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络拍卖的困境及解决之道
2017-11-10孙宇翔
孙宇翔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司法拍卖平台被推出之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势头如火如荼的在浙江省蔓延开来。有人欢喜便有人担忧,在新型手段带来效益增强的同时,司法网络拍卖也遇到了现阶段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机遇与困境交错的风口浪尖,司法网络拍卖急需摆脱现阶段的困境并且寻求一条优质的解决之路。
【关键词】司法网络拍卖 困境
一、司法网络拍卖之困境
相比较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一些无与伦比的互联网新兴优势,但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之问题。
(一)监督和管理难度升级
诚然网络司法拍卖有其迅速、高校、便捷的优势之处,但是也存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困难和不足。从数据分析与修改的角度来看,网站是数据的贮藏中心,其对数据的传输具备完全的控制能力。一旦网站私下里进行暗中交易或者利用司法拍卖平台实现自买自卖,其隐蔽性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手段所无法控制的,而且针对数据传输方面专业性过强,一旦发生问题,相关的竞买人很难保存证据信息。最终导致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缺乏监督和管理是司法网络拍卖发展路径上的第一大难题。
相对于严格缜密的司法程序来说,司法拍卖的监督审查机制非常单一简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指导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拍卖工作的只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包含对于被拍卖物属性,物上权利状况等的详细考究。因此不论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标的物执行的角度,甚至是后续拍卖环节的接洽,都存在相应的问题。
拍卖机构遴选的不规范为法院权利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对于现阶段拍卖机构的资质审查,以及信誉状况调查都没有一个数据或者体制上的支持,拍卖手段也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哪些拍卖机构能够成为合格的入围者,又如何保证遴选环节能够公正、公开、透明也逐步成为司法网络拍卖的另一大难题。
(二)沉淀资金套息现象严重
05年到11年期间,中国拍卖行共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拍卖金额高达5348.7亿元,每年下来执行金额将近800个亿。其中不同的拍卖平台对其资金沉淀的收益不同,像淘宝一类的公司只要占得十分之一的交易量,就能够获得近80亿的沉淀资金,其产生的银行利益比例也是非常高昂。虽然在10年央行为限制商业主体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收取银行利息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是那么显著,大量沉淀资金问题亟待解决。
(三)参拍范围相对狭小
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保障。首先从网络普及与覆盖的角度来说,现如今虽然互联网正在每家每户普及,但是依然存在没有覆盖的一些家庭,对于这些家庭来说如何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其次从参拍客体的种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客体都适合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像一些特殊的动产、不动产等比如药品、古董、特殊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需要对其进行事前的鉴别并且要确认权属,此类产品就不适合参加网络司法拍卖。
(四)权利寻租亟待规制
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存在收取不正当费用、中饱私囊的现象。在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法[2009]368號文件<关于禁止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活动中收取中介机构佣金的通知>》之前,法院与拍卖机构就拍卖佣金分成已经是惯例。虽然说最高法已然出台了许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从现实状况来看法院要求拍卖机构利用拍卖的佣金为其私下提供赞助的行为仍然是屡禁不止,这无疑是对我国法院司法威信的一大打击。所以在我看来,除了司法网络拍卖的监督和管理问题之外,如何减少权利寻租已成为司法网络拍卖的第三大难题。
二、相关解决方案
(一)完善司法网络拍卖法律体系
网络拍卖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彻底扭转网络拍卖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网络拍卖给予充分指导和有效约束,尤其针对司法网络拍卖中材料的审查,买卖方对价格问题的评估等问题及时进行规制,比如很多接触或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人员需要进行更加系统、完善和持续的培训学习,促使他们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具备一定的应变处置和综合协调能力。另一方面要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于网络拍卖标的物尚未处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违约等行为处理情况进行空开透明的展示,以使竞买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于此同时要不断细分监管职责,解决现阶段不同职能部门职责交叉严重相互推诿的现象,实现监督管理责任到部门、依法执行责任到人的有序状态。
(二)促进司法网络拍卖多平台处理
由于互联网还没有实现完全的普及,但是相对而言,手机电话、Pc等由于其价格低、携带方便、机身操作简单等特点比互联网的普及速度要快而且覆盖面广。要大力拓展司法网络拍卖渠道,实现向手机、电话、PC等多平台共同处理的目标,这也是保证司法网络拍卖流程简化、保障有更多有实力的买方能参与其中所必须经历的过程。
(三)保证司法网络拍卖的公开、透明
为了能够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公正、诚信、透明的良好的网络司法拍卖环节,需要建立两个制度,第一个是拍卖机构诚信评级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第二个机构是网络信用评级体系。从买方和卖方共同着手、双管齐下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网络拍卖氛围,实现诚信拍卖、透明拍卖、有序拍卖、高效拍卖。正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样,没有追责也就没有秩序。在现如今互联网市场法制亟待完善的风口浪尖,实然存在许多追责难、责任不清、违约成本过低、救济程序繁琐等等状况,即便是在拍卖公告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有时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会常常导致违约责任难以追究或者追究成本过高。所以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并辅之以高效的执行机构和便捷的救济程序才能使司法网络拍卖越走越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