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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与社会保障

2017-11-14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慈善

■文/何文炯

慈善与社会保障

■文/何文炯

何文炯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 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慈善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这不仅有益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益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事实上,慈善与社会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慈善和社会保障都有风险保障服务和扶贫济困的功能,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进而提升社会质量为基本目标;慈善和社会保障都是基于共享的理念,实行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再分配,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如果说社会保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则慈善属于广义的社会保障范畴,狭义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项目。

但是,慈善与狭义的社会保障也有一些重要区别。其一,慈善所涉及领域比社会保障更为宽泛。社会保障是为国民的基本风险提供基本保障,而慈善不仅通过扶贫帮困解决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问题,还通过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发展。其二,社会保障的帮扶对象是社会成员个体,重点是弱势群体,而慈善的帮扶对象可能是社会成员个体,可能是某个法人机构(例如学校、医院之类),也可能是某个公益项目,例如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其三,社会保障是国家在风险保障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体现国民的基本权益和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成员依法参加,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慈善是当事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他们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善者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受助者一般不承担义务,但需要按照行善者的意愿使用善款或接受服务。

慈善与狭义的社会保障交集在风险保障服务和扶贫济困领域,因而需要合理分工合作、有机衔接,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慈善和社会保障都是基于共享的理念而产生的社会行为。如果把共享分成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则社会保障属于强制性共享,而慈善属于自愿性共享。因此,慈善要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寻找有作为的空间,以弥补社会保障之不足;而国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时,则要充分注意到慈善力量。因而社会保障的制度定位就十分重要,因为社会保障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职责范围之宽窄和保障程度之高低,直接影响慈善活动的空间。社会保障所承担的风险愈多,保障待遇越高,则慈善活动的空间愈小;反之,慈善活动的空间就大。这是风险保障领域基本保障与补充性保障的关系之一,类似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慈善事业发展不足,狭义的社会保障诸项目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厘清职责,优化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环境。一是在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并加强社会救助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在扶贫脱贫、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的作用,引导行善者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重大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帮扶。二是按照社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使社会保险待遇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为慈善事业发展留下空间,同时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增强其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优化社会保险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三是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共福利等项目的衔接与协调,建立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降低慈善组织和慈善个体对于慈善帮扶对象搜寻的成本,从而提高慈善活动的精准度和效率,提高全社会风险保障和扶贫帮困资源使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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