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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可行性分析

2017-11-14赖成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空巢老龄化

摘 要 《民法总则》将老年人作为监护对象纳入成年人监护的范围内并更加注重保障成年人的自主权,这对于保障尚有“残余能力”的老年人权利而言,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但是新法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表述并不完整,暴露出诸多弊端,使老年人自主决定权得不到全面保障。本文以广西“空巢”老年人生活现状为例,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构建设想。正值民法典编撰之际,希望本文能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人口 老龄化 “空巢”老年人 立法现状 意定监护

作者简介:赖成宇,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23

人口老龄化是指一个国家老年(60岁或65岁以上)人口在某个时期所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或者7%并且不断上升的现象。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老年人口数量之庞大,加之“四二二”家庭模式的形成,社会出现大量“空巢”老年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空巢”老年人的大量出现,使我国的老年人保障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 广西“空巢”老年人生活现状表现出鲜明的特点

廣西位于祖国西南部,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预计广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加18.4万人,比“十二五”年均增加5万人以上;广西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空巢”老年人的户数占23.1%,一人独居的占12.4%;另外,广西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也将明显增加。老年人口尤其是高龄人口规模基数大、增速迅猛,这一态势将在未来十几年持续。所以,以经济相对落后和老年人口的激增地区的“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为研究之例,具有现实意义。

(一)传统养老模式趋于崩塌

传统养老模式是一种建立在血亲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已经在我国延续上千年。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养老模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社会与经济基础,传统大家庭养老模式日益解体,并逐步向小家庭模式化转变:

1.“四二二”家庭模式的形成,挑战新一代年轻人的赡养能力

改革开放后,广西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有40余年,当下的中青年大多是独生子女,这部分人婚后面临向上要赡养4位至8位老人、向下要抚养1位至2位小孩的困境(二孩政策已全面放开)。大家庭模式逐步向小家庭模式过渡,这种小家庭模式我们称之为“四二二”模式。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一般是多个子女赡养一对老人,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料基本不存在问题。不同的是,当今变成一对年轻人赡养多位老人;又从广西的人均收入水平看,2015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73元,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76.8% 。广西整体呈现“未富先老”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广西年轻人在自身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条件下,在赡养老人方面更显得“有心无力”。

2.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

“务工”一词在广西并不新鲜,为了减轻生活压力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每年均有大量劳动力往外省输出。究其原因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方面区际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广西大多青壮年往经济发达的地区就业,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另一方面区内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剩余劳动力积极奔赴经济发展相对快的地区就业,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去往自治区以外的人口中,45岁以下占全部外出人口的90.9%。 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后,广西欠发展城市和农村剩下的就是劳动能力残存和待反哺的老年人,即“空巢”老年人。家庭养老人员的缺乏,使老年人很难从家庭获得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充分照顾,特别是数量众多的“空巢”老人不能再指望自己的子女,所以家庭养老能力不断弱化。

3.存在弃养现象

由于年轻一代受外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影响,社会生活方式发生转变,拜金、享乐、极端个人主义等观念的不断渗入,使传统的道德观遭到了背离,年轻人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认识不足,尊老、敬老、养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正逐步淡化,老年人赡养纠纷案时常上演。如2013年发生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一起女儿弃养母亲案件,母亲无奈与女儿对簿公堂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相关新闻报道有:广西桂林市的八旬老人被儿媳弃养逼住猪圈旁;类似还有:独居老人家中死亡两年后被发现等等。以上发生在广西的弃养老年人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没有一个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制度,单靠道德束缚,很难保障上述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为了让老年人尤其“空巢”老人晚年生活有尊严,在养老问题面前需要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因此,构建我国养老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二)人均寿命延长,挑战现有监护制度

进入21世纪,由于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也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广西2000年人均寿命为71.3岁,到2010年为75.1岁(比全国平均预期寿命高0.3岁)。 老年人口高龄化,尤其是“空巢”老年人口高龄化将对广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压力。

