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的动力提升机制
2017-11-10李中友
李中友
【摘要】市政建设工程的决策不仅技术要求高,而且内容相当繁杂,要想做到公众直接参与到其中每一项决策是不可行的。这就决定了应从法律角度界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决策 公众参与
为了促进市政建设工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出现,改善公众参与效果,针对市政大建设工程决策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必须注重增强公众参与市政工程决策的动力,因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动力提升策略。
一、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可以对各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但这些规定还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体到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当前部分法规规定在市政建设工程全过程的一些环节上,公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等。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偏重于行政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公众在市政建设工程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公众的实质性参与。国外将公众的知情、参与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工作合法性的前提,这一做法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建立公众议程,构建社会良性互动渠道
在我国建立公众议程,使公众可以就其自身利益诉求和关也的市政建设工程问题与政府进行协商,构成一种良性的社会互动格局,从而提出各种不同的政策方案以供政府抉择。公众积极参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的利益博弈,各利益相关主体以协商、竞争等方式来抵制其他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并最终确定市政建设工程的利益边界。在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经过多方协商、沟通和交流,相互竞争、妥协,最终可以实现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自身诉求,达成利益均衡并形成决策结论。虽然送种谈判协商的过程充满艰辛,然而它毕竟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后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是优于“精英式”的单独决策的。
三、细化公众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
目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管理的法规缺乏对公众参与内容的规定,主要是对工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公司的职权范围和内容的一些规定。市政建设工程的决策不仅技术要求高,而且内容相当繁杂,要想做到公众直接参与到其中每一项决策是不可行的。这就决定了应从法律角度界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建议将公众参与市政工程决策的范围界定为:
1、对涉及地方发展的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在决策期间应通過多种渠道让更多的公众参与。
2、对一些特定的市政建设工程的立项,应该经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决定其最终是否可以上马。
3、在具体市政工程建设实施中对公众利益影响显著的市政建设工程的决策,特别是那些可能侵害公民利益的市政工程的决策,必须要有公众参与才能有效。比如,市政建设王程征地拆迁通常成为公众与政府、项目业主之间冲突多发的阶段,要特别强调这一阶段的公众参与。
基于上述公众参与范围的界定,结合我国市政建设工程决策管理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对市政建设工程从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方案设计、决策实施、运行管理等各个程序的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具体细化。
四、构建市政建设工程听证制度
当前我国对听证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送三部法律。然而在市政建设工程、城市规划等与公众利益关系较大的领域,只是在相关法律条文有所提及公共决策应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市政建设工程的听证制度。
五、完善市政建设工程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的外在形式主要是公众会议。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根据市政工程决策的复杂性和扩张性,公众参与市政建设工程涵盖了公众参与权中的动议权、表决权、听证权和监督权。基于此,我们对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参与机制的构建可以设立以下几种参与机制:谈判、协商;公告、评论;投票、公决;通告、公证;选举、新闻报道。
六、加强市政建设工程决策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在确保公众参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能够有效实施的目标指引下,保障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具体可采取的保障措施有:
1、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灵活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与市政工程决策相关的各项事宜,让公众充分获取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议题内容、FF参与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2、设置专口的负责机构,对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产生的住宿、餐饮等进行集中管理。
3、公众参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的经费应由政府提供,并且应视具体情况给参与市政工程发放补贴。需注意的是,经费和补贴的确定应该适当,不能超过公众参与的成本预算,尤其是应与市政工程的总成本适宜。
4、设置专口的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以堵路的身份持中立立场,对公众参与市政建设工程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政府决策机构职责以及公众的权利和责任进行监督。另外,还应实施决策问责机制,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进行评估,要对决策的参与者追究问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罚款、取消公众代表资格等。
5、构建公众参与权利救济制度,在公众参与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确定公众的救济机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决策参与权的真正实现。
七、健全政府问责制
1、扩大问责主体范围。政府问责的主体包括相关政府机构与所有公众,各级人大、政府上级机关、审计部门、任何公众(不限于市政建设工程本身的利益相关主体)等都有权问责政府。通过扩大问责主体范围,才能更好地保证问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确认问责条件和后果。在听证程序中,对公众参加听证会实施故意阻挠、设置障碍或者不给公众足够的表达诉求的机会和时间,决策机构需要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但没有申请召开却做出市政工程决策的,该部门的上级可以认定该项市政工程决策是无效行为,并有权要求决策机构重新召开听证会。根据决策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决策机构的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3、落实“权责一致”的问责原则。问责的范围应该与其所行使权力的范围相适应,超出权为范围的不能被问责,这样才可以避免真正的责任人利用法律漏洞摆脱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