时,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也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努力提升,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走出“李雪莲困境”实际上也就是要坚持法治思维,加强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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