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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螺旋理论协同创新主体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7-11-07孙凯辉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分配机制三者科研机构

孙凯辉

摘 要:基于三螺旋理论,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引入政府作为创新主体来考察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在明确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三者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后,本文首先选定Shapley值法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模型,再以影响利益分配的核心因素为依据,从资源投入和风险承担两个方面对基础模型进行修正。

关键词:三螺旋理论利益分配;Shapley值法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1.054

1 引言

近年来,学者们基于各自的立场和出发点,围绕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从同类主体协同创新视角出发,王鹏、李军等基于改进夏普利值法探究了企业间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多类型主体协同创新视角出发,曾德明和张瑜都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Shapley值和Nash谈判模型研究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问题。梁招娣等基于合作联盟成员的满意度,利用多维度Nash协商模型分析了高校、企业、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王海龙等则采用跨案例研究方法,探讨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协同机制问题。

可以发现当前研究利益分配机制问题中考察的创新主体多集中于企业、大学与科研机构。在协同创新的实践活动中,产学研协同多是在政府进行相应引导下开展的,因此政府也属于协同创新活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因此,本文基于三螺旋理论,对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三大创新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相关探究,期望能够帮助协同创新主体进行创新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使得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三者协同创新的长久稳定进行。

2 理论分析框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创新主体愈发呈现出动态集成性特征,传统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对以这种知识为基础的创新系统中各要素的复杂关系越发难以进行有效阐释,从而催生了新的创新理论。基于这一发展背景,亨利埃茨科威兹和勒特雷德斯道夫引入三螺旋模型来分析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在创新中的互动关系,并于1995年正式提出了三螺旋模型。三螺旋模型由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三类主体构成,改模型强调三者在创新过程中的协同互动,其本质是通过增强三者之间有效互动形成的合力来实现创新资源的不断整合,推动创新系统的不断演化与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三者之间虽然发生着交互作用,彼此间存在相互重叠与制约,但三者在协同创新活动中也有各自的核心功能定位。

大学与科研机构作为基础创新源,主要从事原始性、基础性、无具体商业目的研究,是协同创新活动中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提供者,也是各类人才的培养者和输送者。

企业作为推进基础创新成果投入应用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过程中肩负着技术创新源这一角色功能定位。同时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也承担着市场检测的作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学与科研院所相比而言在资金、生产试验设备以及商业化经验等方面都具有更好的资源优势,而且能够快速推进技的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

政府作为制度设计者在执行国家已有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同时,各级政府以所属地域的发展情况和当地的资源条件为依据,提出并制定出可维持协同创新活动顺利推进的相关政策制度,实现对创新活动的管理与规范。

3 创新主体利益分配机制设计

3.1 利益分配核心影响因素

在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过程中,应多方面考虑对利益分配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3.1.1 资源投入

相比于创新主体独立开展创新活动,协同创新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使创新主体间实现优势资源相互流通与共享。因此,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的资源投入被视为影响利益分配的最重要因素。

3.1.2 风险因素

各创新主体由于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功能和定位不同,使得其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各创新主体承担的风险也随之不同。为了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則,使创新主体的利益得以保障,也为了实现协同创新的长久稳定开展,理应根据各创新主体承担的风险因素不同对其进行综合平衡与合理补偿。

3.2 创新利益分配基础模型

针对多创新主体合作创新利益分配的研究,当前学者多采用Shapley值法模型。Shapley值法由著名对策论专家罗伊德·夏普利(Lloyd Shapley)于1953年提出,用来解决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一种利益分配方案。

3.3.1 确定影响因素调整幅度

通过上式推导可看出,在应用修正Shapley法进行利益分配下,虽然各创新主体的收益有所变化,但是协同创新总收益依然保持不变。

4 结论

利益分配对于创新主体间能否长久稳定的开展协同创新活动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维系大学与科研机构-企业-政府稳定的协同创新关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益分配的实际应用中还应保证利益分配机制实施的稳定性和柔性。利益分配是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关键动力所在,因此为保证协同创新的平稳进行,需要将利益分配以规定的形式稳定下来,即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对哪种创新进行分配等。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妥善地解决问题,利益分配机制也需要保持一定的柔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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