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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7-11-10路静

商情 2017年32期
关键词:思考建设

路静

【摘要】税收经济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是有机的整体,但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税是涉及税收、法制及社会诸多领域的深层问题。

【关键词】税收法制 建设 思考

1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法治税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是征管工作的灵魂,这就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税收征管活动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来调节和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

1.1税收基本法缺位。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又称“税收母法”。它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只有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由于当时国家仍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够重要,故宪法反映税收的条款很少。这与当今新形势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显然是不相适应的。作为税收基本法,它一般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目前我国缺少这样的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使税收征管缺少高层次的法律保障,也很难形成一套完备的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五部税收法律。所以依法治稅的法律依据不足。

1.2税收立法程序不够严密,内容不够完备。

税收立法缺乏纳税人直接表达意见的程序,这必然造成税制缺乏民主性与科学性,也必将影响税法遵从的原则。另外税法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而且80%的法律规范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法律效力低下。

2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尽管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还相当多,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还有较大着距。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促进建设法制化国家的进程。

2.1加快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步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税收立法是整个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龙头,没有立法,法制便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虽已初步确立,但还有许多税种仍未正式立法,尚处于行政法规、暂行条例的层次。随着一批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的不断成熟,应抓住时机,及时将它们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2.2建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

严管重罚”不仅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制健全、执法严格、司法公正的反映。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严管重罚的治税机制也应相应建立。实现严管重罚,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征管,凡是税法规定的就要严格执行;二是要对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使其不敢挺而走险;三是在有关税收立法中,要体现重罚精神,要使违法者感到税法的无情和威力。

2.3尽快完成税务代理制的立法,规范税务代理秩序

税务代理制度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缓和征纳矛盾,提高办税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税务代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其良好效果仍未完全显现。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的税务代理秩序还比较混乱,有的甚至办成了“第二税务所”。为此,有必要制定相当的法

律予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规定机构设置、税务师资格认定、代理关系确立、代理程序等;明确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代理资格,通过认定,引导其向规范化方面发展。

2.4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

法律法规完善后,税法的宣传教育就成为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可使全体纳税人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税法遵从意识,而不是以情碍法。

2.5法宣传教育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教育体制。从思想认识上全面提高税收宣传部门的地位,健全机构,使税务宜传经常化、制度化。其次要建立税务公告制度,将国家颁布的税收法规及时准确地公之于众,以增强法律的透明度,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税法、关心税法。再次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主要围绕税务工作在不同时期的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以为下一步的税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声势。采取多样化宣传形式并与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相结合。

2.6建立规范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税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这种不同的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的现状,已经形成司法掣肘,再加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该移送的不移送,都严重影响到税收法律的效力,尤其使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使税收法治显得异常乏力。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也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有利于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3结束语

纵观依法治税的发展及现状,可以看到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执法和税收法治环境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是强化依法治税、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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