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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降低薪酬

2017-11-14主持人向春华周一周五301130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8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工伤保险工伤

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010) 89946164 QQ : 1187050493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降低薪酬

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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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公司一名部门负责人,其月薪为2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则其月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现我公司2016年度出现巨额亏损。我们能否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仅向其支付最低工资?

北京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确定工资水平,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主持人

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股东支付工资等费用

主持人:

我原先系甲公司职工,2013年转至乙公司工作。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两个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到乙公司工作时,甲公司未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底乙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活动,此后再未向我支付工资。2017年6月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乙公司共同向我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甲公司应否承担此责任?

广东读者 邱女士

邱女士:

甲乙两个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独立法人,均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虽然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但是在一般情形下,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你现在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要求乙公司对你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

断保人员能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主持人:

某参保人员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已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因为经济困难无力继续缴费。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否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问了好多人,大家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有的说以前缴费可以中断,但是退休前应该正常履行缴费义务,否则不能领取养老金;还有的说,政策并未规定可以断保,因此断保不能享受养老金。这些说法是否成立?

青海读者 白女士

白女士:

关于“以前缴费可以中断,但是退休前应该正常履行缴费义务”这个说法显然不能成立。“以前”是什么时候,一年前、十年前还是二十年前?“退休前”是退休前一个月、一年还是十年?均含糊不清,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当然也缺乏法律依据。

“政策并未规定可以断保”个人便不可以断保的说法也不能成立。首先,个人能否做某件事,应看法律有没有禁止。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能做。如果法律禁止断保,那么断保就是违法的。法律没有禁止的,通常就可以做,即“法无禁止皆可为”。当然这句法谚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社会保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公法)则未必能够适用。当公民仅仅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主张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却不具备法定条件时,是不能成立的。其次,断保后能否领取养老金,应看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自然有权利享受基本养老金。在没有其他排除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断保与前述享受养老金的两个条件无关。

公民主张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时,必须符合法定的预设条件。当然,缴费年限仅仅15年,最终的养老金水平以及未来的养老金调整水平可能较低。

主持人

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治疗二十多天后去世,可否要求赔偿

主持人:

一职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在医院医治二十来天去世了。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公司对比工亡进行赔偿?若不能,那能要求公司给予什么样的赔偿?仅仅因为死亡时间的不同,就不能享受工亡待遇,是否公平?

云南读者 徐先生

徐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一个必备条件是,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48小时内死亡。超过48小时的,不能视同为工伤。在立法过程中,任何涉及数字的法律问题,都会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即因为细微数字的差别而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此为法律的特点所致,未必就是不公平。

此种情形属于疾病病亡,用人单位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地方政策规定支付死亡抚恤和丧葬补助金。

主持人

工伤人员退休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

一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在职期间受工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在公务员退休后,是否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不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旧伤复发怎么办?还有无其他待遇?

天津读者 曹先生

曹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为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不符合享受这两项待遇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也不能获得这两项待遇。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6级伤残退休人员无其他待遇。

主持人

补缴年限的确认应由何地进行

主持人:

因为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各地普遍允许进行养老保险费补缴。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政策规定,各地补缴政策不一致,有的相当随意,如仅仅补缴两三万元。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采用低标准补缴政策认可参保人员相应缴费年限后,这些人员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沿海发达地区,试图领取高额养老金,其中不乏一些诈骗行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是否应当认可转出地的补缴年限?

广东读者 宋先生

宋先生:

这实际涉及到缴费年限的认定,特别是由补缴地还是待遇领取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对“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比较含糊。该文件仅对待遇领取地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并未规定由待遇领取地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

补缴后产生的缴费年限可能是视同缴费年限,也可能是实际缴费年限。在目前各地补缴政策不统一、且没有明确的认定地规定的背景下,原则上由转出地社保机构根据其地政策确定较为妥当。但是考虑本例中所存在的涉嫌诈骗等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各地的补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应当征收滞纳金,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补缴年限不予认可。二是补缴必须有政策依据,对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的补缴年限不予认可。三是转入地可以针对转入本地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补缴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只要符合转入地政策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适用。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补缴不符合转入地的限制性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认可。确因转出地历史政策等特殊因素造成不同的,可以个案单独研究解决。

同时应加强对转移接续人员补缴年限的审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防范和打击社保诈骗行为。

主持人

再婚应正常享受婚假

主持人:

我单位一位职工现年30多岁,即将第三次结婚,其要求享受10天的婚假。请问,再婚者是否也应当和初婚者享受相同天数的婚假?

北京读者 赵女士

赵女士: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这些规定并未针对再婚者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再婚者应当正常享受婚假。

主持人

延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否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主持人: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依据这些规定,参保人在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可否同时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

山西读者 柳先生

柳先生:

个人不存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问题,因此在延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期间能否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身份为这些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前提是该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这一规定以及劳动法司法实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其继续提供劳动亦如此。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能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也不应当接受该等缴费,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持人

(本栏目漫画作者均为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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