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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跟车逃费为何以盗窃罪论处

2017-11-14靳艳峰

驾驶园 2017年1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公私盗窃罪

靳艳峰

2017年6月份,河南省高速交警破获了一起ETC跟车逃费案,嫌疑人利用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偷逃过路费74次,涉案金额15000多元。最终嫌疑人以涉嫌盗窃罪被刑拘,ETC跟车逃费为何会以盗窃罪论处呢?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ETC跟车逃费,以秘密手段将本属于收费方的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017年6月份,河南省高速交警破获了一起ETC跟车逃费案,嫌疑人利用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偷逃过路费74次,涉案金额15000多元。最终嫌疑人以涉嫌盗窃罪被刑拘,ETC跟车逃费为何会以盗窃罪论处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达,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被广泛的使用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是智能交通系统的服务功能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可以减少人力的消耗,缓解日益增加的车辆给交通带来的压力,同时为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方便。然而,科技的方便也为犯罪行为带来了便利。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指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通过车载设备实现车辆识别、信息写入并自动从预先绑定的IC卡或者银行账户上扣除相应的资金,实现过往车辆无须停车,自动缴费,一车一档。然而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工作原理要求车辆在通过时需要以低速通过,对车辆予以保护,收费杆抬起落下的时间间隔就成为了不法分子的逃费工具。不法利用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行,逃避收费。这种报以侥幸心理偷逃过路费的行为为什么会被定位盗窃行为呢?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盜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财物,ETC跟车逃避缴费行为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收费站是为收取车辆通行费而建设的交通设施,是高速公路建设方对在集资、贷款建设的高级公路上行驶车辆征收过路费的机构,ETC跟车逃费,嫌疑人应该缴纳而不缴纳过路费,是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收费方的应得财产,将原本属于收费方的财产占为己有。

第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和平手段。所谓和平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嫌疑人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原本属于收费方的财产占为己有窃取的方式。其行为隐蔽,方式秘密,无暴力、胁迫性质,也未对社会环境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嫌疑人上高速实际上就是与高速公路收费方形成合同关系,应交过路费而不交,其实就是赖掉债务,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跟前车偷逃的方式违背了收费方的意志,而且收费方事后发现,其暴力性不强,可以认为和平手段。这点也是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是手段暴力,或是胁迫行为。

第三,盗窃罪主观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首先要求主观认识到所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并且主观为故意,明知不该为而为之,ETC跟车逃避缴费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将本属于收费方的财产占为己有。

第四,盗窃罪的构成在数额有限制。2013年4月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务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为什么跟车逃费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侵占罪或是逃税务罪呢?

首先,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有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能够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上的错误,从而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务,使得财务遭受损失。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机器则不成为认识错误的主体。ETC跟车逃避缴费行为,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ETC设备的时间误差来实施犯罪行为,对象是机器,是无法产生认识错误的。某客运经营者刘某为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便在车身上喷涂“团队准载30人”的字样,并将最后一排座位撤掉,从而将该车从三类车降为二类车,共偷逃2万余元过路费。后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彭新林称,这种行为与偷跟前车逃过路费相比,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构成诈骗罪。

其次,侵占罪要求侵占的财务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务变成自己占有。偷逃过路费这一行为,从始至终过路费都是收费方所有,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情况,所以不够成侵占罪。

最后,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较难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中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危害的是税收管理秩序,而偷逃的过路费不属于税款,收费方也不是税务机关,危害的是收费放的财产,所以偷逃过路费不构成逃税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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