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埃及人法的意识
2017-11-11王亮
王 亮
(福建工程学院 人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论古代埃及人法的意识
王 亮
(福建工程学院 人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古代埃及没有成文法典,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古埃及人没有法律意识。事实上,在古代埃及文明的早期,埃及人对法就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因为古往今来,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法都是这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机器。在此,通过对古代埃及司法体系演进过程的梳理,揭示出隐藏在司法制度背后埃及人的法律意识。正是埃及人这种独特的法律意识才使其创建起一套独特的司法体系,从而为埃及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埃及;法律;意识
众所周知,古代埃及并没有成文法典,与法相关的内容仅是一些零散地被记录在纸草、陶石片和石碑中的案例或条文。然而这并不能就此说明古代埃及人没有法律意识。早在埃及文明初期,埃及人对法已经有了基本认识,并以此为标准制定了法律。为此,对古代埃及人法律意识进行梳理,将有助于我们构建古代埃及的司法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界对古代埃及法律的研究方兴未艾。*E. D. Bedell, Criminal Law in Ramesside Period, Waltham: Brandeis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editerranean Studies, 1973; A. G. Mcdowell, Jurisdiction in the Workmen’s Community of Deir El-Medina, Ann Arbor: 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 1987; J. Tyldesley, Judgement of the Pharaoh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Egypt, London: Weidenfeld & Nicolson, 2000; R. VerSteeg, Law in Ancient Egypt, Durham, 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2; 王亮:《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文献整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2014年;井涛:《古埃及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但是,囿于早期法律文献的缺失,*自19世纪90年代起,西方学界便致力于整理古埃及的法律文献,但是由于古王国时期考古挖掘物的缺失,所以学者收集整理到文献资料多集中在新王国至后王朝时期(约公元前1550年——前332年)。参见W. Spiegelberg, Translation of Hieratic Papyri, Mayer A & B, Liverpool: J. R. Williams, 1891; T. E. Peet, The Mayer Papyri A & B: Nos. M. 11162 and M. 11186 of the Free Public Museums, Liverpool, London: The Egypt Exploration Society, 1920; A. H. Gardiner, Late-Egyptian Miscellanies, Bruxelles: Édition de la Fondation Égyptologique Reine Élisabeth, 1937; T. E. Peet, The Great Tomb-Robberies of the Twentieth Egyptian Dynasty, Hildesheim·New York: Georg Olms Verlag, 1977; 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Historical and Biographical, 7 Vol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75—1989; 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6 Vol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5—2012; B. Porten, The Elephantine Papyri in English: Three Millennia of Cross-Cultural Continuity and Change, Leiden, New York, Köln: E. J. Brill, 1996; A. David, Syntactic and Lexico-Semantic Aspects of the Legal Register in Ramesside Royal Decrees, 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06; A. David, The Legal Register of Ramesside Private Law Instruments, 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10.