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对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发展的影响
2017-11-10钱强高凛
钱强++高凛
[摘要]传统经济的飞速发展往往是以环境污染、能源短缺为代价的,而光伏产品清洁、可再生的特点使其逐渐成为各国的新兴战略性产业。但近年来,受限于“两头在外”的贸易现状,加之欧盟、美国等国家和经济体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在基本贸易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因素,建立光伏企业出口引力模型来分析反倾销对我国光伏企业出口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反倾销因素对我国光伏出口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反倾销调查严重抑制了光伏产品的出口,且遭受反倾销调查越多,光伏产品出口就越受限。此外,通过对光伏产品出口潜力指数的测算,发现反倾销对我国光伏出口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并且逐渐形成了对发达国家出口不足、对发展中国家过度出口的不正常现象。
[关键词]光伏企业;光伏产品;反倾销;引力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10-0009-05
[作者简介]钱强(1992-),男,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高凛(1964-),女,汉族,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一、引言
2011年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等国家或经济体相继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了反倾销调查,结果均是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其目的是提高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价格,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维护本国企业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017年3月1日,欧委会宣布将对华光伏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延长实施18个月,同时主动发起期中复审调查以逐步降低措施水平。在“价格承诺”期间,我国已有22家光伏企业被取消资格,而这些企业的出口量几乎达到了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量的90%。更为重要的是,截至2016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依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终止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价格”的做法。然而,我国外贸主要合作方美国、欧盟、日本等却以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为由,公然拒绝履行条约义务。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我国光伏企业出口面临着不公平反倾销“替代国价格”继续采用的窘境。
20世纪60年代,贸易引力模型开始被用于研究双边贸易流量等问题,随之拓展发现,传统贸易壁垒反倾销是其主要影响因素之一。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最先将引力模型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他们把GDP及两国距离作为影响因素,发现双边贸易额与两国GDP成正比,与两国间的距离成反比。Linnemann(1966)对模型进行了拓展,将人口数量和贸易政策作为解释变量引入分析。随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引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从引入人口、人均收入、汇率等作为解释变量到引入虚拟变量(如是否属于一个经济组织、共同边界、共同语言、相同货币等)来分析双边贸易流量的影响因素,之后制度因素也被引入分析,使得引力模型更加成熟。Anderson和Van Wincoop(2004)提出引力模型是研究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额影响的主要工具。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利用贸易引力模型研究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王思璇(2009)利用贸易引力模型验证了反倾销壁垒对中欧贸易额的抑制效果。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影响双边贸易的重要因素。各国引入引力模型来分析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但目前研究重心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缺少对具体某个行业的分析与探究。近年来,光伏企业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基本贸易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因素,建立光伏企业出口引力模型并对其结果进行测算,以期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一)建立模型
引力模型的基本形式為:Mij=a GDPiGDPj/Disij,其中,Mij表示某时期内i国对j国的出口额,GDPi 、GDPj分别表示i国和j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a是比例常数。研究贸易流量引力模型的基本模型的自然对数形式可表述为:LNEXPij=β0+β1LNGDPi+β2LNGDPj+β3LNDisij+ μ;其中,EXPij为i国对j国的出口额,Disij为两国之间的距离,μ为随机误差项。此外,考虑到贸易路径依赖性对双边贸易额的影响,即前期双方贸易合作越多,当期贸易可能也会越多,将前期我国对样本国的贸易出口额M(t-1)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并重新建立如下: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GDPj+β3LNDisij+ β4LNM(t-1) +μ
