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审计重点内容分析
2017-11-10祁小健
祁小健
[摘要]财政预算审计主要是对预算编制、报批等环节进行审计,其重点包含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资金和财政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审计。本文先对新预算法修订对财政审计监督工程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上述审计重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预算 财政管理 新预算法 审计重点
一、新法对财政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监督工作要求更为严格
新法要求的预算审计全口径的,其中包含了一般性的公共预算,同时还包括了国有资本经营、政府性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等几个部分的预算,将所有的财政资金及其收支均纳入到入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使其能够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和拓宽财政预算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实现审计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在此过程中,审计部门需进行全口径预算监管,避免财政投入与项目等钱或者“两张皮”等问题。
第一,新预算法下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更据前瞻性。在新预算法下,原来比较单一的年度预算平衡制度审计,有效地转变成了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审计。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地方政府能够从超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专项基金,冲减赤字、补强日后预算资金短缺,这对地方债务风险防控具体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新预算法下的地方财政预算监管更加的严格。新修订的预算法犹如“紧箍咒”,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规范化要求,并且对债务审计及其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工作主动性和热情,积极开展地方政府债务常规性的审计工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等提供保障。
(二)对提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审计监管目標要求更高。预算审计过程中,应当规范政府收支管理行为,加强预算约束,并且兼顾着效率与公平。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年度预算以及决算,并且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审计报告编制与公开制度的要求。目前来看,虽然国内财政审计报告已经实现了公开的常态化,但是其中多数公开依然非常的简化,甚至是摘要式的审计公开。新法要求,质审计工作将完全在公众的舆论下进行。
(三)对增效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法实施后,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执行与绩效管理工作,都有了新的标准和更高要求,预算审计适应新常态是根本要求。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加强审计管理方面的意见,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公共资源,财政审计的全覆盖是第一要义,而且还要全公开审计报告。在新形势下,应当建立专业审计队伍,强化审计独立性、优化整改效果,以此来提高审计监督管理水平。
二、新预算法下需重点审计的财政预算内容
(一)预算编制审计
在审计预算编制情况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编制方法科学合理与否。财政预算编制指导思想正确与否,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预算标准和要求,其基本原则合理与否等。这些都是需要严格要求的,同时还要求审查编制应当坚持以国民经济发展为基础、确保收支平衡,并且严格审计财政分级编制预算的方式和方法;第二,对编制内容合法性进行严格审计。审计主要对象有国家财政预算规划、生产总值二者之间是否一致,确保收入预算指标制定的客观合理性;在此过程中,还要严格审查财政支出过程中的相关预算编制,保证其符合当前的法律政策,有无秉承量入为出的节约原则,行管费压缩是否到位等现象,审计预算财力是否准确等;第三,对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合理性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检查预算编制过程中,所参考的法律程序是否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时间是否充足。
(二)预算执行审计
财政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实践中我们应当结合现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第一,预算批复应当及时到位。对财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将同级人大预算批复及时的送回,收入预算有无严格执行。需要强调的是:收入任务应当及时进行分解,然后以多种税种对其进行分解,支出预算应当严格以人代会的最终审议结果作为依据,下达到用款单位和部门;如果没有及时下达,则未下达的原因为何,何时能够解决等内容,均需认真审查;第二,财政预算的实际执行过程应当保持严肃、认真。该项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各预算执行部门有无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和方案进行,重点检查预算的执行效果、超预算情况,对收入征管单位是否依法治税进行严查,力求月税月清,有无过渡户现象;第三,对财政预算调整情况进行严格审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社会动向变化,所以财政收支增减因素很多,以致于预算不足、收入超预算等问题频发,需及时对其进行优化调整。
(三)财政决算
财政决算审计时,笔者结合个人的经验认为,应当致力于以下工作,做好工作并落实责任制。第一,决算编制审计是否切实可行。决算编制审查时,应当按照标准从下到上编制;第二,对财政决算收支准确性进行审查。就收入方面而言,本年度预算收入有无保质保量的上缴国库,如实编决算方案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要全面检查是地方政府有无截留收入,对收入预算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如实完成,则应当查找原因,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对上缴财政收入内有无垫交空转等问题,需要认真仔细的审查。从支出层面来讲,应当严格检查财政支出合理性,有无年终时候突击花钱等现象存在以及产生恶劣的影响。对财政资金的应用及其结果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去作用是否得以充分的发挥,对预算内的支出界限是否进行了清晰的划分。第三,财政平衡真实性应当严格审计。在财政目标确定以及实施时,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具体措施如何以及是否调用了资金弥补亏损等,都要严格的审查。财政平衡时,有无虚增财力、虚报空转收入等不法现象发生。第四,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规范性进行审计。主要是针对税务、预算、重点单位预算以及国库会计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账表、账物以及账证的齐全性,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财务会计基础扎实、有效与否,进行审查;对财务内部监控机制也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其健全完善,避免出现失控现象。
(四)严格审计其他性质的财政资金
首先,规范要求一致性需严格的审查。地方财政基金项目收入合规性,应当先进行严格的审查,尤其要注意不能出现乱集资、私设项目用于收费以及乱罚款现象,对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其次,对预算外的收支是否合规,需进行严格的审计。尤其是工商、教育以及物价和交通等单位(部门)的收费是否合法,所收的资金是否都上缴了国库,是否存在隐瞒、截留等现象需进行严格审查;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滥发奖励以及乱支滥用等不良现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