与法律相关的宗教文献又晦涩难懂,因此,学者们很难对这一问题形成整体的研究。本文拟从早期古埃及法律文献出发,结合现代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古代埃及司法体系演进过程的梳理,揭示出隐藏在司法制度背后的埃及人的法律意识,进而为我们构建古埃及的司法体系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缺陷
所谓法律意识,指古代埃及人,特别是统治者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的总称。早在埃及文明的早期,埃及已“从暴力走向法律,从竞争走向合作。”*J. Assmann, The Mind of Egypt: History and Meaning in the Time of the Pharaohs, New Yor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36.在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开始以“自我意识为中心,作为制定实施法律的标准”。*R. Westbrook, ed.,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I,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03, p.12.因此在埃及社会,首先具有法律意识的主要有三个社会群体,即国王、祭司集团和贵族官僚。
古代埃及的最高统治者——国王的法律意识主要集中体现在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上。为了维护国王自身利益,第六王朝国王派皮一世(Pepy I)曾派遣大臣乌尼(Weni)调查后宫谋逆王位一案,该案件被记录在乌尼位于阿拜多斯的坟墓墙壁上。*W. K. Simpson, ed., The Literature of Ancient Egypt,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402-407.第十九/十王朝的国王美里卡拉王(Merikare)也接受过父王必须对那些密谋反叛的人实施严惩的箴言。*郭丹彤:《古代埃及象形文字文献译注》下卷,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69页。为了维护神庙利益、保护神职人员,第五王朝国王奈菲里尔卡尔(Neferirkare)敕令揭示了古埃及国王对神庙人员和财产的保护。在敕令中,国王下令“不允许任何人强制祭司服役,违者将被送上法庭”,*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Brill: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2005, pp.98-101.类似的证据还保存在派皮一世敕令和派皮二世敕令*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3-107.中。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第七/八王朝国王奈菲尔卡乌霍尔(Neferkauhor)在科普托斯I号敕令中颁布了一份完整的上埃及各州名单,*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17-118.各州之下又划分出小的行政单位,它们拥有相对独立的治理权,但不具有主权。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埃及还设立司法机构,即三十人法庭和六大宫法庭,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A. Erman, Life in Ancient Egypt, London: Courier Corporation, 1894, p.139.但是鲜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平民利益的法律条文。