为分析反倾销对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发展的具体影响,本文将反倾销引入到研究我国光伏企业出口的引力模型中。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壁垒,显然不是一个具体的指标。本文选取了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ADS,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ADI及t年样本国是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AD进行量化分析,在模型中加入有关国家经济水平的虚拟变量DEVELOP,以此来解释样本国经济水平对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发展的影响。最终建立如下贸易引力模型: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GDPj+β3LNDisij+β4LNM(t-1)+β5LNADIt+β6LNADSt+β7ADt+ β8DEVELOPj+ μ
其中,ADSt表示第t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目,ADIt表示第t年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当j国对i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直到终裁时ADt=1,否则ADt=0;当j为发达国家时DEVELOPj=1,否则DEVELOPj=0。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在国际市场上,光伏产品并不像其他产品一样需求广泛,其出口地主要集中在欧美地区及东南亚周边国家,并由欧美逐渐向亚洲转移。本文选取了2005—2015年间我国光伏产品主要出口国及地区作为参考,具体是韩国、日本、印度、泰国、菲律宾、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法国、美国、澳大利亚、台湾、香港。我国对样本国的光伏产品(商品编码:854140)出口数据来源于COMTRADE数据库中的中国出口统计;我国及样本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均来自世界货币经济组织(IMF)数据库;我国与样本国间的距离以北京与各国首都、地区中心的直线距离代替,数据由www.indo.com网站整理获得;前期双边贸易额以我国出口统计为准,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及发起反倾销调查数均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样本国是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公告中获取;根据魏浩(2010)对于发达国家的衡量标准,本文以人均 GDP是否达到15000美元作为发达国家的衡量标准,具体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为保持数据单位一致性,均采用当期美元数据)。endprint
贸易引力模型理论认为,GDP对光伏企业出口具有正面影响,因为GDPi越高表明出口国的生产水平越高,潜在出口能力越强;GDPj越高表明样本国的进口需求越旺盛;距离变量 Dis与出口呈负相关,两国之间的距离加大了运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贸易的可能;前期贸易额M(t-1)与出口呈正相关,前期双方贸易额越高,说明双边贸易程度越高,选择该出口国进口光伏产品的潜在可能性也就越大;反倾销调查数ADS、ADI和虚拟变量ADt与光伏产品出口呈负相关,ADS数越多说明出口遇到的阻力越大;ADI数越多说明出口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越多,遭遇别国贸易潜在报复的可能就越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贸易往来;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势必会削弱我国光伏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减少了出口。
基于上文中的引力模型及数据来源,通过Stata软件对我国和样本国光伏产品贸易的引力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同时,运用计量经济学中“后向法”将回归结果不显著且t统计量最小的解释变量剔除后逐步修正,从而得到最终的模型。检验基本引力模型(1)如下: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GDPj+β3LNDisij+μ
检验结果表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额EXP与GDPi、GDPj的相关系数均为正值(1.864547、1.013516),与两者间的距离Dis的相关系数为负值(-0.6998799),和预期符号相同,说明引力模型的基本形式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较好适用性。虽然距离变量Dis的符号与预期相符,但是检验结果不显著,说明距离对光伏产品出口没有显著影响。这和现实情况相符,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对光伏产品需求虽然在逐年增加,但主要出口仍集中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此,剔除距离变量后将前期双边贸易额、反倾销因素变量及虚拟變量引入模型中进行分析,得到扩展回归方程(2):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GDPj+β3LNM(t-1)+β4LNADIt+β5LNADSt+β6ADt+ β7DEVELOPj+ μ
检验结果表明,GDPj、ADI不显著,将t统计量最小的GDPj(0.19)剔除,得到扩展回归方程(3):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M(t-1)+β3LNADIt+β4LNADSt+β5ADt+β6DEVELOPj+μ
检验结果表明,ADI不显著,剔除后最终得到扩展方程(4):
LNEXPij=β0+β1LNGDPi+β2LNM(t-1)+β3LNADSt+β4ADt+β5DEVELOPj+μ,从回归结果可知,所有解释变量均达到1%的显著水平,且与预期符合相符,具有较好的解释效果,各回归模型检验的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模型结果分析:
1.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及进口国国内生产总值对我国光伏企业出口有积极影响。但是进口国国内生产总值对我国光伏出口并没有显著影响,虽然欧盟各国国内生产总值较高,但是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欧盟各国对我国光伏产品的需求却在逐年减少,我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也由欧洲向亚洲转移。
