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2017-11-14王辉
摘 要 作为系统改革项目,营改增产生的影响是广泛的,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税赋产生影响,又影响其收入、利润以及成本和现金流等指标,甚至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以及战略规划等产生影响。本文先对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行积极应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营改增” 影响 对策
2016年5月1日,開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机制,到现在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对各行业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非常大。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收入减少,对出单业务及其流程产生影响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产品价格中直接剔除,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增加客户投保成本,产品定价采用的是保费收入直接减少6%。这一方式造成了以下影响:计提手续费为不含税保费,而营销员或代理机构觉得仍为含税金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费减少但承保风险不变,导致收益减少。营改增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出单业务流程产生了一定影响。以车险业务为例,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见费出单,而且部分省市也实现了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就见费出单业务中的收费以及开具发票而言,节点基本一致,而且变化相对较小。营改增机制实施以后,相关的数据对账时,增值税收费基本实现了一致。实践中可以看到,如果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那么则可能产生税款垫付等问题,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运作以及现金流的运转。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日常业务非常的繁杂,而且有很多个出单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非常严格,应当充分考虑出单点发票密钥管理规范与否。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总体税负较之以往有所增加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且采取凭票抵扣机制。开具赔款和手续费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增大,尤其是外购资产、评估以及咨询等获得专票支出项目的金额相对较小,而且在该税费机制下,财产保险企业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量减少,从整体来看其税负略有上升。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是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赔付成本中赔款支出占主要部分。目前,各省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发生的理赔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保险公司仅有部分日常开支的营业费用可以进行抵扣,其进项税额非常的小,以至于营改增下的财产保险公司税负不断上升。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
财产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包括机构代理、直销以及个人代理等几种模式,在手续费用开支增加的条件下,可抵扣进项税税率的个人代理水平比机构代理要低一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人代理模式下的增值税发票只能由税务局开具。在该情况下,个人代理模式下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减少(个人获取的专票税率为3%,机构一般为6%,个人代理达不到起征点时不能出具专票)。
(四)对纳税申报业务产生的影响
在县域市场消费时,供应商大多是小企业,受其营业额限制,只能提供3%税率的专票,在抵扣中存在不足。营改增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所缴纳的税费主要是营业税,其按原保费收入的5%计算。在实施营改增税费机制以后,增值税缴纳时采用的是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净额征税模式,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佣金、赔款费用以及资本性各项支出的过程中,进项税是最为常见的一部分。税务局通常先扫描认证,然后进行抵扣,这种管理模式的应用效果非常显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缴纳的方式多元化,比如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地方各省级分公司分别进行汇总或者自行缴纳。由于申报流程复杂化,所以会对其税务的申报流程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财产保险公司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
基于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的分析,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公司若想积极应对当前营改增改革,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议考虑允许保险公司在“三流合一”的前提下对赔款支出进行进项抵扣
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解读规定,并且对购入赔付货物、服务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作出统一规定。假设车辆修理赔款为100万元,按修理费税率执行抵扣可减少实际税负17万元,财险公司车险赔款中修理费赔款占比约为30%或更高,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率给予界定
保险公司在对客户进行促销、服务的过程中,赠送客户的宣传品与增值服务,由于外购劳务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代开提供专票,税率为3%。而保险公司将这部分产品或劳务无偿提供给客户的过程中并未产生货物增值,但保险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时,税率为6%~17%不等,导致实际税负增加,建议此部分销项税率确定为获得时的税率。例如,公司购买加油卡、电话卡赠送客户,由于该款项在供应方属于预收款,尚未转为收入,所以提供的票据为普通发票,而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则视同销售,假设财险公司赠送客户加油卡100万元、电话卡100万元,增加税金30.24万元(增值税27万元,城建及附加3.24万元),增加经营成本15.12%。
(三)提高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起征点
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起征点建议提高到5万元,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目前营销员的销售业务大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30%。起征点的提高对于营销员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险机构提高内部管控水平
改变管理模式,适应新形势,对费用报销中的专票报销作出明确规定,重新筛选供应商,尽量将其界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保证足额抵扣。多与专兼代机构合作,获取手续费、经纪费专票,减少目前保险代理渠道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后二者均为机构提供服务。个人代理在保险业中较为普遍,目前起征点为3万元,达到起征点的个人较少,保险公司支付同样的手续费,但因为服务供应主体差异造成成本差异。以支付100万元手续费为例,付给专兼代机构,公司可抵扣税款6万元,直接支付给代理人,即使全部都到达到起征点,公司可抵扣的税款也只有3万元。
三、结语
新的营改增税费管理政策,属于国家层面发展战略规划的范畴,财产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也在不断努力,以期尽快将其纳入试点范围。财产保险公司的营改增政策实施准备过程中,应当提升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体系之中。公司会面对大范围的客户群体,而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财产保险公司在制定措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助力。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作者简介:王辉(1971—),女,云南宣威人,本科,经济师,主要从事会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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