由于古代埃及是政教合一的国家,祭司遂成为古代埃及的一个重要统治阶层。如果说祭司的法律意识主要集中在维护神明的权益,那么古王国时期出现的种种维护祭司自身权益的案例则彻底暴露了他们利用法律为自身服务的根本动机。由于祭司的主要职责是代替国王为神服务,因此,他们便拥有如上文奈菲里尔卡尔敕令所提及的免除徭役赋役,以及享有定期定量食物供应的权利。由于维系生活所需成为人们谋得祭司这一职务的根本目的,因此第六王朝国王派皮一世下令:“禁止任何人受努比亚人的恩惠而谋取沐浴祭司一职,以及去吃神庙提供的食物。”。*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3-105.然而,这样的法令条文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位于吉萨(Giza)的凯恩沐奈菲尔特(Kaiemnefret)家族坟墓铭文所记载的大量针对第五王朝末期祭司违法行为订立的法律条文,表明诸多动机不纯的人员已经谋得该职,他们将法律为己所用,滥用职权满足一己私欲。*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89-191.此外,祭司们还经常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第六王朝一名叫伊杜(Idu)的祭司将一块墓地留给了妻子,为了保障他的妻子能够顺利的继承这份遗产,他在遗嘱中说:“如果任何人夺走它,我将与他对簿公堂,由神来进行审判”。*J. H. Breast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I, Chicago: Press of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06, p.155.
古代埃及贵族官僚的法律意识也多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早在第三王朝时期,一位叫做梅藤的大臣就曾以购买和接受馈赠的方式获取过土地。*王亮,郭丹彤:《梅藤自传体铭文译注》,《古代文明》 2012年第1期。此外,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到损失,遗嘱得到有效实施,古王国时期的大臣如尼卡安赫(Nikaankh)*K. Sethe, Urkunden des Alten Reichs, Vol.I, Leipzig: J.C.Hinrichs, 1903, pp.161-162.和维普艾姆奈菲尔特(Wepemnefert)*与古埃及财产内容相关的记录。http://www.reshafim.org.il/ad/egypt/texts/stela_of_senmose.htm#rem1, 2016年12月27日。等都曾立下遗嘱,甚至有些大臣如第六王朝时期的安赫威德伽·伊特吉(Ankhwedja Itji)还将一些警告盗墓者的语句铭刻在坟墓中。*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218.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外,他们还试图为自己的来世做好保障。同位于萨卡拉地区的维吉尔凯格姆尼(Kaigemni)的坟墓铭文和大臣奈菲尔塞舍姆拉(Neferseshemre)的坟墓铭文中,均发现了内容一致且空泛的表功性语言,如“调节民事纠纷,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285-302.目的是死后能在众神面前宣扬功绩,顺利进入来世。
虽然古埃及早期统治阶级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意识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法律条文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致使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代埃及早期具有法律意识的敕令主要以王室、神庙利益为中心,尚未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金字塔时代铭文》中共有十五篇敕令,其中八篇以维护王室成员、金字塔和祭庙等王室机构的利益为主,另外五篇则以神庙和祭司利益为前提,尤其是对于敏神(Min)的保护,仅有国王奈菲尔卡乌霍尔的科普托斯I号敕令和科普托斯M号敕令*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97-126.是从构建国家秩序的角度出发。*国王为了保护成员、金字塔和祭庙的利益而颁布的敕令有舍普塞斯卡夫敕令(发现地:吉萨的蒙卡拉金字塔神庙)、泰提敕令(发现地:阿拜多斯)、派皮一世敕令(发现地:达舒尔)、国王派皮一世的科普托斯A号敕令(地名“科普托斯”加序号命名,同下)、国王派皮二世继任者敕令(发现地:萨卡拉)、派皮二世敕令(发现地:吉萨的蒙卡拉金字塔神庙)、派皮二世敕令(发现地:阿拜多斯)、国王奈菲尔卡乌霍尔的科普托斯R号敕令;国王为了保护祭司和神庙利益而颁布的敕令有:奈菲里尔卡尔敕令(发现地:阿拜多斯)、国王派皮二世的科普托斯B号敕令、科普托斯C号敕令、科普托斯D号敕令和科普托斯G号敕令;国王从构建国家秩序的角度颁布的敕令有:国王奈菲尔卡乌霍尔的科普托斯I号敕令和科普托斯M号敕令。需要说明的是,因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敕令名称是以国王的名字命名,所以常出现相同国王但并非为同一敕令的情况,如上述提及的两份派皮二世敕令。为了防止混淆,故附以发现地加以区分。
第二,同一敕令或同一时期颁布的敕令,存在繁冗重复的条款。在奈菲里尔卡尔敕令中,“免祭司徭役”这一条款充复出现三次;国王派皮二世为敏神颁布的科普托斯B号敕令和科普托斯C号敕令不仅存在多条重复的条款,且条款的形式是“国王痛恨的现象+律文”,并未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98-101; pp.107-111.