2.与样本国距离与我国光伏出口成反比,但是没有显著影响。近几年光伏产品对周边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等国的出口虽逐年增加,但是基数仍然还小;此外,欧盟一些国家减少了进口,但是我国对美国、澳大利亚的出口额保持稳定,因此距离因素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影响并不显著。
3.前期贸易出口额对我国光伏出口具有显著积极影响。前期与样本国合作交易越多,样本国选择我国进口光伏产品的概率就越大,这也体现了互惠互利、加强双边贸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4.反倾销因素对我国光伏出口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我国光伏产业遭遇反倾销调查严重抑制了出口,且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越多,光伏产品出口就越受限制,体现了示范效应所带来的影响。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越多,光伏产品出口就会减少,但是我国并没有把反倾销作为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三、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潜力分析
通过上述引力模型得到的理论出口额,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潜力进行计算分析。出口潜力指数的计算公式为:Index=EXPR/EXPT,其中,Index是出口潜力指数,EXPR 是当年实际出口额,EXPT为当年理论出口额。当计算结果Index >1时,表示过度出口;Index <1 时,表示出口不足;Index接近1时,表示合理出口。根据上文扩展方程(4)得到2005—2015年我国光伏企业理论出口额,计算我国光伏企业出口潜力指数结果具体见表3。
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光伏产品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出口处于贸易不足的状态,尤其是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显著减少了对我国光伏产品进口;而美国则长期处于进口不足的状态。此外,近几年我国光伏产品对印度、泰国、菲律宾等周边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过度出口状态,但这种过度状态是相对于较小的国内市场需求而言,这也可能成为新一轮反倾销调查的潜在原因。
欧美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过后,我国光伏产品在欧美市场需求日益减少,有向亚洲市场出口转移的趋势,并逐渐形成了对发达国家出口不足、对发展中国家过度出口的不正常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欧美反倾销调查的不合理性,甚至只是出于维护本土光伏企业发展、遏制我国企业发展的目的。
四、结论
(一)反倾销成为影响我国光伏企业出口贸易的主要因素
光伏产业作为高新技术、朝阳产业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为了促进本国光伏企业发展,抵制我国光伏产品大规模出口抢占海外市场,美国、欧盟在对本土光伏企业支持的同时,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严重阻碍了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对我国光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二)对多数发达国家的光伏出口仍处于贸易不足的状态,需继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endprint
赵爱玲认为,我国出口产品被裁定高幅度倾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一般反倾销发起国都不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价值。而替代国价格的随意、不公平、不合理性使得这样的裁定方式对我国极为不利。在美国光伏反倾销案中,美国起诉方选择了泰国作为替代国来确定我国光伏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而相较于我国的发展状况,泰国光伏产业基础薄弱,生产成本远高于我国,因此直接导致了高额倾销幅度的裁定;在欧盟的调查中,将美国作为替代国的选择更为糟糕。然而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发展努力,对全球经济的贡献视而不见,不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仍然存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是极为不公的。因此,我国应该继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尽早消除不合理替代国价格带来的损失。
(三)调整出口市场结构,拓宽出口渠道
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地区过于集中,主要依赖欧美市场。自欧盟反倾销调查后,光伏产品的市场份额日益减少,虽然有向亚洲地区出口转移的趋势,但是除日本外其它国家的需求量仍然很小。因此,应加强海外贸易合作,拓宽光伏产品出口渠道,避免受一方抵制而影响整体出口的情况。
(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出口质量
我国光伏企业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下游的加工制造环节,光鲜的产量背后同样隐藏危机。“两头在外”的产业链困境使得我国光伏产品严重依赖国外市场环境,產业链上游方面,我国光伏企业每年都要从欧洲市场进口大量多晶硅等原材料。而下游销售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国内应用规模还很小,逐渐形成了“上游原材料议价能力低”、“下游销售抗风险能力差”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欧美针对我国具有成本优势的规模生产而发起的光伏反倾销调查,直接限制了我国光伏出口,对欧洲市场日益减少的光伏出口便是最直接的现实依据。唯有从生产源头改革,从加工制造向技术性创新转变,才有机会打破桎梏,继续开拓欧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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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彤彤 蓝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