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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存在的潜在问题研究及对策

2017-11-14任梓铭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国有企业

任梓铭

摘 要 本文立足于实践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主要特征。与此同时,以某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股权转让为例,对其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对应解决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股权转让风险,提高转让效率,减少企业损失。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股权转让 潜在问题

一、引言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构建新型现代化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逐渐完善,在法律体制不断改进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逐步实现公开化,且更具规范性,并取得良好的效益。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规避问题及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对潜在问题加以研究,并对其加以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

二、我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现状

从我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情况及实践经验来看,股权转让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其一,股权转让一般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引导下,这种转让方式比较单一,且多为协议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中的相关规定,转让方法不仅包括协议转让,同时也通过招投标活动、拍卖等方式转让。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协议转让方式占有很大比重。实际上,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资产财产权的相关处置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活动,须经政府授权,并通过审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产权转让活动作出相应指导。与此同时,政府明文规定此种转让方式的主要规则,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且此种转让方式在市场上得到很多企业的认可。其二,收购主体比较多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领域开始开放对私有资本投资的限制,这种情况下,很多民营资本能够参与其中,使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

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潜在问题

(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

国有企业股东在处置股权时,往往由两种决策方式,一是政府授权行为,属于强制处置范围。二是企业自行提出,由相关部门批准,并对其开展全程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缺乏产权观念的现象,并且常常混淆产权关系、模糊产权界定。与此同时,管理模式比较落后,不同行政部门在行使产权职能过程中存在权力交叉现象,导致产权管理模式比较模糊,无法凸显出正确的代理关系。

(二)股权处置受让方可利用空间大

从该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实践情况来看,在确定转让之前,要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深入挖掘。权威调查结果显示,很多意向受让人均明确知晓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开展评估活动过程中,利用中介机构、标的企业等多方面关系,对评估结果进行暗中干预,从而压低评估值。针对债权而言,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核销,但是对于设备、材料、房屋等固定资产,其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弹性,为受让方不良操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2]

四、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潜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案例分析

以某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股权转让为例,计划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逐步实现国有资产全面退出。但是,由于多种因素,股权转让的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导致标的企业亏损严重,不得不面临停产、倒闭等危机。该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情况见表1。

通过观察,该子公司150余万元安置人员的费用,需要母公司垫付,且经营亏损达到350万元。通过科学评估后,至交易日,转让方承担经营亏损。但是,从实际股权转让情况来看,不仅未带来现金流,反而带来较大的现金流出现象。

(二)灵活决策,明确产权所属权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处置,不仅时间长,同时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加之转让手续比较麻烦,一定程度上给股权转让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处置前要母公司同意,国资委的审核及批准。对产权界定进行明确,从而实现有序转让流动。产权主体明确后,表明其拥有自主转让、处置资产权利,并且保证各个产权主体之间互相独立、不冲突,避免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阻碍产权转让顺利开展。例如,通过法律形式来界定产权实现方式,就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分解原有财产权,使其变为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在界定产权时要明确出资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三)转变方式,深入挖掘股权转让价值

对于招投标、协议等方式的股权转让,一定程度上对国有企业带来了影响,为进一步保证转让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并充分保证交易的合理性,可对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不断整改,探索拍卖方式就是其中相对科学的方法之一。此种方法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发挥着重要价值,是市场定价的主要方法,能够有效避免寻租行为,并降低国有资产的损失。国资委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开展产权转让,并根据多种方式加以确定。其中,推行拍卖方式,并将此种方式作为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首选。实践经验也显示,与其他资源配置方式相比,拍卖方式更具操作性及安全性,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实际上,拍卖行为是集体定价的结果,也是拍卖群体参与分配的过程,能够将资产交付给最具竞争实力的受让方。选择拍卖方式开展股权转让,能够为股权处置提供一定的方便。

(四)科学引导,保证交易市场的有序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产权交易的积极性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生命力源泉。如何提高企业的产权转让积极性,增加产权交易的市场活力,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接受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等。作为产权转让的主要场所,其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存在管理无序、监督不严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交易封闭问题。为此,应不断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五、结语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多种类型股权转讓活动不断增加。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而言,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同时对转变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具有促进作用。国有企业在开展股权转让相关工作时,应在与时俱进的基础上,不断对转让质量及转让效率进行强化,从而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有股权转让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要不断调整及改进转让活动,从而实现良好转让,规范转让活动,减少各方交易风险。

(作者单位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梅益.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3.

[2] 陈艳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暨南大学,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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