1.失能老人人数增加

人均寿命延长,相应的失能老人数量也逐渐攀升。2015年广西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有109.5万人生活不能自理,占人口比重为2.3%。 “空巢”老年人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对于失能的“空巢”老年人而言,如何保障这些人享有尊严和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成为一道难题。

2.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加重

随着“银发浪潮”愈加猛烈地袭来,势必将加大财政负担。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2015年广西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单位的保险福利费用(包括离退休金和医疗卫生等费用)为710.4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30.5%。 另外,农村还有12.9%的老年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随着老年人口比重加大,我国的社会负担正逐步加大。endprint

二、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问题的立法现状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总则》有关成年人监护规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多创新之处。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含老年人,而《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则将老年人列入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上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而《民法总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意定监护制度,这也是新法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最大亮点之一。

尽管我国《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诸多创新,但构建的意定监护制度并不完善。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此项规定忽略了被监护人自愿解除监护关系的情形;又如根据三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当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此时被监护人已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仍然需要监护的,这时只能依据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来指定监护人,不再享有选任意定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将老年人作为监护对象纳入监护的范围内并更加注重意定监护的重要性,这对于保障老年人权利具有极大意义。但新法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表述并不完整,暴露出诸多弊端,为了应对新形势下老年人尤其是“空巢”老年人的生活困境,活化其残余能力,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成了当务之急。

三、我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指委托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由监护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处理的制度。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在保护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以下对我国构建以美国持续性代理权为核心的意定监护制度做可行性分析:

(一)优化社会养老资源配置,减轻新一代年轻人的赡养压力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规定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作为自然人而言不仅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管理实务的能力。美国国会委员会主席Larry Craig曾指出:“没有受到充分保护和鉴定的监护实际上会给这一职责的保护对象带来自由和财产的损失”。为了保障委托人的监护权,改革后的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还要求法院对被选定的监护人进行背景调查,以此帮助委托人谨慎选择可靠代理人。委托人还可以选任继任代理人,即在代理人拒绝代理权时由继任代理人接任代理权。我国《民法总则》并没有规定成年人在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选任多名监护人,而只能选任一名监护人的弊端是:监护关系解除后被监护人只能适用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来建立监护关系,往往使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被忽略。在传统大家庭养老模式逐渐解体的中国现代社会,年轻人往往背负前所未有的物质和精神压力,老年人也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持续性代理权正好解决“空巢”老人无人照管问题。让老年人拥有选任代理人(必要时选任多名代理人)管理人身和财产事务的自由选择权,不仅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通过授权委托形式,调动社会有能力、有意愿的人或机构行使代理监护权,减轻了新一代年轻人的赡养压力。

(二)保障老年人自主决定权,让其晚年生活更有尊严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法案》第1条规定“……该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受本人无行为能力、精神障碍或者时间的影响,或者当本人无行为能力时,该代理权开始生效,除非指定了结束时间,代理权的效力自设立开始。”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代理权的效力可以依委托人意愿设立;其二,没有明确约定代理权终止的时间,在代理权生效后持续有效,不因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即“持续性”。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有利于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和财产提前作出安排,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失能老年人尤其是“空巢”的失能老年人而言,行为能力的衰退及自主决定权的弱化,无疑成了生活中的最大痛苦。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虽然对“持续性”有所涉及,但监护权的生效及失效都是依法律规定,没有体现被监护人的真实意志。持续性代理权的核心意义在于尊重委托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预先决定所有事宜当然包括行为能力丧失前事宜。对于老年人而言,尽早而不用等到行为能力丧失后才将财产交由有投资或理财经验的监护人管理,如此能提高剩余财产的价值,增加老年人收入,使老年人主要收入来源不再过高依靠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因此,确立以美国持续性代理权为核心的意定监护制度,使委托人自由委托代理权,既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利,真正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依,使其晚年生活更有尊严。

注释:

广西应对人口老龄化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7月20日.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7(13).

[2]王竹青.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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