第三,同一敕令掺杂着非法律条款的内容。在科普托斯A号敕令中,普查所有免赋役祭司和神职人员的工作与法律条文并列在一起。*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5-106.
第四,同一敕令内容缺乏完整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法律条文过于空泛,不仅存在法律盲区,而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如派皮一世颁布的科普托斯A号敕令,内容是概述的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无细则,表述类似倡导性语言,法律的强制力较弱;*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5-106.二是罚则条款模糊,只有泛泛的“违者将被送上法庭”*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98-101.或“违者将被带到荷鲁斯的大厅”*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109.的词汇,或是在条文中未订立罚则条款,如派皮一世敕令和派皮二世敕令。*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3-106.
第五,早期国王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敕令,适用范围存在诸多不明确的地方,并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时间适用范围不明确。古代埃及的法律自颁布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夏季二月十一日”、“泛滥季三月三日”,*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101,103.即生效时间,但从未表明法律失效时间,也未明确法律适用时间的基本原则。因此,当出现法律适用时间冲突时,新法是否优于旧法,我们将无从得知。
二是空间适用范围不明确。古代埃及的法律在表述空间适用范围时含糊不清。在奈菲里尔卡尔敕令中,国王将受法律保护的区域定位为“诺姆”,暗指“上、下埃及”,*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98-101.因此,这一法令似乎适用于埃及全境。同样在派皮二世敕令中,国王将受法律保护的区域定位为“金字塔城”,暗指敕令的发现地“吉萨蒙卡拉金字塔城”*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6-107.,因此,这一法令似乎适用于地方。类似的案例还有泰提敕令、派皮一世敕令和继任者敕令*N. C. Strudwick, Texts from the Pyramid Age, pp.102-103,103-105,115-116.等。这种模糊的表述方式,不仅使古埃及法律的适用范围模棱两可,而且还使它可能存在未涉及到的空间领域。那么基于同一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地为非法律空间领域,是否会被提起诉讼?或是如果发生地为双重负载法律空间领域,即犯罪嫌疑人同时触犯国家法和地方法,是否会被提起双重诉讼?换言之,当出现法律空间适用冲突时,国家法是否优于地方法,古埃及的法律并无任何解释。
三是对象适用范围不明确。古代埃及法律从未明确非埃及本土居民是否适用于埃及法律的问题,也未解释埃及本土居民在国外触犯法律,是否会被提起双重诉讼。因此,当出现法律对象适用冲突时,国家法或地方法是否优于他国法,古埃及的法律也并无任何解释。
二、法律意识的转变
早期法律暴露的种种弊端和缺陷使古埃及统治阶级意识到,如果继续实施这样的法律条文,他们的统治不可能稳固。于是到第二中间期(公元前1650年—前1550年),为了弥补法律上这一的不足,古埃及的统治者们将重新设定好的法律意识融入到引导人们进入来世的《亡灵书》中,通过“亡灵审判”威慑潜在犯罪者,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以期达到预防或减少犯罪的目的。
对于古埃及人来说,他们最重视的事莫过于顺利通过冥界,进入来世。于是古埃及的统治阶级抓住人们害怕不能投胎转世的心里,巧妙的将他们内心深处的恐惧化为文字和图画融入《亡灵书》中,将人们藏在内心的恐惧,变为众人皆知的恐惧。《亡灵书》对人们战战兢兢的内心活动描述得淋漓尽致:面对阴间各种怪物,他们的内心陷入极度恐慌之中,“快来拯救我吧……把我从这个神的手中拯救出去吧,这个让灵魂和躯体分离的家伙,他吞噬尸体,他是黑暗的使者,他让精疲力竭者不寒而栗。……这些拥有无限魔力的神。这些惩罚起来心不慈、手不软,把审判庭变成恐怖之地的神。”*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46—47页。很难想像,会有比古埃及人的阴间更可怕的死后世界。惊恐中的死者不知所措,慌乱中看到了他最后的唯一希望——心,它是人们灵魂的居所,没有了它,他将失去一切。他不断地强调“我的心属于我,我的心属于我,我拥有我的心。”*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58页。随后,弱者的委屈和惊恐又转化为愤怒的语言:“我的心与我在一起,谁也别想抢夺它。”*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61页。毫无力度的愤怒再度转化为卑微的祈求:“我的心,我向你求情,我的器官……我的心,你是我的母亲,我的心,不管前世还是来世,你都属于我。不要以不利于我的形式作证,不要在审判庭里与我作对,不要把我出卖给称量员。”*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63—64页。
