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众筹的风险及对策要点分析
2017-11-10邓玉萍
邓玉萍
[摘要]所谓农业众筹,实际上就是凭借互联网作为核心平台,促使生产和消费人群进行交互式沟通,进一步实现农业项目小额投资的联结所衍生出的创新型农业融资形式。其和传统形式的农业融资与经营模式相互对比,保留着贯彻落实供求双方实时性互动交流、融资难题及时性分析解决、流通链条持续缩短、农业风险全面性降低等优势特征。而客观角度观察,我国农业众筹尚且停留在初步研究阶段,遗留市场认知不够深刻、运营成本数量过多、农产品安全保障度不高,以及金融、信用风险等缺陷。基于此,笔者决定在理清当前我国农业众筹面临的具体风险基础上,结合实际探讨日后富有针对性的处理对策要点。
[关键词]农业众 筹风险问题 对策要点
实际调查发现,如今我国农业众筹,主要凭借农产品生产主体作为项目发起方,确保实时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开放必要性平台,用来进行特定价格农产品预订、项目资金筹措之外,还必须依照各类订单实际要求进行相关农作物种植,并且及时将成熟完后的农产品向特定消费人群配送。而在此期间,参与主体则扮演投资和消费人员两类角色,其间可以直接参与到产品生产、营销、创新等工序流程,直接过渡成为当下流行的产销角色并换取适量的附加值,为日后生产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解决,提供保障。
一、目前我国农业众筹活动中遗留的主要风险问题
(一)自然灾害与市场的风险隐患
农业众筹投资活动中的产出,通常强调的是农产品回报。须知农业生产期间产品质量往往经受自然因素深入性影响,尤其是在某类农产品抵御气候和病虫灾害能力过低等情况下,除会引发减产问题之外,还无法保证精确化预测日后具体的收成实效。对项目发起主体来讲,一旦出现任何形式的产量和质量损失现象时,就需要针对有关消费者的亏损加以赔偿。而同样,项目参与者的投资回报也有可能和预期目标差距过大。另外,农业众筹投资还存在周期过长的特征,造成项目发起人资金链断裂的几率十分之高;而同步状况之下,市场之中亦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在令成本高于合约价格的前提下,也令发起主体额外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压力。
(二)金融和信用的风险问题
众筹平台可以说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由此可以看出其功能复杂、责任重大。尽管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众筹平台已经沿用特殊方式对投资主体利益加以保护,但是最终的效果却是并不理想。拿目前风险保障成就较高的尝鲜众筹网为例,当中的风险保证金体制可以针对投资主体损失问题加以一定的保护,就是说平台在成功接收消费和投资人员的资金之后,会自动将当中的8成上交项目方,而留下的2成则作为保证金。唯独持续到项目主体交付农产品和完成特定项目之后才可以收到全额款项,如若项目未能成功则保证金会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员,不过其间涉及其余资金的追讨,平台始终无法予以高度负责。所以目前在农业众筹的链条结构当中,投资和消费人群容易遭受的风险问题,始终是项目运作失败状态下的发起方带来的金融和信用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农业众筹平台在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作为核心运营载体,而网络环境本身保留较强的开放与自由特性,在无法及时提供严格完善性的法律文件之余,难免会在频繁操作过程中引发各式各样的资金安全威胁问题。
二、新时期下应对上述农业众筹风险问题的合理性对策要点
(一)提升认知水平和信任感,开拓更为广阔的农业众筹市场
面对如今我国农业众筹市场空间范围狭小、需求面不够宽阔等问题,最为紧要的应对措施,就是针对项目发起主体和投资兼消费者之间建立起稳固的经济利益联盟。如定期组织农业文化体验活动和资讯动态性整合共享服务,令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在互动中增强双方的信任感、提升投资的透明度、保护客户源,为日后合作广度与深度的有机强化,奠定基础。毕竟农业众筹项目在我国发起时间不长,难免会出现受众人群数量少且认知不够深刻等问题,特别是在传统消费理念根植的状况下,农业众筹平台理当沿用各类方法进行这类项目推广和宣传力度加大基础上,向社会大众传播讲解有关农业众筹的一切基础性知识要点。
(二)创建沿用健全形式的社会、法律监督体制
第一,项目真实性保障方面。在正式布置拓展农业众筹项目前期,需要开展项目真实性和发起人资质等条件的审核事务。需要注意的是,其间须依照国家颁布的众筹条例针对相关农业众筹平台提出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即确保发行主体只可沿用一类满足规范标准的众筹平台,同时一切相关交易活动都必须在该类平台中心之内进行,与此同时,更加需要同步构建起妥善的信用体系。
第二,质量监督控制方面。在农业众筹项目正式开展环节中,尤其是农产品生产期间,质量监督控制工作务必要得到充分重视。而具体承担这部分产品质量监督职务的不满,便是我国的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除此之外,还须督促项目负责主体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好农业众筹中各类产品的售后服务。
第三,信息对称性维持方面。在众筹项目布置拓展环节中,作为投资人员始终面临信息方面的劣势问题,特别是在信息不够对称状况下,造成项目发起人员和平台合作提升企业估值、隐藏负面消息、随意性挪用资金等消极状况的几率,就会大幅度提升。由此看来,投资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确值得予以充分重视,就是说要求项目发起人员务必要针对各类资金实际用途和进展状况加以及时性公布。避免投资主体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确保这部分工作处理完毕之后,还应考虑设置项目产品规范化控制标准,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将遗留安全问题的项目撤出,并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价来完成对众筹农产品安全更为合理性的监管目标。
三、结语
终上所述,尽管说农业众筹过程中始終存在一些风险,但相信经过上述对策全方位贯穿融入之后,涉及投资兼消费群体和项目发起者之间的信任度势必会大幅度提升,在确保提升农产品安全质量的同时,满足消费群体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接受要求并保障其基础性权益。长此以往,令我国农业众筹项目运营和发展水平提升至更高的等级层次,不至于和西方国家存在过大的差距。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