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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11-10石如玉

商情 2017年32期
关键词:经济学

石如玉

【摘要】私力救济在很多人看来是应当禁止的,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其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针对此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进行相关探讨,说明第三种私力救济即介于合法与违法二者之间私力救济的重要性,以期可以使私力救济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互相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法 经济学

私力救济的存在在现代社会一直是饱受争议的,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方法应该加以禁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私力救济仍然广泛存在,比如像民间收债公司这类组织,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类公司,而官方态度就非常不明确。那么私力救济的运用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主要运用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加以探讨,以期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些分析思路。

一、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法

成本——收益比较是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方法。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而理性人追求自己成本的最小化,从而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

1、成本比较。当事人选择一种解决方式,首先会想到的就是怎样用最低的成本去达到理想的效果。通常来说,如果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在此过程中花费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一般是必不可少的,有的案件还需要经过专门鉴定或者需要预先交付一笔保证金。而运用私力救济的办法,当事人就不用花费高额费用聘请律师,也不需要经过复杂的鉴定程序,耗费不必要的费用。再者,运用公力救济往往会导致权力设租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当事人可能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行贿,再甚者,会出现索贿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选择花费较少的私力救济。

2、收益比较。对于当事人除了成本,他们最关心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权利救济方式的收益比较。成本的有效性或有效程度是当事人衡量受益标准的重要方面,具体可表现为纠纷的结案率,执行率和收益预期风险。人民法院报上的《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3138509件,同比上升10.75%;执结2906861件,同比上升6.96%;截至2014年底,尚有未执结案件503389件,同比上升85.27%;案件标的金额9089.41亿元,同比上升25.63%。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存在的难题,案件判决下来,当事人主動履行判决的并不多,即使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也很难执行下来,有的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的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查不到财产线索也无法执行。我国法院案件执行率大概在80%左右,但是实际真正执行完毕,把财产追回来的只占执行案件的30%,而执行终止和执行中止的比例高达70%,实际上这些案件以后也是很难执行下来的。

公力救济实效性欠缺导致更多人寻求私力救济。在徐昕的《为什么私力救济》一文中提到民间收债人陈鸿强的收费方式为,追债成功后按照实际追到金额的25%收费,而经其手的案件,最终和解完结的占70%以上,无法追回的只占25%,而且所用的时间一般情况下非常短。公力救济的低效导致当事人在寻求解决办法时一般会先考虑高效率的私力救济办法,只有成本过高或者无法解决时才会选择公力救济。总之,行为人选择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都是行为人经过成本收益与实效分析后的选择。

通过成本——收益方法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高和主要法律途径,但私力救济相对节约成本,预期收益确定,所以许多时候私力救济被视作司法的低成本替代方式。

二、效率比较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效率来保证,耗费时间越少,效率越高,私力救济的效率远胜过公力救济。

陈鸿强一般15天就可以完结一个案件,大多数纠纷都是在一个月内结束。而公力救济的时间普遍偏长,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大多数人选择私力救济主要因为节省时间,效率高。而司法程序复杂,冗长,即使是简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般也都要两三个月。我国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审限,但一审、二审加再审,诉讼周期漫长,等最终的判决结果下来,当事人的权益也已经受到了很大损害,单纯的金钱赔偿也许根本就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正义得不到在合理时间内的实现,这就导致了很多人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人们更愿意采用快捷简便的私力救济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正义。因此,通过司法难以实现正义,正是私力救济存在的理由之一。

三、私力救济的供给分析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存在,私力救济也是有一定的市场空间才会一直存在。一般来说在公力救济难以发挥其效用或者启用公力救济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私力救济来补充。比如:(1)有些细小的民间纠纷,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解决,只能通过私力救济来处理。(2)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得到解决。当公力救济存在一些腐败行为,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对公力救济产生不信任的情况或者公力救济侵犯私权等情形下,当事人不得已摒弃通过公力救济而选择私力救济。(3)在寻求公力救济周期长、成本高或者执行不了等情况下,当事人会尝试私力救济进行解决。民间收债属纠纷解决市场一部分,需求来自纠纷当事人,供给为各种纠纷解决机构。

在《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中提到,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3138509件,同比上升10.75%;执结2906861件,同比上升6.96%;截至2014年底,尚有未执结案件503389件,同比上升85.27%;案件标的金额9089.41亿元,同比上升25.63%。而每年的纠纷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未执结案件比率却上升了85.27%,当事人的案件执行不了,只得寻求其他方法,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

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分析,我认为私力救济制度的构建存在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更多的纠纷,还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不应一概禁止。国家可原则上禁止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保障权利,但作为更优的制度设计可以进一步区分各种情形,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其消极的一面,发挥其积极的功能,使之成为有限的一种可行办法,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互相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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