接着统治者将众人的恐惧,合理、巧妙地导入死亡之旅。首先,人们死后,其肉身停止呼吸,而灵魂则飞升而起,沿着阴间河水蜿蜒而下,来到冥界的入口,他必须具备纯洁的灵魂,才能获取不朽的资格。其次,纯洁测试。冥界共有二十一道门,其中在通过前十道门时,如果死者的灵魂经不住考验,他就会在熊熊烈火中化为灰烬,或是肉身被食腐者或食蛆者吃掉,又或是被痛打一顿等。如果通过,则继续前往下一关卡。*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197—208页。第三,亡灵审判。在黄泉路上,死者还将面临一场最严峻的纯善考验,他将进入冥王奥西里斯的审判庭,在这里他不仅要向四十二位神明坦白他生前是否做过错事,而且他的心还要放在天平的一端,另一端放上玛阿特女神的真理之羽。如果天平保持平衡,说明死者生前确无过错,可以进入下一道关卡;如果天平失去平衡,心脏重于真理之羽,说明死者生前确有过错,他将被长着鳄鱼头,上半狮身,下半身河马的怪物阿米玛特(Ammit)吃掉,从此万劫不复。*D. B. Redfor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Ancient Egypt, Vol.I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211-214.第四,纯善的回馈。黄泉路上接下来的旅途中,经过纯善测试的死者不必担心安全与生存问题,因为冥界会配备给他们魔法,以此躲避来自冥界的伤害,包括鳄鱼、毒蛇和专吃尸体的蛀虫等。*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56—70页。而且他们还能够呼吸到新鲜空气,喝上大麦酿造的啤酒,吃上小麦做的面包,得到死者父母的男仆和女佣的服侍。*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71—72页;第85页。他们不会因无后人烧香而在冥界吃粪便、喝尿液。黄泉之旅即将结束,他们的灵魂与躯体结合,登上太阳船成为拉神(Re)的船员,或成为哈托尔女神(Hathor)的随从,*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142页;第145页。跟随神明,当太阳东升时,他们将重新获得了生命。
为了使《亡灵书》看起来更加真实可靠,统治者又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其必要性和可信度加以提升:一是从死者的角度。死者必须将《亡灵书》铭刻在自己的棺材或坟墓的墙壁上,因为他在冥界必须通过二十一道门,每道门都有狰狞的守门神把护,死者必须说出他们的名字才能通过大门,而名字的秘密就藏在《亡灵书》中;在黄泉之旅中,死者必须倚仗《亡灵书》的法力才能让躯体不腐烂,灵魂长生不老;思亲时,被赋予法力的灵魂能自由飞出墓室回到家乡,探望家人;死者也会因拥有《亡灵书》而受到奥西里斯神的恩典,得到拉神为其亲自划桨的最高礼遇;而他的子孙后代,也会为此福泽绵延。*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81—210页。
二是从生者的角度。生者,包括死者亲属和与死者不相关的普通人。亲属必须按照《亡灵书》为死者办理丧事,这样他才能够得到太阳神的眷顾,找到那些永不陨落的星辰。死者亲属还必须念诵《亡灵书》中的经文,这样死者才能重新说话以及恢复其他各项功能,在天空和地上自由活动,受世人所爱戴,得众神所喜爱。念诵的经文还将使死者免于被奥西里斯神拒之门外的危险,不会遭受任何一位神的暴力,也不会受到任何恶魔的纠缠。*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143页;第190—253页。普通人如果在世时念诵《亡灵书》,他就能避祸就福。如果了解《亡灵书》的内容,他就犹如神仙下凡,受乡邻称赞,得国王宠爱,并因此延年益寿,安享晚年。*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48页;第186页。
三是从重生者的角度。从《亡灵书》第十七篇章开始,重生者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声称,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经文的内容行之有效:“这是真正的灵丹妙方,业已经过无数次的验证,我亲眼见过它的神力,我亲身体验了它的效果。”*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48页。类似的描述还出现在《亡灵书》第六十八篇、第七十二篇和第一百四十八篇*金寿福:《古埃及〈亡灵书〉》,第103页;第109页;第210页。中。
古埃及统治者精心完善这一死而复生的流程,使他们对死亡之旅更有把握,目的是让普通民众相信,无论前世、今生,还是来世,他们都需要《亡灵书》,如果他们的心不纯洁,就不可能通过纯洁测试与纯善考验,他们将在冥界彻底灭亡。
三、法律意识的实践
到新王国时期(公元前1550年—前1069年),古代埃及的统治者们开始将《亡灵书》中预设的法律意识付诸实践,逐渐建立起了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形式,即神谕审判。
