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离婚成风,政府严加管控
2017-11-07付振双
文史博览·文史 2017年10期
付振双
进入民国,妇女仍視婚姻为一生的寄托,几乎完全听从丈夫的摆布,毕竟“出妻”(休妻)向来是丈夫的特权,而为人妻者除从一而终外别无选择。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思想渐渐解放,女性逐步觉醒和进步,主动诉诸法律以求摆脱婚姻折磨的越来越多。
至民国中期,社会上的离婚之风大盛,似成为一种时尚。随之,政府对离婚法的实行作了一些严格限制。据当时的《新闻报》载,司法部训令各法院:“离婚一事,苟有具备一定之条件者,固法律所不禁,惟是若不稍寓限制,则与风俗前途,大有影响。此后各法院对于受理请求离婚之条件,务须严加取缔,而对于双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其实,尚有比这严厉者,如1924年《申报》国内专电(奉天电):“王省长以离婚案日多,令高审厅转饬各司法机关,照新订离婚章程严行禁止,以维风化。”
尽管如此,禁令仍挡不住想改变婚姻关系的人们的脚步,特别是“久处于家庭压迫者”,纷纷“奋起反抗”“运动平权”。依1927年上海的一份离婚数据看,绝大多数案件为妻控夫,且基本都以胜诉告终。
另据吴至信《最近十六年之北平离婚案》中说:“离婚主动方,在‘五四运动以前,男多于女;‘五四运动以后趋势逆转,近年以来而尤甚,盖已呈年增之趋势矣。” 可对成功离婚的女子,政府仍有一些约束,如特意颁布法令,要求“非逾六个月不得再行结婚”。
由于封建婚姻关系中男女不平等的状况始终得不到扭转,再婚自由可以认定是女性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权利此时只属于少数人,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还在泥淖中挣扎,不过,她们婚姻关系的真正春天也在不久的将来很快到来。endprint