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规制分析
2017-11-10王哲
王哲
【摘要】我国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初级发展阶段,需要通过机制的完善来规范信用风险管理行为,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发挥自身的行政职能和法制作用,促进行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风险规制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转换为可流通资本的证券化过程。信用风险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管理内容。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信用风险,具有扩散性以及隐蔽性的性质。资产流动性的增加虽能促进资产应用经济收益的提升,促进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对信用评级相对较差,或者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借贷帮助的人或企业发放贷款,会大幅提升资产应用的信用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这些信用风险被弱化或者掩盖,其可能带来的金融信用风险将引发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其信用风险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对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分析
(一)信用风险分析
产生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贷用户出现了信贷违约行为,信用风险与违约行为共同产生。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市场、操作、战略、流动性以及声誉等六大类的风险类型,风险类型将风险源进行了划分,但其本质都是证券化活动中出现的信用错误行为。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发展面临的最基础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会在金融领域引发一系列的不良现象。产生信用风险的内在因素不仅包括信贷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对债权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经济损失到达的程度或者说因为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
(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进行融资等金融活动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参与主体为原始债务人、债权发行人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主体任何一方出现失信行为都会引发信用风险,因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金融市场中的市场经营风险、政治政策风险以及操作技术风险等风险内容,最终都会通过信用风险的形式进行体现;二,具有传递性和扩散性特点,信用风险可能在参与方之间进行传递,由一方的信用风险引发另一方甚至第三方都会相继出现信用风险现象,将信用风险的不良影响扩大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具有累积性特点,由于信用风险自身具备的传递性特点,因而在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信用风险影响方面,会呈现信用风险逐渐增大的特点,将信用风险引发的不良效用逐层累积,进而造成整个信用链条的瘫痪;四,具有隐蔽性特点,信用评级是应用到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的特殊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信贷应用者会通过不正当操作使自身被虚假评级,信用评级机构也会因为信用评级职能的滥用行为而导致信用风险提升,而这些行为都不易被发现;五,具有突发性特点,信用风险在很多情况下都会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得以显现,但是一旦显露,基本都会严重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二、从证券化角度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控制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系统的机构工程,包括资产的选择、重组,资产真实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技术操作,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而言,创新形式的证券化操作体制能够摆脱以信用评级为主体、实现信用等级提升为辅的风险评估形式,而是以具有可控性的现实实际资产作为信用担保,通过资产的可控性和经济实现价值作为信用指数,进而提升对投资人盈利的预期。信用增级的工作模式本质目的是为了通过信用等级的提高,来尽量减少或消除信用风险对经济行为产生的干扰,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良操作导致的信用等级评定造假行为,使信用等级评定操作方式发挥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作用逐渐减弱。因此通过新的控制机制来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完善,对其实际资产的可操作性和实际经济价值进行衡量和应用,是具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有效途径。
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也是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企业,为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是企业经营者的根本发展理念,因而便会有为实现经济利益而进行信用评级操控的行为冲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的该行为无疑是对信用风险的有意掩盖,债权人的投资权益无法通过信用评级机制得到保障。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不断壮大,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增强自身对于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评定的责任感和决策能力,保证证券化实现健康和持续发展。
三、我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控制可行方案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起步较晚,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机制完善还有很大的晋升空间,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却可以给新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很多宝贵经验。从美国的次贷危机事件中不难发现:实现资本市场的经济持续活跃和增长,需要依靠产品的发展和创新,只有不断激活资本市场的经济活力,使资本能够持续不断的创造价值,才能够使资本经济市场不断发展,实现市场规模和实力的不断扩大;无论哪种形式的产品创新,都伴随着产生经营风险,不能够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允许产品的创新,迎合风险的類型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才是有效的发展策略。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其产生的信用风险是由自身的特征和发展模式决定的。证券化的实施原理是将金融资产风险进行分散,逐渐使投资者承接信用风险。为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需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科学发展策略进行考量:其一,从金融技术操作手段方面而言,需要相关部门能够把握融资人资产的质量关,保证其抵押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而使资金链中的现金流能够得到保证;其二,从政策监管层面,证券化还处于发展状态,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相关领域工作的市场外部监督,利用自身的政策职能和法律职能,使信用风险在行政层面能够做到可调可控,进而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基本保障。其三,从行业规范的层面,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信用评级制度,使投资者增强对信用风险在信息层面上的可控性,进而保护投资者权益。endprint
(一)信用风险评定机制中应当对融资方的资产合理化进行规定
融资方需要以一定的固定资产作为自身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的衡量标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也应当基于信用质量标准来进行衡量。信用风险评定机制应当将资产的合理化纳入到评定范围,其中包括:其一,资产范围以及地域分布。
资产项目应具备稳定的经济回报,主要以现金回报方式为主,尽量能够保证资产投资项目的均衡化,使信用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其二,证券期限结构。证券期限结构应当保证资产的稳定现金流,证券期限的选择也应当与信贷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匹配;其三,保证现金流结构。现金流结构应当以还本付息的方式为主,应用合理的现金流结构进行证券资产的合理分配,使在固定的投资周期内,能够有稳定的现金流维持市场的稳定;其四,行业分布特点。信贷资产应当主要在国家大力推进发展的行业,通过贷款的方法实现对基础经济的刺激作用,通过宏观经济的发展实现稳定的经济收益,促进信贷资产应用的合理化;其五,有效控制不良资产。商业信贷机构期望通过证券化的资产运作模式,将不良资产转移到分散的投资者中,而在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历史遗留问题,并在遗留思想和体制的影响下,不良资产体积不断扩大,不能期望通过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能够为了保证商业信贷机构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不良资产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体系构建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实现证券化系统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证券、信贷、税收、财会等多方面法律层面的问题,利用《证券法》、《税法》等分散的立法模式进行监管,虽然拓展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包容度,在短期内能够实现促进其发展,但是无疑给市场留下诸多不良隐患,甚至会产生一些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制约未来市场的成长。因而需要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工作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体系,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完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制度
标的资产的隐蔽性决定了投资者只有加强对证券化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的有效掌控,才能使自身的经济风险降到最低,其前提是保证自身掌握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果不能有效规范现行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评定工作,使投资者一直被虚假的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所蒙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便形同盲目行为,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处于高危状态,信用风险也在无形之中被无限增大。一旦信用风险的突发性特征发生,对投资者的伤害往往是毁灭性的。因而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制度,来增强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首先,需要国家制定明确的用人制度,利用专业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每年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资格进行审核,保证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其次,需要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信用风险披露与评估标准的监管力度,提倡利用市场监督和公众监督来对不良操作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倡导行业发展保持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行业规范第三方的操作行为。
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活力的创新举措,在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信用风险状况,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我国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初级发展階段,需要通过机制的完善来规范信用风险管理行为,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发挥自身的行政职能和法制作用,促进行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