神谕审判,是由请求者向附于神像的神明请问,神明通过移动神像向请求者传达神谕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基本流程大致如下:原告向神明提起诉讼,祭司沐浴洗礼,将神像从神龛中请出放在轿子上,然后由八名沐浴祭抬起轿子。*A. G. Mcdowell, Jurisdiction in the Workmen’s Community of Deir El-Medina, p.184.随后,原告直接走到神像面前向他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待原告向神像问询完毕后,祭司抬着轿子或向前移动,即代表同意,或向后移动,即代表否定,该审判方式被称为移动式判决。此外,也可采取选择式判决或语言式判决。*王亮,郭丹彤:《论古代埃及的神谕审判》,《世界宗教研究》 2015年第6期。
在此期间,神谕审判不仅被推广至埃及全境,而且审判的主神也有多种:第一种为宗教神话中的神明。从南至北依次为:菲塞克里斯(Pselchis)的托特神、贝勒奈西(Berenice)的塞拉皮斯神(Sarapis)、塔勒米斯(Talmis)的曼杜利斯神(Mandulis)、菲莱岛(Philae)的伊西斯神(Isis)、埃利芬提尼(Elephantine)的克努姆神(Khnum)、什恩霍尔(Shenhur)的图图神(Tutu)、底比斯的阿蒙神(Amun)、宏苏神(Khonsu)和姆特神(Mut)、海法特(Hefat)的赫蒙神(Hemen)、欧伯斯(Ombos)的荷鲁斯神、科普托斯(Koptos)的伊西斯神和敏神、特恩提拉(Tentyra)的哈托尔神、阿拜多斯的贝斯神、赫利奥康坡里斯·马格纳(Heracleopolis Magna)的哈撒普赫斯(Harsaphes)、泰布突尼斯(Tebtunis)的索白克神、锡瓦(Siwa)的阿蒙神、法尤姆的索白克神、孟菲斯的普塔神(Ptah)和阿匹斯(Apis)、科尔利斯(Kerllis)的塞特神(Seth)、蒙欧迪斯(Menouthis)的伊西斯神、塞伊斯(Sais)的尼斯神(Neith)、布托(Buto)的乐托神(Leto)、坎诺帕斯城(Canopus)的奥西里斯神 (Osiris)。*T. Curnow, The Oracles of the Ancient World: A Comprehensive Guide, London: Duckworth Publishing, 2004, pp.22-38.第二种神化的已经死去的男性国王。如阿布辛贝勒崇尚的国王拉美西斯二世、底比斯崇尚的国王阿蒙霍太普一世(Amenhotep I)和阿拜多斯崇尚的国王阿赫摩斯一世(Ahmose I)。*T. Curnow, The Oracles of the Ancient World: A Comprehensive Guide, pp.22-38.第三种为神化的已经死去的女性国王或王后。如底比斯崇尚的女王国王哈特普苏特(Hatshepsut)、国王阿赫摩斯一世的王后——阿赫摩斯·奈菲尔塔瑞(Ahmose Nefertari)、俄克喜林库斯(Oxyrhynchus)崇尚的女王塔沃斯瑞特(Taweret)。*T. Curnow, The Oracles of the Ancient World: A Comprehensive Guide, pp.22-38.全国上下设立的神谕神明,为人们近距离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了便利条件。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外,人们也常借助神明的法力,为他们做出财产归属裁定。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遗产。遗产继承属继承人接受死者财产的单方面法律行为,但因古埃及继承法存在诸多指代不明的情况,致使家族成员常对簿公堂。现存于开罗埃及博物馆的一份纸草记录了这样一宗遗嘱纠纷案,财产所有人去世后,尽赡养义务之人继承了他的财产,然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欲将这份财产据为己有,双方争执之下只好请出神明阿蒙霍泰普一世,神明裁断的结果是未尽赡养义务人不继承财产。*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8, pp.368-369.第二十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三世统治的第十一年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名继承人将与他争夺财产之人告上神谕法庭,在神明阿蒙霍泰普一世面前,他清晰合理的讲述了诉讼产的来龙去脉,并由此得到了公正的裁断。*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 pp.369-370.保存这类案件的文献还有皮特里21号陶石片和伽丁内尔103号陶石片*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 p.409; pp.443-444.等。二是私人财产。在古代埃及,生活在社会中下层人们的私人财产也能得到神明的很好保护。国王拉美西斯七世统治期间,一名滥用职权的警察牵走了他人的驴子,驴子的主人将他告上神谕法庭,神明阿蒙霍泰普一世裁定驴子应归原主人所有。但警察不服,连续上诉三次,结果均被神明驳回。*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I,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12, pp.329-330.
