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的设置
2017-11-08卜静波
卜静波
编者按:新故相推,日生不滞。改革既不可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将永远也会一直在路上。本期选取四位检察长的撰文,飨悦读者。文章紧紧围绕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从检察机关实际出发,结合改革后的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推进方面出现的新情況,就如何增加队伍活力,提高办案质效进行探索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之策,对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颇有助益。
摘 要:赋予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是倒逼检察辅助人员全身心投入办案的重要举措。科学设置该权力,有利于增强检察办案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因此,在该权力设置时,必须坚持公开、客观及反馈原则,检察官主要对检察辅助人员“岗位履职情况”、“职业素养”和“社会公认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实际操作中,还应尽可能避免检察官的主观随意性及过严、过宽、趋中的心理倾向,防止其对考核奖惩建议权的滥用。
关键词: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 考核奖惩建议权
今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细化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分工,赋予法官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增强司法团队的协作性。检察辅助人员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辅助人员同样对检察工作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科学设置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建议权,规范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的行使,对提升办案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考核奖惩建议权的价值考量
检察机关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包括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考察评价,以此作为对检察辅助人员任用、晋升、奖惩、培训等的客观依据。在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中,引入检察官建议程序,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一)能有效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基于绩效考核中需及时收集并提供检察辅助人员在某一阶段的业务工作、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职业操守等各种数据与情况,这些考核要素基本能反映检察辅助人员整体工作的完成情况,体现出检察辅助人员能否合理协调与统筹兼顾工作的能力水平,同时又能关系到个人晋职晋升、评先树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等事项,从而倒逼检察辅助人员围绕办案全身心工作,追求办案质效,追求自我价值实现,从而有效促进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能有效促进竞争意识和激励效应的形成
“能者上,庸者下”是考核制度的重要法则和最终目的。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的实施必然会使检察辅助人员产生无形的工作压力,进而确立较强的竞争意识,形成良好的激励效应,使之自觉进行考核奖惩结果的横向比较,深刻反省自身不足,并紧密结合工作办案实际,努力增强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活力,调整自我心态,加倍努力工作,加快办案工作节奏,不断提升个人辅助办案的综合技能水平。
(三)能有效促进履职尽责监督功用的发挥
考核奖惩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并实行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统一进行,因而引入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的建议权之后,不仅能够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性和公正性,也能使检察辅助人员始终置于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考察与监督之中,促使其依法、准确、文明、规范行使检察辅助职权,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体现检察改革的成效。
二、行使考核奖惩建议权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检察官在行使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建议权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原则有以下三个。
(一)公开原则
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这也构成了检察官考核奖惩建议结果的基础。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必须要公开,必须具有明确的规定,检察官评价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以及方法程序必须让检察辅助人员心知肚明,使检察辅助人员对考核奖惩产生信任感,对考核结果也易理解、易接受,势必会焕发出力争上游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使考核奖惩达到增强工作责任心,夯实司法责任的目的。
(二)客观原则
考核奖惩指标不量化,检察官的建议权就没有一定的依据,全凭检察官主观看法进行考核,难免会出现不客观的情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注重考核奖惩指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尽量避免掺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做到检察官与既定标准作比较,而不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使考评建议结果起到相应的激励、引导、促进作用。在检察官考核奖惩指标中必须用量化的数据,使辅助人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摸得着、看得见、算得准、记得牢,真正“用事实说话”。
(三)反馈原则
考核奖惩建议的结果一定要反馈给检察辅助人员本人,否则就起不到考核奖惩建议的教育作用。在反馈考核建议结果的同时,应向检察辅助人员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供今后努力方向的参考意见等。同时,可以设置考核奖惩建议申诉程序,检察辅助人员认为对考核奖惩建议不当、有失公平的情形,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诉。遵守反馈原则,保障检察辅助人员行使申诉权,可以促进考核奖惩建议工作的更合理、更客观、更公正。
三、考核奖惩建议指标体系设置
检察官主要对检察辅助人员“岗位履职情况”、“职业素养”和“社会公认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要坚持指标设置多维度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考核奖惩建议权实施的公平性。
(一)辅助办案数量与效率
辅助办案数量与效率的考核是对检察辅助人员在一定办案期限内所完成的工作量与能否高效运用司法资源的客观评估。辅助办案数量是评估一个检察辅助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指标,没有一定的工作量的累积也就谈不上所谓工作效果。为了鼓励检察辅助人员辅助办案积极性,应加大对办案数量与效率在考核奖惩中的权重。endprint
(二)辅助办案质量
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工作,其办案质量的高低,可以从七个方面参考:一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时有无针对性,是否熟练运用讯问(询问)技巧;二是在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方面,能否找准问题,提出建议;三是能否具有侦查程序事项办理能力及辅助取证能力;四是能否根据各诉讼阶段要求,协助检察官办理程序性事项,进行时间进度管理;五是能否具有联系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的有效沟通能力;六是在文书制作方面,能否要点完备,领会意图,论理充分,情理交融;七是能否协助检察官开具格式化法律文书,并完成校对、打印、送达等任务。
(三)专项业务
专项任务是针对于除了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辅助人员所设定的,如民行、执检、控申、预防、研究室等部门,它们的办案方式与侦监、公诉、自侦等业务部门显著不同,案源与案件类型也不固定,有些没有直接接觸具体案件办理,属于综合业务部门,无法以办案质量进行考评。而这些部门的检察辅助人员往往具有特定的职责,在工作中会完成一些专项的辅助业务,这类工作会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评价。
(四)社会公认度考核
社会公认度的考核是为了评价检察辅助人员在协助检察官履职过程过所反映出的人际沟通能力、学习与创新能力、学识修养等。指标的具体内容包括检察辅助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可以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一是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能力如何;二是检察辅助人员的外部人际沟通情况是否良好;三是检察辅助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与技术,满足辅助办案需要;四是检察辅助人员能否进行与实务相关的理论研究,有一定的研修成果,并在工作上有所创新。
四、防止考核奖惩建议权滥用的几种情形
由于检察官的主观随意性及过严、过宽、趋中的心理倾向,其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的行使,有可能出现各种心理上和行为上的错误举动,在实践中应尽可能的避免,防止权力滥用。
(一)晕轮效应
晕轮效应是指检察官在进行考核奖惩时,由于检察辅助人员一些特别的或者突出的特征,而掩盖了检察辅助人员其他方面的表现和品质。在考核奖惩中将辅助人员某一优点扩大化,以偏概全,通常表现为一好百好,或一无是处,要么全面肯定,要么全面否定,因而影响考核奖惩的综合评价结果。
(二)宽严倾向
宽严倾向包括“宽松”和“严格”两个方面。宽松倾向是指考核奖惩中所做出的评价过高;严格倾向是指考核奖惩中所做出的评价过低。检察官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教育、世界观、个人背景以至人际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评价标准上主观性很强,凭个人好恶判断是非。
(三)平均倾向
平均倾向也称调和倾向或居中趋势,是指给大多数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在“平均水平”的同一档次,无论辅助人员的实际表现如何,统统给中间或平均水平的评价。有些检察官怕得罪人,对于表现不好的,认为评价过低会对辅助人员造成负面影响,挫伤辅助人员的信心和士气,出现“良莠不齐”“一视同仁”的结果,从而失去了考核奖惩建议权的实际价值,偏离了司法改革的良性发展轨道。
针对上述情形,为保证客观公正性,在设置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独立的考核奖惩建议权的同时,可赋予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作出的考核奖惩建议进行审核把关,最终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决定。如此一来,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核奖惩建议权将受到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双重约束,克免检察官的恣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