与此同时,神谕审判能还为人们提供法律意义上的帮助。收藏在大英博物馆中的一份纸草记录了一宗神明帮助缉拿元凶的案件,盗窃者窃取受害人五件贵重的衣物,身份低微的受害人万般无奈下来到阿蒙神面前,请求神明为他找到凶手,阿蒙神应允了他的请求,并亲自来到镇上,排除所有犯罪嫌疑人,将真凶缉拿归案。*W. R. Dawson, “An Oracle Papyrus. BM 10335,”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Vol.11, 1925, pp.247-248.另一篇有着类似情节描述的文献是伽丁内尔4号陶石片。该文献记述了在一个小镇上,神明阿蒙霍泰普一世召集所有住户,利用慧眼辨明真凶,直接将盗窃者予以逮捕。*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I, pp.117-118.上述此举,非常人所及。但古代埃及人认为,这种拥有超乎常人智慧与能力的神明确实存在,他们的法力犹如《亡灵书》中描述的那样,能够知晓过去,预判未来。
与《亡灵书》一样,神明能通晓世人做过的所有错事。古埃及人的宗教节日庆典,如敏神节、塞德节和托特节等,*H. Jauhiainen, “Do Not Celebrate Your Feast Without Your Neighbours”: A Study of References to Feasts and Festivals in Non-literary Documents from Ramesside Period Deir El-Medina, Helsinki: Helsinki University Print, 2009, pp.4-5.不仅是祭天祀祖的礼仪,届时整个国家的神庙都将派出代表携带神像参加大典,*S. Sauneron and D. Lorton, The Priests of Ancient Egypt,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03.而这也是神人相通的时刻,国王拉美西斯三世的大臣塔(Ta)曾证实了这种传统的存在。*S. Sauneron and D. Lorton, The Priests of Ancient Egypt, p.103.第十八王朝国王埃赫那吞(Akhenaton)举行塞德节庆祝仪式时,几乎全国所有的神明都聚集到了一起。*E. Uphill, “The Sed-Festivals of Akhenaton,” 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 Vol.22, 1963, pp.123-127.第二十二王朝国王奥斯康二世(Osorkon II)神庙浮雕也描绘了众神聚集的盛大场景,*E. Naville, The Festival-hall of Osorkon II. in the Great Temple of Bubastis (1887-1889),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 bner & Co., 1892, pls.VII-VIII.在此期间,来自不同神庙的祭司和神明能够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国家大事或各自地区发生的事情。*S. Sauneron and D. Lorton, The Priests of Ancient Egypt, p.104.然而这也是古埃及人最担心的事,因为在讨论时如果众神知道了他们的过错,那么他们将从此彻底毁灭。另外,根据《大英博物馆10335号纸草》记载,节日庆典期间,神明们同时也受理诉讼,*W. R. Dawson, “An Oracle Papyrus. BM 10335,”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Vol.11, 1925, pp.247-248.这也是众神知晓有过之人的另一种方式。
古埃及人对众神拥有的法力,以及众神能给予他们的保护与帮助深信不疑。每当他们遇到困难,最先想到的就是法力无边的神明。于是,他们在文献中便有了诸如“我一直在寻找你,但是你却从神殿中消失了。”*J. Barns, “The Nevill Papyrus: a Late Ramesside Letter to an Oracle,”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Vol.35, 1949, pp.69-71.或是“我伟大的君主,今天来到我身边吧!”*K. A. Kitchen, Ramesside Inscriptions: Translated & Annotated Notes Translations, Vol.VI, pp.117-118.伟大的君主,指神化了的国王阿蒙霍泰普一世。这样的记述。然而寻求保护与帮助的前提必须是诉求者为纯洁、未有过错一方,这样神明才同意帮助他,因为“神只为正义的人审判”*W. R. Dawson, “An Oracle Papyrus. BM 10335,”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Vol.11, 1925, pp.247-248.。
综上所述,古代埃及文明的早期,埃及人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以此为依据开始制定实施法律。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统治者意识到法律存在缺陷,于是,他们便改变了原有的法律意识,抓住人们害怕最终毁灭的心理,利用宗教神话控制人们的思想,从而给古埃及人以心里暗示,让他们彻底相信死后必须接受纯洁测试与亡灵审判这一事实。随后,又将该法律意识融入现世司法体系中,建立起一种特殊审判方式——神谕审判,从而兑现《亡灵书》对现世人“避祸就福”的承诺。这样不仅加深了人们对《亡灵书》的信任度,而且还对潜在犯罪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可以说,正是埃及人这种独特的法律意识才使其创建起一套独特的司法体系,从而为埃及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7-03-01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古代埃及刑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编号:FJ2016C085);福建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古代埃及雇佣军策略研究”(编号:JAS160340);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启动项目“新王国时期古代埃及法律敕令整理研究”(编号:GY-S14062)。
王亮(198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福建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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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201(2017)03-0088-08
(责任编辑:郭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